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关于东莞市促进
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
若干规定》的通知
东财规〔2026〕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因政策调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决定对《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3〕2号)予以废止。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东莞市财政局
2026年1月19日
相关附件
媒体报道
音频视频
文件
部门解读
图解类
新闻发布会
访谈
其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章关键词:
分享到:
- 相关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