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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6-04-07 18:43:07  来源: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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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东莞市产业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细则》

的通知

东人社规〔20266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企业引育高技能人才的积极性,加快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现将《东莞市产业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3日           


东莞市产业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0号)、《中共东莞市委关于促进人才与产业高质量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25〕7号)及我市支持人才培养与素质技能提升等有关规定,构建多层次、多形式的技能培训体系,实施更具特色和更高质量的产业人才技能培训,加快提升技能人才素质,赋能产业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产业人才职业技能培训指由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推动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开展产业人才技能培训,从而提升产业人才的技能水平,稳定就业和促进产业发展。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产业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市高技能公共实训中心负责指导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开展高技能人才专项培训。

  市职业训练指导中心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技能人才提升培训。

  各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产业人才职业技能培训的宣传发动、资金保障和属地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培训对象、项目及承训单位

  第四条  产业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分为高技能人才专项培训和技能人才提升培训。产业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对象为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个月的在岗职工。其中高技能人才专项培训对象,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中级工或以上技能等级;

  (二)具有初级或以上职称;

  (三)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

  (四)在技术技能岗位从事一线工作3年或以上。

  第五条  培训项目应聚焦我市传统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发展需要,以及我市紧缺急需职业(工种)需求,以提升劳动者的岗位适应能力和职业素养、促进劳动者就业为目标,紧密结合企业实际生产需求,重点围绕岗位操作技能、安全生产知识、质量控制等方面开展。

  高技能人才专项培训项目由市高技能公共实训中心结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确定;技能人才提升培训由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主组织开展。

  第六条  高技能人才专项培训项目承训单位为在我市设立的市级或以上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人才提升培训项目承训单位为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企业、院校、培训机构。

  技能人才提升培训项目承训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能够开展相应培训项目的理论课或实操课师资、设施设备及场地资源;

  (二)具备较为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以及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三)近3年不存在如下情形: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等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信用中国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存在刑事犯罪记录、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

  

第三章  培训实施

  第七条  培训实施前,承训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属地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开班申请,开班申请通过后方可开展培训。属地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开班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反馈结果至承训单位。开班申请时应提交含培训方案的开班申请表(见附件)。

  第八条  开班申请时,高技能人才专项培训项目需提供理论及实操考核试题3套或以上;技能人才提升培训项目需提供理论及实操考核试题1套或以上。

  第九条  高技能人才专项培训项目的课时不少于40学时,技能人才提升培训项目的课时不少于24学时。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每天不超过8学时。

  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教学的,线上培训课时不超过总学时数的30%,所使用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应运行稳定,功能模块设置合理,具备学员实名注册、登录、学习的功能,实现培训过程数据可记录、可统计、可查询、可追溯的全过程跟踪管理,并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管理的通知》(粤人社函〔2023〕339号)规定。

  第十条  培训实行学员签到制,对上课学时达不到开班申请时确定学时70%的参训学员不得安排考核。承训单位应加强对培训过程的技术监管,培训视频记录个数不少于线下培训学时数的10%,单个视频时长不少于20分钟,单日视频限提供1次。

  第十一条  培训项目考核采用自主考核与指定试题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第十二条  承训单位应在培训项目实施完成后3个月内,向属地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验收申请,逾期不予受理。验收资料的学员信息及讲师信息需与开班申请表的信息一致,课程验收材料如有缺项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高技能人才专项培训项目由属地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步验收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半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专家复审,所需费用列入高技能人才专项培训经费,按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聘请专家有关费用支出标准执行。技能人才提升培训项目由属地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验收。

  验收结果为合格的,承训单位可按照验收合格人数申领培训补贴;验收不合格的应由负责验收部门告知承训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高技能人才专项培训验收结果由市高技能公共实训中心进行公示;技能人才提升培训项目验收结果由属地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如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负责验收部门对异议反映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处理。经调查异议成立且确认不符合验收条件的,作验收不合格处理,告知承训单位并说明理由;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影响验收的,告知承训单位办理补贴申领。

  第十五条  承训单位应按班次整理归档培训档案。档案资料的存放应完整有序,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以备查验。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六条  市、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运用“人防+技防”手段,通过“线上+线下”等检查手段加强培训过程监督检查。对于首次开展培训的,应进行实地检查;对于已开班培训的,应在培训期间进行随机现场抽查,并建立相应检查监管档案。

  第十七条  承训单位按照“谁申领,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所申报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承训单位应确保培训过程的真实性,并积极配合各级政府部门对培训项目开展的核查、审计等工作。

  

第五章  培训补贴

  第十八条  高技能人才专项培训项目的补贴资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年度预算,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十九条  高技能人才专项培训项目补贴采取分阶段拨付方式:

  (一)在验收结果公示结束后,承训单位收到申领补贴告知之日起1个月内,承训单位应按照验收合格且在岗的培训对象人数,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拨付补贴标准50%的资金;

  (二)在验收结果公示结束后,承训单位收到申领补贴告知之日起3个月后,承训单位应按照验收合格且仍连续在岗的培训对象人数,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拨付补贴标准50%的资金。

  第二十条  高技能人才专项培训项目补贴标准为验收合格学员每人每培训项目1500元,按照通过验收的项目中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的人数,并依照本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承训单位发放。

  产业人才补贴性技能培训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仅限用于与培训直接相关的师资、场地、设备、教材、耗材、考核等支出,不得用于与培训无关的员工福利、投资理财及其他无关支出。对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追回违规使用的补贴资金,取消其享受本细则有关补贴政策的资格。

  承训单位以弄虚作假、欺骗等手段获取培训项目补贴的,由发放补贴的部门按程序追回相关补贴资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行为记入工作档案,取消其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申请本市产业人才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道、园区)可对技能人才提升培训项目成效突出的承训单位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针对同一培训对象在1个自然年度内,同一承训单位只可申领一次高技能人才专项培训补贴或技能人才提升培训项目补贴。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证书已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的,承训单位不再享受高技能人才专项培训补贴或技能人才提升培训项目补贴。

  培训对象是否符合补贴条件以申请补贴时为准。培训对象参加培训时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但申请补贴时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不计入补贴人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本细则实施期间作出的补贴事项,除另有规定外,不因本细则有效期届满而不受本细则的约束。本细则实施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东莞市产业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开班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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