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改、废止
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东人社发〔2019〕85号
根据有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我局对机构改革前后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清理,我局决定对19件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对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省外、市外来莞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东人发〔2011〕39号)
“一、省外来莞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和证书核发”中的“(二)申报材料”中的全部内容修改为:
“(二)申报材料
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提交证明材料。”
(二)《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6〕39号)
1.第八条第(一)项:“(一)自主创业人员到创业所在村(社区)服务平台或镇(街)人力资源分局办理:
1.身份证原件;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申领的营业证照副本原件。”
修改为:“(一)自主创业人员持身份证原件到创业所在村(社区)服务平台或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办理。”
2.第十一条第(二)项第2目:“2.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的:
(1)身份证原件;
(2)社保部门出具的失业保险险种的参保证明。”
修改为:“2.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的:身份证原件。”
3.文中全部“人力资源局”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6〕45号)
1.删除第四条第(一)项第3目:“3.自主创业者及其招用人员的社保缴费明细账(单)”。
2.文中全部“市人才管理办公室”修改为:“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3.文中全部“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修改为:“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6〕46号)
1.删除第四条第(一)项第2目:“2.申领相应月份的社保缴费明细账(单)”。
2.文中全部“市人才管理办公室”修改为:“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3.文中全部“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修改为:“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青年就业见习训练实施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6〕47号)
1.删除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申领的营业证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2.文中全部“市就业管理办公室”修改为“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六)《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6〕49号)
第四条:“申领补贴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初次申领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附件);
2.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4.申领相应月份的社保缴费明细账(单);
5.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6.招用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
(二)再次申领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
2、申领相应月份的社保缴费明细账(单)。”
修改为:“申领补贴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初次申领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附件);
2.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4.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5.招用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
(二)再次申领需提交的材料:
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
(七)《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6〕51号)
1.第四条:“申领补贴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初次申领需提交的材料:
1.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1);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申领相应月份的社保缴费明细账(单);
5.社保卡异常的人员需提供个人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复印件;
6.相关认定佐证材料:
(1)属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的,需提交民政部门当年出具的或有申请当年年审记录的《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原件;
(2)属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的,需提交户籍所在村(社区)出具的证明(附件2);
(3)属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人员的,需提交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4)属退役士兵的,需提交《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
(5)属刑释解教人员的,需提交户籍所在村(社区)出具的证明;
(6)属戒毒康复人员的,需提交公安部门或村(社区)出具的戒毒治疗的材料;
(7)属精神病康复人员的,需提交精神病医院出具的精神病治疗诊断材料;
(8)属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的,需提交二级或以上医院开具的患重大疾病证明(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疾病名称具体见附件3)、户籍所在村(社区)出具的证明。
(二)再次申领需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申领相应月份的社保缴费明细账(单);
3.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
修改为:“第四条 申领补贴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初次申领需提交的材料:
1.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1);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社保卡异常的人员需提供个人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复印件;
5.相关认定佐证材料:
(1)属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的,需提交民政部门当年出具的或有申请当年年审记录的《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2)属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人员的,需提交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出具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属退役士兵的,需提交《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
(4)属刑释解教人员的,需提交能够反映其属于刑释解教人员的材料;
(5)属戒毒康复人员的,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戒毒治疗的材料;
(6)属精神病康复人员的,需提交精神病医院出具的精神病治疗诊断材料;
(7)属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的,需提交二级或以上医院开具的患重大疾病证明(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疾病名称具体见附件3)。
(二)再次申领需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
2.删除《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6〕51号)的附件2。
(八)《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普通高等学校及职业院校在校生自主参训补贴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6〕53号)
第五条:“申领自主参训补贴的程序:
申请人持第四条规定材料到户口所在镇(街)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办理人员登记并提出补贴申请。”
修改为:“申领自主参训补贴的程序:
申请人持第四条规定材料到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办理人员登记并提出补贴申请。”
(九)《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校企合作补贴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6〕54号)
1.删除第四条第(三)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申领的营业证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2.删除第四条第(九)项:“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复印件”。
3.文中全部“市就业管理办公室”修改为“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十)《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6〕55号)
1.删除第四条第(四)项:“劳动合同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缴纳6个月以上(含6个月)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复印件”。
2.文中全部“市就业管理办公室”修改为“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十一)《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创业孵化服务补贴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6〕57号)
第五条:“申领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一)入驻孵化基地创业单位的营业证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二)入驻孵化基地创业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三证合一”企业除外);
(三)入驻孵化基地创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属在校生还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属毕业生的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属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属登记失业人员的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属就业困难人员的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
(四)创业孵化基地与创业人员签订的创业孵化服务协议和建立的孵化服务项目档案;
(五)创业孵化基地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六)《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服务补贴申领表》(附件3);
(七)《创业孵化服务补贴花名册》(附件4)。”
修改为:“第五条 申领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一)入驻孵化基地创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属在校生还需提供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在校生告知承诺书(在校生告知承诺书具体样式由东莞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制定并公布)、属毕业生的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属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的还需提供转业、退役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属就业困难人员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行内部核验;
(二)创业孵化基地与创业人员签订的创业孵化服务协议和建立的孵化服务项目档案;
(三)创业孵化基地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四)《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服务补贴申领表》(附件3);
(五)《创业孵化服务补贴花名册》(附件4)。”
(十二)《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6〕60号)
第五条:“申领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属在校生还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属毕业生的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属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申领的营业证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三证合一”企业除外);
(四)场地租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址一致);
(五)缴纳场地租金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六)创办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七)《东莞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附件)。
修改为:“申领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属在校生还需提供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在校生告知承诺书(在校生告知承诺书具体样式由东莞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制定并公布)、属毕业生的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属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的还需提供转业、退役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场地租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址一致);
(三)缴纳场地租金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四)创办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五)《东莞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附件)。”
(十三)《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6〕61号)
第五条:“申领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一)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申领的营业证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三证合一”企业除外);
(四)招用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五)招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六)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最近6个月用人单位为相关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七)初创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八)《东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
(九)《初创企业招用人员花名册》(附件2)。”
修改为“申领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一)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招用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三)招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初创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五)《东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
(六)《初创企业招用人员花名册》(附件2)。”
(十四)《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东人发〔2016〕63号)
1.“六、认定程序:
(一)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要通过申请、审核和认定三个程序给予确认:
1.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向所在镇(街)人力资源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或经营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创业孵化基地相关的业务制度和服务流程;
(3)创业孵化基地内入驻企业、个体经营户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创业孵化基地与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人员签订的一年及以上期限书面租赁协议复印件(复印时可将涉及租金等商业机密内容隐去);
(5)《东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 1);
(6)《东莞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体名册》(附件2);
(7)《东莞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服务管理人员名册》(附件3);
(8)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9)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中的(3)、(4)、(8)项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用A4纸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修改为:“六、认定程序
(一)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要通过申请、审核和认定三个程序给予确认:
1.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向所在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创业孵化基地相关的业务制度和服务流程;
(2)创业孵化基地与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人员签订的一年及以上期限书面租赁协议复印件(复印时可将涉及租金等商业机密内容隐去);
(3)《东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4)《东莞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体名册》(附件2);
(5)《东莞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服务管理人员名册》(附件3);
(6)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上述材料中的(2)、(6)项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用A4 纸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2.文中全部“人力资源局”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五)《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东人发〔2017〕31号)
1.第六条第(四)项:“(四)商事业务代理功能和行政服务代理功能材料:
1、由运营机构成立固定部门、安排专职人员提供代理服务,需提交:《创业孵化基地提供代理服务专职人员名册》(附件3);
2、由基地引入机构进驻的,提交服务管理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修改为:“(四)商事业务代理功能和行政服务代理功能材料:
1、由运营机构成立固定部门、安排专职人员提供代理服务,需提交:《创业孵化基地提供代理服务专职人员名册》(附件3);
2、由基地引入机构进驻的,提交服务管理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名单(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与基地签订的合作协议。”
2.第六条第(六)项:“(六)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机构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或经营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东莞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服务管理人员名册》(附件4);
3、服务管理人员的相关学历证书、专业技能证书或其他资质证明的复印件;
4、运营管理机构的财务制度;
5、日常管理服务制度、管理服务流程规范等规章制度。
6、入孵企业进驻及退出动态机制、对在孵实体的激励机制。”
修改为:“(六)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机构资料:
1、《东莞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服务管理人员名册》(附件4);
2、服务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专业技能证书或资质证明的复印件;
3、运营管理机构的财务制度;
4、日常管理服务制度和流程规范;
5、入孵企业进驻及退出动态机制、对在孵实体的激励机制。”
3.第六条第(七)项:“(七)孵化成效及发展前景材料:
1、《东莞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体名册》(附件5);
2、已入驻企业、个体经营户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创业孵化基地与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人员签订的一年及以上期限书面租赁协议复印件(复印时可将涉及租金等商业机密内容隐去)(加盖公章)。”
修改为:“(七)孵化成效及发展前景材料:
1、《东莞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体名册》(附件5);
2、创业孵化基地与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人员签订的一年及以上期限书面租赁协议复印件(复印时可将涉及租金等商业机密内容隐去)(加盖公章)。”
4.第六条第(八)项:“(八)可以表明基地特色和优势的其他资料。”修改为:“可以表明基地特色和优势的资料。”
5.文中全部“就业促进科”修改为:“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6.文中全部“市人力资源局”修改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六)《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7〕104号)
文中全部“市人力资源局”修改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七)《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技能公共实训分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人社发〔2019〕25号)
第十四条第(三)项“(三)依法成立的相关资料。”修改为:“(三)申请单位依法成立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登记证等)。”
(十八)《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首席技师”培养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东人社发〔2019〕27号)
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申报人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材料。技能水平要有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要有荣誉证书,经济效益要有单位意见,科技成果要有知识产权证、论文专著、第三方评价意见(包括但不限于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成果登记或项目验收等)或其他证书。”
修改为:“(三)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技能水平、技术成果、获奖情况佐证材料。技能水平要有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要有荣誉证书,经济效益要有单位意见,科技成果要有知识产权证、论文专著、第三方评价意见(包括但不限于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成果登记或项目验收)。”
(十九)《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莞邑工匠”评定办法〉的通知》(东人社发〔2019〕70号)
第七条第(三)项“(三)职业资格证书、发明专利、表彰奖励、技术成果等相关佐证材料的复印件。”
修改为:“(三)佐证材料复印件(如:职业资格证书、发明专利、表彰奖励、技术成果等)。”
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统筹地区外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执行标准的通知》(东社保〔2011〕25号)
废止理由:已被新的文件所替代。
(二)《关于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东社保〔2011〕78号)
废止理由:自2019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业务实行省级统筹,按省级规定执行。
(三)《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伤认定伤病因果关系鉴定协议机构准入标准(试行)〉的通知》(东社保〔2013〕28号)
废止理由:与现行规定不一致。
(四)《关于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市外户籍参保人实施自动停保的通知》(东社保函〔2013〕108号)
废止理由:已被新的文件所替代。
(五)《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的通知》(东社保〔2015〕16号)
废止理由:已被新的文件所替代。
(六)《转发〈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东社保函〔2016〕56号)
废止理由:已被新的文件所替代。
(七)《关于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特殊业务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东社保函〔2018〕138号)
废止理由:自2019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业务实行省级统筹,按省级规定执行。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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