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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细则》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9-01-18 09:41:28  来源: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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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电动汽车充(换)电

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细则》的通知

  东发改〔2019〕22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 年1月17日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

竣工验收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范围为在我市新建、扩建或改建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

  第三条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按使用类型可分为自用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和专用充电设施,各类充(换)电设施都要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 充(换)电站(含扩建、改建)的验收范围包括从公共电网与充电站/电池更换站的产权分界点起的供电系统、充电系统、电池更换系统、监控系统、其他配套设施;充电桩(含扩建、改建)的验收范围包括充电系统及充电连接装置等。

  第五条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经营者和使用者要确保使用经质量认证的合格产品。

  第六条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设计应严格遵循国家行业标准和设计规范,从源头杜绝安全隐患。



第二章 自用充(换)电设施验收办法

  第七条 自用充电设施验收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工信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 号)的规定,充电设施提供者和施工单位负责充电设施充电系统及充电连接装置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 自用充电设施施工单位安装完工后,需自行组织有资质的技术人员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人员需持有电工职业资格证书且具备 2 年以上电气行业从业经验。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将验收证明资料提供给投资者并且施工单位要自行留存。

  第十条 供电部门对验收合格的自用充电设施,要及时完成装表接电工作。


第三章 公用和专用充(换)电设施验收办法

  第十一条 充(换)电设施投资主体应按照《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发〔2017〕16 号)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负责充(换)电设施建设质量安全。充(换)电设施投资主体不具备建设运营能力的,应当委托符合《东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要求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代为建设运营,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第十二条 充(换)电设施投入使用前,投资主体或其委托单位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开展充(换)电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自行开展充(换)电设施竣工验收的单位,需符合《东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中对项目施工单位的要求;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需具备CNAS认可资质。

  第十四条 充(换)电设施竣工验收时,重点验收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 电能质量等指标,以及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要求验收单位形成书面检测报告和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 充(换)电设施投资主体、施工单位和验收单位应留存验收证明资料。

  第十六条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场所应符合消防、防雷等有关法规规章要求。

  第十七条 对用电报装且受点工程竣工检验合格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供电部门要及时给予办理接网送电。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接网送电后,投资主体或其委托运营单位和供电部门按产权归属对供电设施、受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安全负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严禁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将定期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和东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质量、计量计费系统等进行抽查和检定,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监管。

  第二十条 对拟申请充(换)电设施建设补贴的项目,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投资主体可在验收工作完成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证明资料交东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由协会进行整理并按月将符合要求的验收证明资料集中反馈到市发改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验收标准可参照NB/T33004《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和省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有新的文件要求,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FZHGGJ-2019-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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