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ico
ico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公报 > 政府公报 > 2026年 > 第8期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东莞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6-04-07 18:43:03  来源: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东莞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人社规〔2026〕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机制,现将《东莞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3日         


东莞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机制,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2号)、《中共东莞市委关于促进人才与产业高质量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25〕7号)及我市支持人才培养与素质技能提升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根据社会经济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结合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有组织开展的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同场竞技比赛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竞赛业务指导部门主办、参与主办及统筹管理的各级各类竞赛。

  第四条  构建以世界技能大赛为引领,对标国家级、省级竞赛,完善以市级竞赛为主体、镇级竞赛为基础的具有东莞产业特色的竞赛体系,搭建展示技能、切磋技艺平台,为优秀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第五条  竞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科学、绿色、安全、廉洁的理念,厉行节约,注重社会效益。积极推进竞赛形式创新、组织模式创新和竞赛项目优化等,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参与办赛。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分为省级及以上竞赛、市级竞赛、镇(街道、园区)级竞赛三个级别。竞赛分级分类有关规定见附件1。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各类竞赛,申报承办省级及以上竞赛计划,统筹省级及以上竞赛选手选拔、训练和参赛等工作。具体包括:

  (一)依据产业发展需求,制定竞赛支持政策;

  (二)编制全市年度竞赛计划,征集竞赛项目和承办单位,发布市级竞赛目录;

  (三)审核列入年度计划竞赛的实施方案,监督检查竞赛实施过程,评估竞赛实施效果;

  (四)编制竞赛经费的年度预算,受理、审核竞赛资助项目,拨付资助经费;

  (五)组织举办市级竞赛,承办省级及以上竞赛;

  (六)组建专家、裁判队伍,提供技术支持指导;

  (七)开展竞赛宣传;

  (八)组织省级及以上竞赛选手参加选拔、训练和竞赛;

  (九)开展其他与竞赛相关工作。

  各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开展的竞赛,组织、发动本镇(街道、园区)企业和人员参加市级及以上竞赛等。

  第八条  鼓励各单位积极申办省级及以上竞赛。承办省级及以上竞赛需市财政资金支持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三章  申报计划

  第九条  市级竞赛实行年度计划申报、审核发布和赛前报备制度。具体如下:

  (一)年度计划申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本年度市级一、二类竞赛申报公告,拟承办单位在征集期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    年东莞市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申报表》(附件2),明确拟承办竞赛的承办单位、赛项名称、职业(工种)名称、等级类别、参赛规模、竞赛时间地点、专家团队、场地设施设备情况及联系信息等事项。依据省级及以上竞赛发布情况,或举办我市重大项目、重要事项等新增竞赛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发动或接受竞赛申报。

  (二)审核发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申报情况,组建竞赛专家团队进行评审项目,统筹考虑赛事安排和项目设置,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本年度竞赛计划。

  (三)赛前报备。被纳入计划的竞赛承办单位应于竞赛启动前1个月,将竞赛组织工作方案、技术工作文件等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

  第十条  除市直部门联合举办的竞赛外,市级竞赛每项赛事的主办单位原则上不多于1个。对不同单位申报的针对同一群体举办的同一赛项竞赛计划,应合并办赛或择优遴选承办单位。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竞赛实行承办单位负责制。承办单位对竞赛全过程履行主体责任,可根据实际遴选协办单位。承办单位负责赛事筹备、实施及各项保障工作。协办单位可为竞赛提供场地、技术、物资、人员等支持。

  第十二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牵头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负责竞赛的整体统筹管理。承办单位应牵头成立竞赛执行委员会,负责竞赛的具体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可下设负责技术工作、配套活动开展、新闻宣传、赛务保障等工作的专门工作组,明确职责分工,协同合作。大赛结束后,竞赛组织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职能自行终止。

  第十三条  竞赛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制定竞赛组织工作方案,印发竞赛通知,部署推动竞赛整体工作;

  (二)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命制试题;

  (三)配备竞赛场地、设施设备、工具材料等;

  (四)配备裁判人员、技术人员和赛务保障人员等;

  (五)落实医疗、卫生、食宿、交通、安保等相关措施。

  竞赛技术保障有关要求见附件3。

  第十四条  竞赛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根据赛事特点,明确参赛选手报名条件,但不得限制总报名人数。市级一类、二类竞赛可通过初赛、复赛等形式,选拔产生参加决赛阶段的选手。

  第十五条  举办市级一类、二类竞赛应向全市公开接受报名,确保竞赛规模和参赛面。未按要求面向全市公开举办的,不纳入市级竞赛资助范围,其优胜者不列入本细则规定的相关奖励和支持范围。

  第十六条  市级一类、二类竞赛每个竞赛项目,同一组别的报名参赛选手原则上不少于40人(队),同一参赛单位报名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队),报名参赛选手人数不足40人(队)的竞赛项目应予以取消。

  同一组别报名参赛选手人数不足15人(队)的省级及以上竞赛东莞市选拔赛竞赛项目,原则上不举办选拔赛,采取专家遴选方式确定最终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选手。

  第十七条  参赛选手须符合竞赛规定的参赛年龄、职业(工种)等级等申报条件要求。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或市级一类、二类竞赛前3名的人员,不得以选手身份参加同一项目同一组别或更低等级的比赛。省级及以上竞赛东莞市选拔赛选手资格以该竞赛要求为准,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第十八条  市级竞赛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公布获奖选手名单,发放成绩通知单或提供成绩查询,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竞赛工作总结、《   年东莞市职业技能竞赛情况表》(附件4)、《   年东莞市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情况表》(附件5)、经裁判签名确认的竞赛成绩总表和办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材料报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五章  奖励措施

  第十九条  市级一类、二类竞赛每赛项可设置金、银、铜牌或一、二、三等奖,对未获得上述奖项但竞赛成绩在决赛总人数50%以内的选手可颁发优胜奖。参赛人数少的赛项其设奖比例可据实核减。市级一类、二类竞赛获奖选手优先推荐参加省级或国家级同类竞赛。

  第二十条  对获得市级一类竞赛的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的选手奖励分别不低于5000元、4000元、2500元和1000元,并由竞赛主办单位颁发获奖证书。

  各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企业可对竞赛获奖选手、专家教练团队进行奖励(其中对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奖励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对为竞赛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纳入市级年度竞赛计划,获得市级竞赛优胜奖及以上名次的选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要求组织核发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通过的镇(街道、园区)级竞赛,可由具有社会培训评价资质的机构按照有关要求组织核发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相同职业(工种)、级别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重复颁发。

  第二十二条  支持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学会)、企业、院校、培训机构等单位承办竞赛。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定纳入市级竞赛计划的,市级一类竞赛每个竞赛项目给予9万元至15万元的办赛补助资金,市级二类竞赛每个竞赛项目给予5万元至10万元的办赛补助资金。承办省级及以上竞赛东莞市选拔赛的,每个项目给予2万元至3万元的办赛补助资金。承办单位实际支出费用总额低于对应办赛补助标准的,按实际支出金额给予办赛补助资金。办赛补助资金申报有关事项见附件6和附件7。

  第二十三条  支持我市相关单位组织选手和裁判等人员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选手和裁判在参赛期间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按照我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差旅费标准给予定额补助(申报表见附件8);选手和裁判购买的参赛期间人身意外伤害险据实补助。

  第二十四条  支持我市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公共实训机构和企业申报创建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对被评为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的我市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训练补贴经费额度,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补贴(申报表见附件9)。

  第二十五条  代表我市在省级及以上竞赛中获得相关奖项名次的每名选手及其所在单位,按照《东莞市对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获奖奖励标准》(附件10)进行奖励。省级及以上竞赛(不含世界技能大赛),选手个人或团体在同一竞赛周期内,同一项目两次及以上获奖的,按就高原则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对获得多个项目名次的选手,奖励金额按其在不同项目获得最高名次的奖励金额累计计算。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开展竞赛活动应当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和开支。竞赛财政资金统筹用于举办省市竞赛、省级及以上竞赛东莞市选拔赛,组织选手集训和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省级及以上竞赛获奖选手及其所在单位奖励等。各级各类竞赛不得向参赛选手、参赛单位收取参赛费用,不得借竞赛之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二十七条  竞赛主办、承办及协办单位应加强竞赛经费使用管理,按规定列支办赛经费,落实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追回已经发放的财政奖补资金,同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工作档案,并自违规行为确认之日起5年内不接受其申报承办我市竞赛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监管与追责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健全监管工作机制,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对竞赛组织全过程进行监管。在竞赛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情形的,或收到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参赛选手不遵守竞赛规程,或有冒名顶替、作弊、扰乱赛场秩序等情形的,终止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

  第三十条  专家、裁判、监督仲裁、指导教练等相关人员,违反工作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竞赛协办单位或合作企业的违约责任通过合同协议明确。

  第三十一条  在竞赛中出现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营私舞弊、成绩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对竞赛结果不予认定,并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近3年存在如下情形的,不纳入本细则实施对象范围: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等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信用中国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存在刑事犯罪记录、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6年1月1日至本细则实施之日的市级竞赛办赛补助标准、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补助标准、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补助标准及东莞市对省级及以上竞赛获奖奖励标准参照本细则内容执行。在本细则实施期间作出的奖补事项,除另有规定外,不因本细则有效期届满而不受本细则的约束。本细则实施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竞赛分级分类有关规定

              2.年东莞市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申报表

             3.竞赛技术保障有关要求

             4.年东莞市职业技能竞赛情况表

             5.年东莞市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情况表

             6.办赛补助资金申报有关事项

             7.东莞市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办赛补助资金申报表

             8.参加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补助资金申报表

             9.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训练配套补贴申报表

             10.东莞市对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获奖奖励标准

媒体报道
音频视频
文件
图解类
新闻发布会
访谈
其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下载、打印

分享到:
相关新闻
主办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 : 4419000098
备案号:粤ICP备19114884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东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