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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1-10-22 17:57:15  来源: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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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

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人社发〔2021〕57号

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各有关单位: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东人发〔2018〕21号)自2018年4月1日施行至今已有三年多时间,为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条件、提交资料及审查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22日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

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条件、提交资料及裁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广东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指引》(粤人社函〔2013〕2365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人社规〔2020〕43号)、《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20〕28号)及《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十六部门转发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工商规字〔2018〕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变更、延续、注销,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报告,以及劳务派遣分公司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备案的办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实施全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变更、延续、注销具体业务。

  各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具体实施辖区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变更、延续、注销的受理、初审工作,以及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报告、劳务派遣分公司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备案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提交资料及审查标准

  第一节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

  第四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依法申请经营劳务派遣的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子公司应当依法申请经营劳务派遣的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应当重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的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最新版本的公司章程。

  (三)设立中或当年度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上一年度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清单。

  (六)符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第七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节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变更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九条  申请变更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最新版本的公司章程。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变更注册资本时才须提交)。

  (四)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新的经营场所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清单(变更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场所时才须提交)。

  第十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变更办理时限为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变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节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延续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依法申请延续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人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申请的,不适用延续程序的规定,应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第十二条  申请延续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劳务派遣单位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报告。

  (三)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四)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清单。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不予延续:

  (一)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延续办理时限为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延续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四节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查标准

  第十五条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审查标准为:

  (一)劳务派遣单位配备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独立办公服务场所。

  (二)使用自有房产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为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下同);使用非自有房产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为业主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应当提交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三)房屋权利人与出租人不一致的,须同时提交房屋权利人同意转租、分租的证明材料。

  (四)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标明的

  房屋用途应当为非住宅类。

  (五)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房屋坐落地址与工商登记住所不一致的,须同时提交由门(楼)牌号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情况说明。

  第十六条  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的审查标准为:

  配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电话、档案柜、网络设备和网络服务等基本设施。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及最新版的公司章程的审查标准为: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显示的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显示的一致。显示不一致的,须同时提交股东决议。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最新公司章程或营业执照显示的公司经营范围无劳务派遣的,须同时提交增加劳务派遣经营范围的股东决议。

  (二)公司章程显示的出资人及出资金额应当与验资报告显示的一致。

  (三)公司章程应有全体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名,明确实行日期,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八条  验资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审查标准为:

  (一)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显示的实收资本应不少于200万元。

  (二)申请人提交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需有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能够通过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等手段进行查询。

  第十九条  申请受理后,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存疑的,受理申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核查。

  第五节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应当 依法申请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二十一条  申请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申请书》、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处理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办理时限为自受理注销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发放《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六节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报告,

  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备案、变更备案及注销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由我市颁发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总公司应当向工商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提交《东莞市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报告书》(一式两份,见附件1)。

  第二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报告即来即办,资料符合要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应当出具劳务派遣总公司向许可机关报告设立分公司的书面回执;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市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可以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的“广东省‘多证合一’备案信息申报系统”或者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的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系统填报“多证合一”备案信息。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经备案后的分公司依法监管。未能通过系统提交备案信息申请的,应当向工商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提交《劳务派遣分公司备案申请书》(一式两份,见附件2)申请备案。

  第二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备案办理时限为自提交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符合要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应当出具《劳务派遣分公司备案回执》;不符合要求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变更备案的,应当向工商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提交《劳务派遣分公司备案申请书》(一式两份,见附件2)申请备案。

  第二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备案的审查标准 参照本细则第二章第四节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备案应提供劳务派遣总公司向许可机关报告设立该分公司的书面回执原件、总公司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备查。

  第二十九条  申请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注销备案的,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应当向工商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提交《劳务派遣分公司注销备案申请书》(一式两份,见附件3)、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处理情况报告。上述材料应提交原件,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多页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注销备案办理时限为自收到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资料符合要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应当出具《劳务派遣分公司已注销备案通知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已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纳入网上办事系统,申请人应当通过网上办事系统提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应提交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相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对本细则中要求的证明事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申请人无需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1年11月 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东人发〔2018〕21号)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本细则实施前并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东人发〔2018〕21号)实施后已获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在办理延续行政许可时,不适用本细则对于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使用证明、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的规定,仍按《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东人发〔2018〕21号)的规定标准执行。《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东人发〔2018〕21号)实施前已获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在办理延续行政许可时,按《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东人发〔2018〕21号)实施前的规定执行。


  附件:1.东莞市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报告书(模板)

  2.劳务派遣分公司备案申请书(模板)

  3.劳务派遣分公司注销备案申请书(模板)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RLZYHSHBZJ-2021-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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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下载:东人社发〔2021〕57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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