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府办〔2013〕22号
关于市人民政府2013年规范性文件
制定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计划性,切实提高文件质量,充分发挥规范性文件指导、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现将市人民政府2013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制定规范性文件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措施,是行政决策活动的重要方式,也是行政管理的依据和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重要手段。依法、科学地制定规范性文件,既关系到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正确实施,也关系到我市经济、社会、文化建设以及民生保障。有关部门要从推进依法行政、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高度,充分认识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安排专门力量,落实计划任务,形成我市行之有效的文件体系。
二、注重文件质量。一要严格履行程序。对列入年度计划的规范性文件,有关部门要深入调研、精心起草,文件送审稿应经部门法制机构审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主要负责人审签后,连同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意见情况等相关资料,按照《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一并上报,经市法制局审核后提交市政府研究决定。二要加强协商沟通。在文件起草过程中,有关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如有涉及的重大、复杂问题,而且相关部门意见不一、分歧较大的,市法制局要主动协调;经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市政府审定。三要广泛听取意见。有关部门要对文件送审稿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增强文件的科学性。
三、认真落实计划。对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项目,有关部门要按时完成文件的调研、起草、报送任务。因上位法调整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文件起草工作任务的,要及时与市法制局沟通,提出具体变更意见,报市政府审定。未列入本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市法制局原则上不予审查。因特殊情况确需提请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起草单位向市政府上报增列当年规范性文件计划的请示,经市法制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分管业务或法制工作的领导同意后,方可增列本年度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附件:东莞市人民政府2013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1日
附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3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起草部门 | 文件名称 | 拟报送时间 |
市交通运输局 | 东莞市公路景观管理办法 | 2月 |
市财政局 | 东莞市营改增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 3月 |
市农业局 |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 东莞市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4月 |
市妇联 | 东莞市人口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实施意见 | 5月 |
市社保局 | 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东莞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东莞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东莞市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办法 | 5月 |
市经信局 | 东莞市重点会展项目认定办法 东莞市促进高端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莞市促进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6月 |
市人口计生局 | 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办法 | 6月 |
市档案局 | 东莞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 6月 |
市住建局 | 东莞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莞市宜居社区(村)和名村建设管理办法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 6月 |
市卫生局 | 东莞市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 6月 |
市公安局 | 东莞市机动车客运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 7月 |
市人力资源局 | 东莞市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 7月 |
市环保局 | 东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 | 8月 |
市国土局 | 东莞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试行办法 | 8月 |
市发改局 | 东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10月 |
市房管局 | 东莞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 11月 |
市气象局 | 东莞市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施细则 | 11月 |
市外经贸局 | 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会同市经信局共同起草) | 12月 |
市教育局 | 东莞市民办学校教师管理办法 东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东莞市新莞人子女积分制入读公办幼儿园暂行办法 | 12月 |
市科技局 | 东莞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与市发改局联合上报) 东莞市专利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 12月 |
市城管局 | 东莞市绿道管理办法 东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东莞市市政园林工程设施移交管理暂行办法 | 12月 |
说明:已发布实施需要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不纳入年度制定计划。具体修订工作应按照《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府〔2012〕194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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