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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2-04-13 00:36:23  来源: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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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2〕22 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

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及省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平衡”三项中心工作,加快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在三年内分期分批培育100家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转型升级效果明显,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加工贸易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是指,在我市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中持续进行转型升级,在制造水平提升、品牌营销、总部要素集聚、研发创新、规范经营管理、保证产品质量、清洁生产、环境保护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综合效果显著,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突出示范、动态管理、便利操作的原则。对申报企业转型升级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

第四条 东莞市外经贸局、黄埔海关办公室、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负责组织和管理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的评选。评选工作突出扶优扶强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并重,评选范围兼顾不同投资规模和不同行业。市政府每年根据评选情况,对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进行认定、表彰。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设立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市外经贸局、黄埔海关相关处室及市人力资源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国家、省、市的政策导向,确定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的认定方向,统筹和协调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的评选工作,负责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认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制定评选指标体系、评选计算方法和相关扶持措施等;

(三)对企业的申请进行综合评选,确定拟获得称号的企业名单报请市政府审定;

(四)协调和解决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和扶持措施落实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办公室是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受理企业申请及组织各项评审工作;

(二)组织实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日常检查;

(三)收集各职能部门对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相关数据,开展数据考评;

(四)收集和整理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和扶持措施落实中的重大问题,提交评审委员会研究解决;

(五)落实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权威企业管理专家或机构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和综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园区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九条 申报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加工贸易生产经营活动;

(二)有规范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加工制造技术水平在国内外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

(四)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应用新技术能力,积极实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具有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

(五)具有较强盈利能力;

(六)企业拥有自主商标权或母公司品牌;

(七)近3年内无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环保部门列入超标或违规排放黑名单,被节能管理工作机构勒令整改,未通过人力资源、工商部门年审,有骗取财政资金行为,被海关部门列为C、D类监管,被检验检疫部门列为三类、四类监管的企业不得参评。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送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申报材料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认定申请报告,着重反映企业2008年以来转型升级的突出变化效果,包括制造水平提升、自主品牌销售、总部要素集聚、自主研发创新、规范经营管理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二)组织推荐。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并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数据考评。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企业按照制造水平提升、自主品牌销售、总部要素集聚、自主研发创新、经营规范管理和履行社会责任等六大类指标进行综合计分,满分1200分(详见附件)。

1、制造水平提升情况考评,主要对申报企业加工贸易增值率提高、引进国内外设备、技术改造投入、开展生产力提升辅导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2、自主品牌销售情况考评,主要对申报企业创建商标、获得国家及省名牌名标、内销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3、总部要素集聚情况考评,主要对申报企业境内外上市、建立企业地区总部、年产值、年新增纳税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4、自主研发创新情况考评,主要对申报企业设立研发中心(机构)、拥有专利、开展产学研合作、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研发投入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5、经营规范管理情况考评,主要对申报企业海关以及检验监管类别、环境保护、清洁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和建立管理体系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6、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考评,主要对申报企业社保覆盖面、员工教育培训和业余文化生活、成立工会和党组织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四)专家考评。经数据考评得分在500分以上的企业,由评审委员会邀请相关专家组对照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转型升级效果评审,并到企业实地进行现场考评,形成评审报告。

(五)部门征求意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市企业工委,市府台湾事务局,市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社保局、环保局、统计局、金融工作局、总工会、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意见,上述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办公室形成意见汇总,连同推荐企业名单、综合评价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六)综合评选。评审委员会根据数据考评、专家考评和部门征求意见三方面的结果,结合国家、省、市的政策导向,分批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评选,确定拟获称号企业名单。

(七)审议公示。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的拟获称号企业名单,通过政府公众网等方式向社会公示10天。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八)审批公布。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提出拟获得称号企业名单报请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市政府将对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进行认定、表彰。

第十一条 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每年定期对获认定的示范企业进行复审考核,复审不合格的,终止其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资格。

第十二条 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经评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终止其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资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更名的,由评审委员会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市政府对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纳入全市重点工业企业名单,并享受《东莞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东府办〔2009〕44号)规定的同等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自动纳入“绿色审批通道”,颁发“东莞市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卡”。

第十六条 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增资扩产所需用地由市政府优先安排。

第十七条 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纳入海关高资信企业,对其优先适用各项创新优惠制度措施和便捷监管措施。对符合海关相关管理条件的企业,允许企业在报核前申报实际单耗;率先试行外发加工“集中审批”;允许企业采用“集中申报”模式进行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对于符合规定的企业开展省内跨关区外发加工业务的,视同关区内外发加工进行审批管理。

第十八条 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优先列为检验检疫免验企业的培育对象,优先列为检验检疫一类监管企业的候选名单,优先进入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及快速核放管理。

第十九条 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自动纳入保用电范围,根据全市电力供应的实际情况,优先保障用电。

第二十条 重点支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博士后流动站等。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已认定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予一票否决: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重大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资格的企业,相关扶持措施相应取消。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有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扶持资金行为的,已发放的扶持资金予以追回,评审委员会在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二十二条 参与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评选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各参与部门、相关人员要严肃评定纪律,杜绝以权谋私。本《办法》实施1年后将进行绩效审计,由市监察局等部门加强监督,对违反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和工作实际,适时对本《办法》提出修改意见报市政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14年12月31日止。

附件:

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综合评分表

类别

分值

考核指标

评分

指标监测

制造水平

提升

50

与三年前对比,企业加工贸易增值率提高比例

5%-10%(不含10%)

10

海关

10%-15%(不含15%)

20

15%-20%(不含20%)

30

20%-25%(不含25%)

40

25%及以上

50

50

近三年累计引进国内外设备(含不作价设备)占企业原注册资本比例

20%-30%(不含30%)

10

海关、市外经贸局、中介报表

30%-40%(不含40%)

20

40%-50%(不含50%)

30

50%-60%(不含60%)

40

60%及以上

50

50

高新技术企业

列入“东莞百家外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清单中的企业

20

市科技局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50

30

近三年累计技改投入

30 -50万元(不含50万元)

10

市经信局、中介报表

50 -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20

100万元及以上

30

20

参加港台生产力提升辅导

基本评估

10

市外经贸局、台湾事务局

深入评估

15

专项评估

20

自主品牌

销售

50

商标创建

拥有境外注册商标

40

市工商局、外经贸局

拥有国内注册商标

50

50

品牌培育

市培育发展名牌企业

20

市工商局、质监局、经信局、外经贸局

广东省著名商标或广东省名牌产品

40

中国驰名商标

50

50

与三年前对比,企业内销额增长比例

5%-10%(不含10%)

10

市国税局

10%-20%(不含20%)

20

20%-30%(不含30%)

30

30%-40%(不含40%)

40

40%及以上

50

50

上年度企业内销总额

500-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

10

1000-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

20

3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

30

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

40

1亿元及以上

50

总部要素

集聚

50

企业上市

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

20

市金融工作局、外经贸局

东莞企业国内成功上市

50

东莞企业境外成功上市

50

50

上年度纳税增长(所得税、增值税及关税)比例

5%-10%(不含10%)

10

市地税局、国税局、海关

10%-15%(不含15%)

20

15%-20%(不含20%)

30

20%-25%(不含25%)

40

25%及以上

50

50

上年度企业产值提高比例

5%-10%(不含10%)

10

市统计局

10%-15%(不含15%)

20

15%-20%(不含20%)

30

20%-25%(不含25%)

40

25%及以上

50

50

企业地区总部

市总部培育企业

30

市外经贸局

外资企业地区总部

50

外商投资性公司

50

自主研发

创新

50

设立研发中心(机构)

内设研发机构

20

市外经贸局

独立法人资格研发中心

50

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30

市科技局、经信局

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40

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博士后工作站或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50

30

近三年拥有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1件

10

市科技局

实用新型专利2件

20

实用新型专利3件及以上

30

30

近三年拥有

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1件

10

市科技局

发明专利2件

20

发明专利3件及以上

30

20

开展产学研合作

与国内高校、研究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

20

市科技局、中介报表

40

参与行业标准制定

参与省级以上行业标准制定

40

市质监局

30

研发投入占营业总收入的比重

2%及以上

30

市科技局、中介报表

经营规范

管理

50

海关监管类别

B类企业

10

海关

A类企业

30

AA类企业

50

50

环境保护及清洁生产

符合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

20

市环保局

上年度市环境保护评价信用等级为绿牌

50

市环保局

上年度通过市清洁生产企业认定

50

市经信局、科技局、环保局

50

检验监管类别

评为“出口工业品生产企业”二类企业

20

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评为“出口工业品生产企业”一类以上企业

50

50

通过ISO等管理体系认证或质量质检体系认证

50

市质监局、环保局

履行社会

责任

50

社保覆盖面

社保覆盖面基本达标

20

市社保局

社保覆盖面达100%

50

30

建有完善的员工技能培训体系,以及专门的技能培训场所,每年定期组织员工开展境内外教育培训活动

30

市人力资源局、外经贸局

30

有完善的生活后勤设施,积极发展企业文化,每年定期组织员工开展各类文体活动,丰富员工业余文化生活。

30

市人力资源局、外经贸局

50

评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50

市人力资源局、工商局

20

拥有工会组织

20

总工会

20

拥有党支部

20

市企业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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