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ico
ico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公报 > 2008年 > 第12期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获广东省百强及东莞市50强称号民营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已失效)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09-02-10 01:11:29  来源: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东府办〔200814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鼓励获广东省百强及东莞市50强称号民营企业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鼓励获广东省百强及东莞市50强称号

民营企业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我市民营企业扶优扶强计划,进一步鼓励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培育综合实力强、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的本土大企业,加快民营经济升级转型步伐,增强我市经济发展后劲,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的适用对象为获得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或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称号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并且随《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认定对象的变动相应变动。

第二章目标与原则

  第三条 力争用5年时间,在我市民营企业中培育一批综合实力强、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的龙头型和科技型企业,打造一批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力的自主品牌,培养一批有谋略、有远见和有胆识的企业家,带动东莞产业在规模化、自主化和本土化等方面实现转型升级。

  第四  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的原则是:

  (一)市场运作原则。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通过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二)政策引导原则。政府通过制定扶持引导政策、营造良好政务环境等措施,促进企业加快发展。

第三章支持措施

  第五对企业给予政策倾斜

  (一)大力指导协助企业申报国家、省各类优惠政策和财政扶持资金,认真组织推荐,搞好协调与沟通,为企业争取更多的资金支持。我市“科技东莞”、“商贸东莞”、“产业转型升级”等有关专项资金要向企业倾斜。

  (二)金融机构要对企业实行信贷倾斜政策,列入重点扶持名录,优先调查、审批,扩大信贷授信额度。

  (三)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我市各级政府采购和政府组织或财政支持的建筑、安装、装(维)修、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项目招投标,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由市财政局牵头制定扶持民营企业的采购政策,为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采购人在编制招标(采购)文件的评标方法时,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称号或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称号的,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给予加分。企业中标的,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市、镇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其支付30%的预付款。进一步规范采购信息发布工作,保证企业及时获取采购信息。相关部门要定期公布采购清单和标准,让企业了解政府采购市场与政策,保证向企业采购的规模和数量。政府采购的中标供应企业可以中标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作为凭据直接向银行贷款。加强政府采购方面的宣传和培训,培养和提高企业参与招投标的知识和技巧。

  第六条 鼓励人才引进与培育

  (一)增加人才入户指标。对符合《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暂行规定》要求的企业,在规定基础上,适当增加其人才入户指标。企业获认定后在有效期内年纳税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在按额度给予指标后,再奖励性增加8个入户指标;企业获认定后在有效期内年纳税额首次突破4000万元的,在按额度给予指标后,再奖励性增加6个入户指标;企业获认定后在有效期内年纳税额首次突破3000万元的,在按额度给予指标后,再奖励性增加4个入户指标。对已获入户奖励的企业,在同一个有效期或之后获认定的多个有效期内年纳税额突破更高的奖励标准,则择高追加奖励。市劳动、人事、公安等部门要优先为企业办理人才入户资格审验和迁户手续,其子女入托、入学,按我市户籍人口的待遇安排。

  (二)鼓励企业开展人才培训。建立和完善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培训相结合的工作体系,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建立培训机构或组建培训基地。支持企业全面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建立健全技能考核鉴定制度,企业获认定后每个有效期内技能培训考核鉴定人数占技术工人的比重、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的状况及落实技术工人待遇情况,可作为企业参加投标、评优、资质评估的参照条件。

  第七条大力支持企业资产重组

  鼓励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进行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资产并购重组,实现自身或其控股子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或通过收购、买壳等手段,实现间接上市,壮大企业规模,提升综合实力。企业享受《东莞市鼓励科技企业上市暂行办法》有关优惠政策。企业兼并、收购、控股东莞市以外的优质企业,并在东莞总部纳税的,由总部所在地镇(街)政府给予相应奖励。

  第八条 鼓励企业加速设备折旧

  对企业及其所属控股子企业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对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可为正常折旧年限的60%;对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第九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对企业进行检查,同时减少执法监督频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同一行政机关对企业的执法检查,原则上为每年一次。如无特殊情况,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同一企业每年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第十条 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一)在企业证照年审、年检、税务登记及税收减免审批等方面,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本《意见》扶持企业实行优先服务,相关内容定期向企业公布。企业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有关职能部门要优先解决并对办理结果进行跟踪。市有关职能部门对企业的各项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应比公开对外承诺的时限要短。

  (二)加强对企业的宣传。东莞电视台、东莞电台、东莞日报等媒体要对企业进行宣传报道,各镇(街)的媒体也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进行宣传,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网站刊物上和在有关场所对企业进行推介,提高企业知名度。

  (三)建立联系制度。加强政企联系,每家企业确定一名联络员,由企业办公室主任兼任。市中小企业局(市民营办)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联络员会议,以便上下沟通和横向交流,及时掌握企业发展情况和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联络员要及时上报企业发展情况,做到月月有信息,半年有小结,年度有总结。

  (四)加强对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市统计局要加强对企业统计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认真做好有关主要经济指标的季报统计和跟踪分析。

  (五)市有关职能部门要指定一名领导作为责任人,专门负责协调处理本部门为企业的服务工作,并指定专人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通告有关政策法规,提醒办理事项,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协助企业办理各项手续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领导和专办人员的名单、联络和投诉电话等要对外公布,接受企业和群众的监督。  (六)建立多渠道的政企对话沟通制度。规范完善网上政企对话栏目、加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与企业家的对话沟通;为企业家约见市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提供便利,为企业家遭遇紧急事态提供应对与救助服务;进一步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家服务工作网络。

  第十一条 其他优惠待遇

  (一)企业可自动取得“东莞市民营企业办事优先卡”,享有《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东莞市工业商贸龙头企业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办〔200848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企业享受东莞市工业商贸龙头企业用电扶持政策。根据全市电力供应的实际情况,优先保障工业企业用电,原则上工业企业错峰轮休天数少于全市错峰轮休天数。

  (三)企业享受东莞市工业商贸龙头企业用地优惠政策。参照拟上市企业物业产权手续补办程序,完善企业物业产权相关手续,解决企业办证难题。

  (四)企业享受东莞市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如企业获认定后5年内将总部迁出东莞,则必须全额退回已取得的奖励资金。

  (五)企业申报市级以上各级荣誉称号、奖励及政治待遇等予以优先推荐。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资料。对于企业以欺诈、蒙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支持的,除全额追回已取得的财政支持外,取消 “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的称号,连续两次不得参加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评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和相关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和通报。该企业今后5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本《意见》由市中小企业局(市民营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附件
媒体报道
音频视频
文件
部门解读
图解类
新闻发布会
访谈
其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下载、打印

分享到:
相关新闻
主办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 : 4419000098
备案号:粤ICP备19114884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东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