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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治“三小”场所和出租屋 安全隐患的通告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07-03-05 16:57:20  来源: 东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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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20071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三小”场所(小作坊、小商铺、小娱乐场所)和出租屋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三小”场所和出租屋安全隐患进行综合整治。通告如下:

  一、“三小”场所和出租屋,必须符合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的要求,且经营证照齐全。

  二、业主和使用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按下列要求自行整改:

  (一)凡存在“三合一”(生产、仓库、居住等合一)或其他严重消防隐患的,必须立即自行停业停租整改;

  (二)凡房屋结构不安全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三)凡经营证照不齐全的,必须补办。

  三、未执行上述规定的,依法查封、取缔、停租;拒不接受检查、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镇街、村居必须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必须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有关责任人员玩忽职守的,予以严惩。

  附件:

  1. “三小”场所和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改标准

  2. 房屋使用安全标准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1

“三小”场所和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改标准

  一、名词解释

  (一)三小场所:小商铺、小作坊、小娱乐场所。

  (二)出租屋:仅供租住的独立房屋。

  二、适用范围

  (一)小商铺: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商铺。

  (二)小作坊:高度不超过20米、层数不超过6层且单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的可燃材料(丙类)加工场所。

  (三)小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具有娱乐游艺功能的西餐厅、酒吧、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

  (四)出租屋:高度不超过24米、层数不超过7层且单层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出租房屋。

  三、整治标准

  (一)小商铺

  小商铺原则不得设置住宿区域,确需设置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住宿区域应采用楼板、砖墙(砌至梁板底部)和防烟性能较好的门与经营区域分隔;

  2. 住宿区域的门口应设独立式火灾报警器;

  3. 住宿区域应设尺寸不小于0.5米×0.8米的逃生、救援出口;

  4. 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难燃套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烧体上。

  (二)小作坊

  1. 应设置两个疏散楼梯间,确有困难仅能设置一个疏散楼梯间的,应在明显且便于疏散的位置安装有效逃生设施,四层及四层以上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应通向屋面并保持畅通;

  2. 应设置简易喷淋和消防卷盘;

  3. 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难燃套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烧体上;

  4. 小作坊内不应住人,确需住人的,必须用楼板、砖墙(砌至梁板底部)和防火门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住宿区域必须有独立的疏散楼梯间或其他有效的逃生设施,并应在住宿区域与生产、储存区域的连通口处及公共走道设置独立式火灾报警器;设有防盗网的,防盗网应开设不小于0.5米×0.8米的逃生、救援出口。

  (三)小娱乐场所

  按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四)出租屋

  1. 应设置两个疏散楼梯间,确有困难仅能设置一个疏散楼梯间的,应在明显且便于疏散的位置安装有效的逃生设施;

  2. 出租屋的房间隔墙必须采用不燃烧体分隔到楼板底部;

  3. 疏散楼梯间内严禁搭建有人留宿的值班室;

  4. 四层及四层以上出租屋的疏散楼梯间应通向屋面并保持畅通,每层应设置消防卷盘,公共走道设置独立式火灾报警器;

  5. 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难燃套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烧体上;

  6. 严禁在公共走道、楼梯间和安全出口处使用明火;

  7. 设有防盗网的,每一单元(独立空间)应独立设置不小于0.5米×0.8米的逃生、救援出口。

  四、本标准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解释。

  附件2:

房屋使用安全标准

  一、结构不安全房屋(危房)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状况由检测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主要依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建设单位必须在限期内委托房屋鉴定机构对其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一)改变房屋结构(指拆除结构构件、改变构件位置、凿损构件等行为,包括屋盖、楼板、墙体、基础、梁、柱、支撑、连接点等构件)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二)房屋结构出现裂缝、倾斜迹象等不安全因素危及房屋安全的;

  (三)房屋结构已严重损坏,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危房);

  (四)房屋超过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的;

  (五)将非公共场所用房改为公共场所用房;

  (六)发生自然灾害、火灾事故或因施工、生产影响到房屋安全的;

  (七)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房屋;

  (八)房屋管理部门(镇街规划建设办)发出隐患通知书,并明确应鉴定处理的;

  (九)其他可能危及公众安全情形的。

  三、鉴定结论为危房的处理措施:

  (一)观察使用或处理使用(经加固补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建设单位对房屋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加固补强,解除房屋危险,经验收合格后方能继续使用。

  (二)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建设单位必须立即对危房采取解危措施,停止使用并撤离相关人员,封闭现场,设置危险警示,需拆除的应限期拆除。

  四、本标准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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