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07〕7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市决定从2007年9月1日起,限制摩托车在我市部分区域路段行驶。现就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二、
    三、
四、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市有关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处200元罚款;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相关附件
						
					
					
						媒体报道
						
					
					
						音频视频
						
					
					
						文件
						
					
					
						部门解读
						
					
					
						图解类
						
					
					
						新闻发布会
						
					
					
						访谈
						
					
					
						其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章关键词:
  
                分享到:
            
  
- 相关新闻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