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
创新容错免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东科技规〔2026〕4号
各有关单位:
《东莞市科技创新容错免责工作指引(试行)》已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5月26日
东莞市科技创新容错免责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营造鼓励创新、敢于担当、宽容失误、允许试错的良好科创环境,进一步鼓励科研人员积极探索、勇挑重担,引导科研人员科技创新,根据《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科技创新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容错免责工作遵循科技创新活动与科学研究的客观规律,充分调动和保护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消除对创新风险的顾虑;认真甄别,综合研判,合理认定履职尽责情形,对存在违背科研诚信、科技伦理要求、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追责,确保宽容失败、履职尽责认定在科研诚信红线、法律法规底线内进行。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使用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开展各类科技创新活动的单位、机构、企业和人员。在科技创新改革过程中出现失误或错误和在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创新或不确定性、高风险性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出现科研失败或未达到预期目标,作出容错免责认定的,适用本指引。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可参照适用。
第四条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宽容失败、履职尽责认定工作的实施主体,对使用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开展的各类科技创新活动涉及宽容失败、履职尽责认定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认定意见。涉及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的,市科技局可会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共同开展认定工作。
第二章 容错免责情形
第五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同时满足以下勤勉尽责条件,经认定可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一)符合战略决策方向。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决策部署中创造性开展科技工作,没有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因大胆履职,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失误错误。
(二)符合科学决策程序。经过充分论证,按照相关程序实施集体决策,没有超越权限擅自作出决策或个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不存在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
(三)没有以权谋私。一心为公推动科技创新工作,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没有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不存在被举报证实的以权谋私行为。
(四)主动担当作为。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或推动科技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中履职尽责、攻坚克难的;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主动担责、积极作为的。
(五)主动纠错,及时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勤勉尽责条件并发生下列容错免责情形之一的相关单位或个人,经认定可以免除相关责任或根据实际情况从轻、减轻处理:
(一)在推进科技创新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或者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能够及时主动纠错改正,可以免除相关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二)对财政资助的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技项目或重大科技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单位和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但仍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目标任务的,经第三方专家评议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予以结题,不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三)对创新创业项目以及前瞻性、颠覆性、未来性高风险技术进行财政资金资助或风险投资,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效果或未完成合同约定目标任务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免除其决策责任。
(四)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开展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其他科研创新成果,项目投入大、投资周期长,因市场前景不明朗等因素未实现预期收益或未完成合同约定目标任务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免除其决策责任。
(五)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实施企业转型升级,在新领域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没有达到预期目标或未完成合同约定目标任务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免除其决策责任。
(六)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已按照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出现决策失误、偏差,并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以免除其决策责任。
(七)因不可抗拒因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的障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科技创新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八)因不可预见因素,科技计划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九)因不可预见因素,科技计划项目研发取得了目标产品,但由于市场变化进一步产业化应用没有意义的。
(十)因探索使用新机制、新方法、新模式、新技术而导致的科研创新活动无法实施和难以完成目标任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容错免责认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启动程序
1.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创新活动中出现偏差、失败,认为符合本指引适用情形的,可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市科技局可依职权启动认定工作程序,相关单位或个人认为失误或错误符合免责情形的,在认定工作程序启动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容错免责认定申请、情况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所在单位证明、经费审计报告、实施绩效资料等。
3.涉及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的,市科技局可以会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共同开展认定工作。
(二)受理调查
1.市科技局收到科技项目单位或项目人员申请后,对申请是否符合认定情形进行研判,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一般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反馈受理意见。不予受理的,说明原因。
2.市科技局受理申请后,组成调查小组,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情况复杂的,市科技局可以组织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会商。
(三)审核认定
根据调查情况,市科技局研究审定,作出是否容错免责的意见。一般从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5个工作日,因调查所需的评估时间不包含在作出决定的时限内。
(四)结果反馈
市科技局认定履职尽责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容错免责认定结果反馈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对不予认定的,应说明理由。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八条 被认定为免责的单位和个人,不予追究相关责任,不影响再次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不纳入科研诚信失信记录等。在个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时不作负面评价。免责认定意见可作为单位或个人接受有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容错免责的科技计划项目,所拨付的财政经费按我市科技资金、科技项目管理等相关政策文件处理。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条 市科技局加强对科技创新宽容失败、履职尽责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充分发挥政策的激励引导和保障支持作用,扎实推进宽容失败和科技项目管理相结合,保障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有效运行。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活动承担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强化过程管理,加强对本单位科技人员容错免责申请的审核把关,解决科技创新中出现的问题,努力消除或减少损失和影响,并及时做好后续防范工作。
第十二条 高校和科研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涉及的宽容失败、履职尽责认定工作按照《广东省高校和科研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粤科规范字〔2024〕1号)落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指引相关规定,如遇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调整的,依据最新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指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2026年5月27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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