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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人才)项目“补改投”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6-04-16 18:28:20  来源: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东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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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莞

市科技(人才)项目“补改投”试点实施办法》

的通知

东科技规〔2026〕3号


各有关单位:

  《东莞市科技(人才)项目“补改投”试点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东莞市财政局   

2026年3月30日 


东莞市科技(人才)项目“补改投”试点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体思路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探索财政资金支持科技(人才)项目的新模式,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部分财政资金试行“补改投”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3〕274号)、《中共东莞市委关于促进人才与产业高质量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25〕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改投”是指为支持我市科技(人才)项目的实施,推动财政科技资金由“无偿资助”向“股权投资”转型,通过对科技(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立项资金直接进行“补改投”、与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共同成立持股平台对其孵化项目进行股权投资等模式,为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提供资金支持,当被投项目实现市场化融资或发展良好后按照“适当收益”原则逐步退出。

  第三条  科技(人才)项目“补改投”试点,按照积极稳妥、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本轮试点先行由东莞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具有科创投资功能的子公司)作为国资创投机构承担“补改投”试点有关的股权投资工作,视试点开展情况可推广到市内具有投资功能的国企。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科技局职责。市科技局作为项目“补改投”试点的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组织实施需求,编制“补改投”项目资金预算,制定科技领域“补改投”工作制度,组织开展“补改投”工作。

  (二)市财政局职责。市财政局作为“补改投”资金的统筹部门,负责安排下达相关资金预算,协助市科技局制定“补改投”工作制度,会同市科技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三)国资创投机构职责。国资创投机构作为“补改投”资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协助市科技局实施具体投资管理工作,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书,开展股权转化、持股管理、风险防控、股权退出、收益管理等工作,并提供专业增值服务,助推企业发展;定期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运行和股权管理情况。

  (四)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根据合作目标开展科技人才创业项目孵化管理,按比例落实政府持股平台在其培育孵化项目的相应股权,定期向市科技局等部门上报项目团队情况,并协调高成长项目在后续融资中向国资创投基金优先开放股权进行跟投投资。

  (五)项目承担企业职责。项目承担企业负责“补改投”项目具体实施工作,履行投资协议,配合做好与项目相关的监督检查、投后管理、股权退出等工作;建立健全内部项目管理制度,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进展及问题。

  

第三章  科技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补改投”模式

  第五条  试点开展“补改投”的科技人才创新创业项目(以下简称人才“补改投”)是指《东莞市支持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实施办法》(东科技规〔2025〕6号)规定的战略科学家团队项目、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其“补改投”额度按照该办法执行。

  第六条  人才“补改投”工作流程。市科技局组织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项目入库,委托第三方进行评审,并报市政府审定后立项。立项后同步启动“补改投”工作,市科技局将项目推送至国资创投机构,后者在已立项项目中遴选适合投资的项目开展投资,在项目方同意具体入股方案前提下,国资创投机构与项目方谈判形成股权投资协议,向市科技局报备后签署,并办理股权变更。市科技局依据协议将资金分期拨付至国资创投机构,由其转至项目企业,后续拨款根据研发进度、样品试制及产业化等约定关键指标完成情况分批进行。对中期评估为“良好”以上但尚未获得国资创投机构决策进行“补改投”投资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项目,在项目方同意具体入股方案前提下,可经市科技局研究后进行推荐或决策,由国资创投机构进行投资,并由国资创投机构统一进行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工作。

  第七条  人才“补改投”投后管理。“补改投”资金项目承担企业股权由国资创投机构代为持有,开展日常投后管理,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规范做好相关资产、损益的核算。不干预项目承担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管理。鼓励国资创投机构向项目承担企业提供公司治理、发展战略、资源整合、融资等增值服务,促进企业更好发展。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项目的验收结果不作为“补改投”项目股权投资退出的决策依据。

  第八条  人才“补改投”股权退出。项目承担企业的融资估值高于“补改投”资金股权投资时,国资创投机构可启动退出程序。原则上持股期不超过10年,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减资、股东回购、并购重组、挂牌上市、清算等,在项目具备退出条件前提下,具体退出方式由国资创投机构确定。

  第九条  人才“补改投”收益管理。国资创投机构根据投资协议或企业章程规定,代市财政持股并获得项目收益,在项目退出后,国资创投机构应及时上缴市财政“补改投”股权投资本金和收益。单个持股项目股权退出后形成收益的,国资创投机构可获得该单个持股项目股权退出收益的20%作为奖励。股权退出奖励由国资创投机构提出申请,市科技局审定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人才“补改投”资金使用。国资创投机构应将“补改投”资金列入专项往来款核算,不列入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不得将资金用于非研发、非经营性的大额支出(如理财、购置无关资产等),不得用于抵押、质押融资,不得用于其他无关的消费性支出。项目承担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对“补改投”资金专账核算、规范管理,具体使用范围参照股权投资资金管理,在投资协议书中列明。

  第十一条  配套省“补改投”项目。对接省科技厅“补改投”专项改革试点,对我市创新主体获得省重点领域“补改投”试点工作的项目,由市级人才“补改投”资金按照不超过省资助金额的50%进行配套投资,有关资金管理参照省财政资金有关管理办法执行,由国资创投机构配合省实施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工作。

  

第四章  共同成立持股平台“补改投”模式

  第十二条  共同成立持股平台“补改投”(以下简称持股平台“补改投”),是指为支持科创基地对“新工科”人才或其他硬科技项目进行创业孵化,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镇街(园区)及创业项目孵化基地等部门、机构共同出资设立持股平台,由国资创投机构(或其子公司)与镇街(园区)指定主体共同代持市镇(园区)财政出资部分的股权,对孵化的优质项目进行股权投资的“补改投”实施模式。

  第十三条  持股平台“补改投”资金专项用于“新工科”人才或硬科技创业项目的孵化及产业化生态体系建设。资金可分为投资经费和运营经费两部分,其中运营经费拨付至项目孵化机构,用于项目孵化、人才培养等日常运营;投资经费注入持股平台,用于对孵化项目的直接股权投资。

  第十四条  持股平台作为“补改投”专项改革创新平台,按照市场化原则独立运作。国资创投机构及镇街(园区)代持机构享有对平台所投资项目的知情权,享有持股平台的相应财产份额及对外投资所获收益,但不参与持股平台的日常运营管理,以保障项目投资决策的独立性与灵活性。

  第十五条  持股平台“补改投”的收益分配与政府资金退出遵循“先回本、后让利”原则。政府资金达到回本目标后,剩余超额收益部分可适当让渡,具体比例在协议中约定。项目孵化基地在满足约定条件后,有权以约定对价受让政府持有的平台财产份额,实现政府资金的最终退出。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牵头相关镇街(园区)、国资创投机构与项目培育机构签订协议,明确资金安排、绩效评估、资金管理、持股比例等,并根据“补改投”资金使用进度拨付财政资金。

  

第五章  风险管理与评价机制

  第十七条  评价监督。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对国资创投机构、项目孵化基地的履职尽责和投资管理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尽职免责机制。坚持“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不以“补改投”项目资金损益作为主管部门、国资创投机构和相关人员评优依据或责任认定依据。对项目实施未取得预期效果,但未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容错免责。

  第十九条  容亏机制。“补改投”资金遵循投资运作规律,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不以单个项目盈亏作为绩效评估依据,单个项目最高允许出现100%亏损。

  第二十条  资金处置原则。国资创投机构受托管理的“补改投”资金,在国有资本经营考评中予以单列管理,不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主要考评指标。“补改投”资金投资项目因正常生产经营风险、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资产损失,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评,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和核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我市财政立项的其他类型科技项目拟采取“补改投”方式进行资助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补改投”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未涉及的情形或问题,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研究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实施期届满后,国资创投机构仍持有被投企业股权的,可按照本办法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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