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
公共服务网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市监规〔2026〕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修订)》《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指引》,落实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有关工作要求,推动我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我局制定了《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管理办法》,业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管理办法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9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网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东莞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统筹布局东莞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建设,规范我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指引》《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修订)》《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是指面向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包括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情报机构、公共图书馆、行业组织、产业园区生产力促进机构以及相关市场化服务机构等,是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以下简称“网点”或“东莞网点”)应以知识产权普惠服务为基础,为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培养发展特色服务能力,为高价值专利、知名商标品牌、优质地理标志培育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支撑,助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未来产业前瞻布局。
第四条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东莞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建设方向、业务规范制定、工作成果推广等方面进行指导,东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承担东莞网点的认定和管理等具体工作,并择优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推荐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申请省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相关工作报市市场监管局审定。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或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可以申请东莞网点。
第六条 申请东莞网点的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专业知识产权服务工作团队,配备3名及以上具有一定经验的专职人员及若干兼职人员。服务团队人员应熟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最新政策,掌握知识产权基础业务知识,具备一定的知识产权检索分析能力。
(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制度健全,具备面向本市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能力,能够利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为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
(三)具有适合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场地、网络环境、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等基础设施。应当具有自建、购买或租用的知识产权数据库和信息检索分析工具等,并运用其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查询、检索、咨询、培训等服务。
第七条 已认定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国家级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基地、全国专利文献服务网点、省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的服务机构,纳入东莞网点统一管理。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向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出书面认定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申报书》;
2.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证件盖章复印件;
3.知识产权服务相关制度;
4.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5.近两年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情况说明;
6.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有关学历及资格证书的材料,如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法律职业资格证,知识产权师职称证书,全国专利信息领军、师资、实务人才等官方认定或发布的相关证书复印件。
7.其他符合认定条件、申报优势的材料。
申请网点的服务机构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认定的服务机构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自愿向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交认定申请材料。
(二)材料审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申报主体及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通过听取汇报、现场考察、材料评估、专家评议等方式对申请认定的服务机构进行审查,综合网点布局、辐射范围、服务方向等因素择优确定拟同意认定名单,并提请市市场监管局审定。
(三)公示名单。市市场监管局审定拟认定名单并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批准认定并发布名单。
第三章 网点服务内容
第十条 东莞网点应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融入日常工作,为社会大众和创新主体提供基础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并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和特点,开展差异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一)高校类服务网点
应当发挥信息资源和人才资源优势,积极服务高校科技创新、学科建设、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促进高校发挥创新源头作用。将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纳入日常教学、科研管理,面向高校师生开设知识产权信息利用课程及培训,增强高校师生知识产权意识,组织师生参加各项知识产权竞赛,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素养教育人才档案。鼓励支持有服务能力的高校网点扩大服务范围,发挥专业与学科优势,面向社会大众和创新主体开展知识产权信息运用培训、知识竞赛和知识科普等,培养知识产权人才,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
(二)科研院所、科技情报机构类服务网点
应当将知识产权信息利用贯穿于本单位科技项目的立项、研发、产出成果等全流程,推动提升研发起点,促进研发成果形成高质量知识产权,助力研发成果转化。鼓励支持有服务能力的科研院所、科技情报机构类网点发挥专业与学科优势,开展行业知识产权信息咨询、检索、分析、利用及培训,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公共图书馆类服务网点
应当发挥场地资源齐备、受众广泛等优势,重点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信息咨询服务和宣传普及,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通过举办展览、讲座、论坛、沙龙、公开课、阅读推广等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推动知识产权基础知识和信息传播。
(四)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园区生产力促进机构类服务网点
应当发挥产业聚集优势,积极建设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为园区技术转化、企业创新、产业发展提供信息推送、咨询、培训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积极为园区内企业和服务机构搭建对接交流平台,推进产学研合作和整合创新资源。
(五)行业组织类服务网点
行业组织类服务网点应当加强横向合作,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将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融入行业服务,面向成员单位开展信息利用培训、信息推送等多元化服务。鼓励支持产业协会、产业联盟建设产业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和产业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将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融入产业创新服务。
(六)市场化服务机构类服务网点
应当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与知识产权专业服务相融合,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领域,满足服务对象多层次知识产权服务需求。鼓励支持市场化服务机构向社会提供免费或者低成本的基础性知识产权服务,制定公益性知识产权服务事项清单。
(七)其他知识产权机构类服务网点
面向社会公众、创新创业主体以及特定领域或特定行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其他类型社会化信息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各类网点根据自身基础和条件,向服务对象提供免费的基础性服务和低成本的专业化服务。
(一)基础性服务:
1.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服务。开展知识产权公益培训、公益讲座等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知识产权基础知识和信息利用方法技能。
2.知识产权信息查询检索服务。指导服务对象进行基础性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查询和分析。
3.知识产权相关文献检索共享服务。通过东莞网点协作开展知识产权文献传递。
4.知识产权资讯服务。通过电话、网络、窗口等途径开展知识产权文献信息、信息分析利用相关咨询服务。
5.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服务。传播知识产权信息,推广公益性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成果。
6.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推广服务。充分利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部门单位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向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进行推广。
7.其他基础性服务。
(二)专业化服务:
1.知识产权专业检索分析服务。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各类知识产权专业检索和分析服务。
2.特定产业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服务。面向特定技术领域创新需求,提供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建设服务。
3.专利导航服务。面向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各类主体,结合实际需求,开展区域规划、产业规划、企业经营、研发活动、人才管理等专利导航服务。
4.重点产业知识产权预警服务。面向国家和地方重点产业、企业等市场主体开展商标、专利预警服务。
5.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及金融服务。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特别是确权、维权、交易、转化等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支撑。
6.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工具平台开发服务。面向多层次、多样化知识产权服务需求,开发特色化知识产权信息应用工具。
7.其他专业化服务。
第十二条 各类网点在开展信息查询、信息检索、事务咨询、公益培训、政策宣传等基本公共服务中,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依据区域特色和资源优势,根据服务对象需求,在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领域提供特色化、个性化、差异化的创新服务。
第十三条 鼓励东莞网点开发适合中小微企业需求的公共服务产品,面向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导航分析、风险预警、维权援助、转化运用等公共服务,助力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利用能力。
第十四条 各类网点应积极运用东莞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将各项服务集成到平台,在全市范围内宣传推广。鼓励各网点在平台上发布公共服务资源,如培训信息、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成果等;鼓励各网点将产业专题数据库等资源集成到平台;鼓励各网点在平台公开服务事项清单。
第十五条 各类网点应当设置专门渠道收集和接收相关意见、建议,根据服务效果反馈主动改进服务,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质量。配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工作统计的需求,及时总结并报送相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鼓励东莞网点建立并公开本单位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支持东莞网点建设开发或者利用现有特色产业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和信息分析工具,积极探索开展我市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信息分析、信息预警和产业发展咨询等高端服务或增值服务,按需开发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工具,建设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和专题数据库,助力创新创业,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东莞网点应结合自身实际,加强人员队伍的管理与培养,建立科学实用的人员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制度。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相关的专业培训及形式多样的技能培训,建设满足发展需求的专业化服务人才队伍。
第四章 网点管理和评估
第十八条 东莞网点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认定为东莞网点的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对当年度服务工作开展情况、服务成效以及特色亮点内容进行总结,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下年工作计划,将年度总结和下年工作计划按要求报送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第十九条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东莞网点的服务工作及服务效能实施年度评价。年度评价采取书面评审的方式开展,必要时可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年度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对评价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东莞网点,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在政策扶持、宣传培训、专家指导等方面予以鼓励和支持;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东莞网点,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其先进经验予以宣传推广;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东莞网点,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督促其改进工作。
第二十条支持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对在国家、省知识产权局完成备案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根据《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给予资助。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审核并提请市市场监管局审定后,取消东莞网点资格并移除东莞网点名单:
(一)服务机构申请取消东莞网点资格的;
(二)服务机构被吊销、除名、撤销或注销的;
(三)东莞网点连续两个年度不参加年度评价或连续两个年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
(四)服务机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已不符合东莞网点认定条件的;
(五)在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以及以东莞网点名义开展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或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
(六)其他应予取消东莞网点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东莞网点服务机构的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和主要服务事项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报备。
网点的基础设施、工作团队等若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网点认定条件的,服务机构可申请终止网点资格,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核查后终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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