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ico
ico
东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6-04-28 18:52:51  来源: 东莞市民政局
【字体:

东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无人认领遗体

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东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修订)》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民政局  

2026年4月28日


  东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工作,加强殡葬管理工作制度化建设,推动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殡葬及相关领域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理东莞市范围内无人认领遗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人认领遗体,是指保存在市殡仪馆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遗体:

  (一)身份信息不明的;

  (二)身份信息明确,但遗体处理责任方放弃认领或不与殡仪馆签订遗体保存合同的;

  (三)身份信息明确且遗体处理责任方与殡仪馆签订遗体保存合同,但不履行遗体保存合同义务的;

  (四)身份信息明确但遗体处理责任方在遗体保存合同约定期届满30个自然日内不为遗体办理延续保存或其他处理手续的。

  第四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按照属地原则,根据相关规定负责对有关遗体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明)。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院前救治中死亡(含120出车或出诊医生到现场时已死亡)、新生儿死亡(含活产随即死亡),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属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

  (二)在家和养老服务机构死亡,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属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

  (三)在公共场所和其他场所死亡(不含未知名人员),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属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在监管场所死亡的,按照广东省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公共场所和其他场所死亡的身份信息不明人员,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

  (五)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因医疗费用未结算而拒绝出具死亡证明。

  前文所述正常死亡,指人的自然死亡,包括因身体内在健康原因而导致的疾病死亡或年老而终;非正常死亡,指人受到外部作用而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工伤、交通等意外事故,地震、海啸等自然灾难,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

  第五条  死亡证明应当按规定填写,注明死者姓名、身份信息以及死亡原因等情况。如身份信息不明,或虽身份信息明确但遗体处理责任方放弃现场认领的,应当另外附上情况注明。

  第六条  市殡仪馆应当凭死亡证明接运遗体。对以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确实不能现场出具死亡证明的遗体,也可以凭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遗体接运表》接运:

  (一)非正常死亡的;

  (二)身份信息不明的;

  (三)身份信息明确,但无法联系到遗体处理责任方的;

  (四)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正常死亡的。

  对未出具死亡证明或《遗体接运表》的遗体,市殡仪馆不予接运。凭《遗体接运表》接运的遗体,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机关必须自遗体接运后65个自然日内出具死亡证明。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四种情形遗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遗体接运表》。其中:

  (一)属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在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遗体接运表》上加注遗体处理意见,并通知市殡仪馆接运;

  (二)属身份信息不明的,由公安机关在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遗体接运表》上加注遗体处理意见,医疗卫生机构通知市殡仪馆接运;

  (三)属本办法第六条第(三)、(四)项情形的,由医疗卫生机构负责通知市殡仪馆接运。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四种情形遗体,在医疗卫生机构外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出具《遗体接运表》,并通知市殡仪馆接运遗体。属于涉案死亡的,由公安机关进行案件调查检验取证,再移交市殡仪馆进行处理。

  第八条  对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四种情形遗体,公安机关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规定做好以下遗体调查取证工作。

  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的遗体,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知所在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视情况进行登记备案、调查死者身份、查找及通知家属等调查取证工作。公安机关在60个自然日内完成调查后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公安部门涉尸事(案)件调查表》,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出具死亡证明。涉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由医疗卫生机构初步判断临床死因,必要时可以由医疗卫生机构或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会诊,判断临床死因后再出具死亡证明。

  在医疗卫生机构外死亡的遗体,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在60个自然日内向市殡仪馆出具《公安部门涉尸事(案)件调查表》。如死亡证明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市殡仪馆应当先将公安机关出具的《公安部门涉尸事(案)件调查表》通报医疗卫生机构。

  第九条  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的遗体,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移放太平间或遗体暂存区。严禁将遗体停放在上述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遗体在医疗卫生机构太平间或遗体暂存区临时停放时间不得超过 24小时。

  涉及医疗纠纷的遗体,在医疗卫生机构存放时间不得超过14 个自然日;逾期不处理的,由医疗卫生机构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在向公安机关报备后,通知市殡仪馆接运。

  因调查取证需要保留的遗体,公安机关应当在死亡证明或《遗体接运表》上注明调查取证所需的防腐期,防腐期不超过60个自然日。防腐期满后需要继续留存的,公安机关应当在防腐期届满前及时办理延期手续,并明确具体延长期限;累计防腐保存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90个自然日。

  第十条  对不涉及刑事案件、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按以下方式进行分类处理:

  (一)身份信息不明的,由市殡仪馆在15个自然日内对外公告,并向公安机关申请调查遗体身份信息;在市级报刊、东莞市民政局门户网和东莞市殡仪馆公众号、公告栏对外公告满1年,仍无遗体处理责任方为遗体办理延续保存或其他处理手续的,属医疗卫生机构内正常死亡的,经公安机关出具注明身份信息调查内容的《公安部门涉尸事(案)件调查表》,由市殡仪馆向市民政局提出遗体火化申请,市民政局出具认定遗体无保存必要的《遗体处理通知书》,市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属其他情形遗体的,由公安机关出具注明身份信息调查内容的《公安部门涉尸事(案)件调查表》和认定遗体无保存必要的《遗体处理通知书》送交市殡仪馆,市殡仪馆按有关规定办理遗体火化手续。

  (二)身份信息明确的,由市殡仪馆在15个自然日内向遗体处理责任方发出《催告履行通知书》,并在东莞市民政局门户网和东莞市殡仪馆公众号、公告栏对外公告;发出催告且对外公告满60个自然日,仍无遗体处理责任方为遗体办理延续保存或其他处理手续的,由市殡仪馆向市民政局提出遗体火化申请,市民政局出具认定遗体无保存必要的《遗体处理通知书》后,市殡仪馆按有关规定办理遗体火化手续。

  第十一条  对涉及交通事故的无人认领遗体,按以下方式进行分类处理:

  (一)身份信息不明的,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对遗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身份不明遗体信息登记表,并在地市级以上报刊等渠道刊登公告,公告期为1年。公告期满仍无人认领的,市公安局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认定遗体无保存必要的《遗体处理通知书》送交市殡仪馆,由市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手续。

  (二)身份信息明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尸体检验报告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10个自然日内办理丧葬事宜。对于没有家属、家属不明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或通知后家属拒绝办理的,应当记录在案,市公安局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认定遗体无保存必要的《遗体处理通知书》,由市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手续。

  第十二条  对涉及刑事案件或除交通事故以外非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完成人身识别检材提取、对遗体拍照、相关信息采集,并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由公安机关通知遗体处理责任方处理;对确认为身份不明或者无法联系到丧属的,公安机关在地市级以上报刊等渠道刊登公告,公告期为1年。公告期满仍无人认领的,公安机关根据调查情况,对需要保留遗体的,向市殡仪馆出具继续保留遗体的书面意见;对不需要保留遗体的,向市殡仪馆出具认定遗体无保存必要的《遗体处理通知书》,由市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手续。

  第十三条  涉及医疗纠纷的遗体,经法定途径解决纠纷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协议生效或取得生效裁决后10个自然日内向市殡仪馆提供有效证明文书,市殡仪馆通知死者家属在30个自然日内到市殡仪馆办理丧葬事宜。家属逾期未办理火化手续的,由市殡仪馆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处理。

  第十四条  非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在防腐期或公告期内,如有遗体处理责任方认领的,由公安机关开具介绍信,遗体处理责任方凭介绍信到市殡仪馆办理认领手续;对有可能查清身份或通知家属认领的遗体,公安机关应当调查核实并通知家属认领。

  第十五条  涉外的无人认领遗体,由死亡发生地公安机关逐级向省公安厅报告。市殡仪馆根据省公安厅公函中提出的书面意见对遗体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涉台湾、涉港澳、涉侨的无人认领遗体,应当遵循尽快火化的原则,由台湾事务、港澳事务、侨务等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处理。

  第十七条  政策允许土葬的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柯尔克孜、撒拉、塔吉克、乌孜别克、保安、塔塔尔等10个少数民族的无人认领遗体,应当遵循尽快处理的原则,由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有关民族政策处理。

  第十八条  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立即进行火化。

  第十九条  救助管理机构受助人员的无人认领遗体,按照民政部关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遗体已出现膨胀、腐臭气味、舌肿眼突等明显腐变症状的,由市殡仪馆报市民政局审批后,在24小时内火化。

  第二十一条  遗体处理责任方以书面或电话录音或视频录像等方式明确表示放弃认领的无人认领遗体,由市殡仪馆妥善保存相应书面(录音、录像)材料,并及时处理遗体。火化身份不明或者无法联系到丧属的遗体以及属于丧属或者有关单位(组织)表示可以火化遗体但不到场确认的,殡仪馆应当安排不少于2人全程监督并签字确认,留存遗体身份标签及入炉、出灰、捡灰等重要环节的影像资料。

  第二十二条  对情况复杂确需保存的无人认领遗体,由遗体移交方向市殡仪馆提出遗体保存申请,“一对一”说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  无人认领遗体火化后,自火化之日起骨灰由殡仪馆保留2年。骨灰保留期间,如有遗体处理责任方认领的,遗体处理费用由认领者承担;骨灰保留期满仍无人认领的,骨灰经市殡仪馆报市民政局批准,通过海葬、树葬等生态安葬方式处理。

  第二十四条  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费用根据遗体的具体情况,分别由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一)涉及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及其他非正常死亡的遗体,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以外死亡的身份信息不明的遗体处理费用,由所属园区、镇(街道)公安机关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再由公安机关将资金按季度拨付给市殡仪馆。

  (二)其他无人认领遗体,自骨灰保留期满2年并完成海葬、树葬或其他不保留骨灰的生态安葬后,相关处理费用市、镇两级财政按3:7比例分担,由市民政局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资金按年度拨付给市殡仪馆。具体分担安排参照《东莞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分担方式的通知》(东民〔2023〕98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民政、公安、卫生健康、财政、外事、民族宗教、台港澳侨、殡仪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在处理无人认领遗体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应当由本单位处理而推诿不作处理的;

  (二)故意拖延时间处理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虚报、骗取遗体处理费用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4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28日。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级相关政策规定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为准。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章关键词:
分享到:
 
相关新闻
主办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 : 4419000098
备案号:粤ICP备19114884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东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