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东莞市
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工信规〔2025〕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9月29日
东莞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和大规模设备更新工程”部署要求,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4〕1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规函〔2025〕10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2025年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工信部规函〔2025〕1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东莞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拨以及东莞市财政配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东莞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建设的专项资金(以下分别简称为“中央资金”“市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称“市工信局”)负责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编报资金预算,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资金实施与管理,提出资金使用建议;开展资金绩效自评、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等。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绩效目标等;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管理等。
第六条 镇街(园区)工信部门负责协助市工信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跟踪管理、验收认定和绩效自评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工信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相关业务,受托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程序择优选取。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八条 中央资金支持范围及方式:
(一)“点”上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
支持“点”上项目企业开展设备更新改造,建设智能工厂、绿色工厂,探索基于大模型的智能制造新模式。对于符合要求的“点”上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核定投入总额的20%给予奖补,单个项目最高资助2000万元。
(二)“线”上产业链供应链协同数字化改造示范项目
支持“线”上项目企业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协同技术改造,建设智慧供应链、绿色供应链,探索应用垂直领域工业大模型,实现企业间高效协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生产柔性调度、资源动态调配及行业知识共享。对于符合要求的“线”上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核定投入总额的20%给予奖补,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00万元。
(三)“面”上产业集群和科技产业园区整体数字化改造示范项目
支持产业集群和科技产业园区聚焦主导产业,实施整体数字化改造,建设高标准数字园区。对于符合要求的“面”上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核定投入总额的20%给予奖补,单个项目最高资助8000万元。
第九条 市级资金支持范围及方式:
(一)配套资助项目。对上述中央资金奖补的“点线面”项目按最高1:0.5给予配套资助,各级财政累计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核定投入总额的20%。
(二)评估认定项目。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开展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行业代码39)、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行业代码38)、通用设备制造业(行业代码34)等3个试点行业规上工业企业数字化技术改造项目评估认定,对项目数字化改造内容、数字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生产工序数控化率等指标进行审核确认。按照政府采购流程确定服务单位,单个企业审核费不超过1000元/个。
(三)示范推广项目。举办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典型案例经验交流会、产业链供应链供需对接等活动,推广优秀成果和典型案例,组织供需对接,引导企业“看样学样”,扩大示范带动效应,进行全市推广。活动举办费用根据工作需要、据实列支。
(四)支撑服务项目。遴选专业机构提供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支撑服务工作,具体工作包括不限于开展财政资金支持新型技术改造项目监理,做好诊断评估监测,对标新型技术改造要求,找准薄弱环节,为新型技术改造项目提供实施建议;协助对试点工作和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和成效评估。按照政府采购流程确定服务单位,采购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方式包括不限于投资补助、事后奖补、政府购买服务等。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存在《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规〔2024〕2号)有关情形的,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项目已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本专项资金不重复支持。
第四章 预算管理与执行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按照每个入选城市不超过3亿元下达奖补资金,试点实施期第一年拨付50%奖补资金,实施期满考核评价通过后拨付剩余奖补资金。市财政按不超过中央财政的1:0.5安排配套资金。
第十四条 投资补助项目经评审立项并签订监管协议后,按立项资助金额的50%拨付首期资金;项目完工验收后,按实际投资额核算确定第二期资助金额,两期拨付资金总额原则上应不超过立项资助金额。
第十五条 项目因各种原因未能按计划实施的,经报请上级部门同意后可进行项目变更。项目变更申请不批准或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应主动退回已拨付的全部财政资金。试点实施期内,针对项目退回资金,市工信局可按照政策规定重新遴选项目,报请上级部门同意后进行资助并纳入试点项目管理范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资助项目相对应的申报指南等文件由市工信局制定印发,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市工信局根据年度预算控制额度、年度重点工作,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并将专项资金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项目库管理,市工信局对项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排序择优、审查核实,形成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相关规定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计划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工信局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和拨付手续。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应按市政府批准的预算执行,如确有需要调整预算,由市工信局按预算调整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内容外,专项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按照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跟踪督查和绩效评价在内的全面绩效管理机制。市工信局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配合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开展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并及时报送至上级工信、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阶段,市工信局应加强专项资金事中事后监督,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市财政局根据日常监督情况,适时开展重点监督,对专项资金目标实现情况与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并根据需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市工信局联合市财政局应及时组织项目完工验收,总结试点成效和典型案例,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城市试点整体考核验收。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信部门、受托服务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市级专项资金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项目承担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追回财政资金,并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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