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东莞市集体经济转型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集体经济转型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指示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加快推动我市农村集体经济转型发展,促进全市经济回稳向好、行稳致远,我市新增设立集体经济转型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经济转型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按照《东莞市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设立方案》(东经指〔2020〕5号)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投资松绑加快项目落地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意见》(东府〔2020〕37号)要求设立,专项用于村组集体“工改工”拆旧奖励、厂房招商奖励及市经济运行监测调度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决定扶持事项的财政资金,共3000万元。
专项资金由市委、市政府委托市指挥部统筹管理,资金来源从东莞市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实行总量控制,具体使用由市指挥部审定批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优先,兼顾先到先得”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成效。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指挥部负责统筹专项资金管理,确定资金组建方案、审定批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资金使用计划等,并调度下达专项资金。其中,市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做好申报资料收集、转发等工作;市指挥部投资调度组作为专项资金对口调度组,负责协调开展市级会审,形成审议结果,并提请市指挥部审定批准;对口各镇街的指导服务组配合做好镇街会审工作。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参与市级会审,具体落实资金拨付,并指导镇村按要求对奖励资金入账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审核资金绩效目标,根据市指挥部要求下达资金,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局参与市级会审,对申请“工改工”拆旧奖励的项目提出审议意见。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运行监测调度指挥部(以下简称“镇街指挥部”)负责做好辖内组织申报和镇街审核工作,包括:组织发动辖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会同市指挥部对口指导服务组开展联合审核,并报送申报材料;按专项资金管理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要求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奖励资金进行入账管理和使用等。
第三章奖励范围及资料要求
第九条专项资金对以下项目进行奖励:
(一)“工改工”拆旧奖励:2020年新完成“工改工”拆旧的村(社区)集体物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相应集体物业拆除前年租金8%的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受奖励对象需在2020年完成拆旧工作,包括2020年开始且在当年完成拆旧的项目,也包括2020年前开始但在2020年完成拆旧的项目。2020年前已完成拆旧的项目不列入奖励范围。
对规模较大需分期实施拆旧或因应实际需要边拆边建但未完成的项目,由镇村明确拆旧进度计划并出具书面承诺,可提交申请资料,由市指挥部投资调度组会审确定是否列入奖励范围。
拆旧前物业须为村组集体所有的物业,使用集体土地建设但地上物业非村组集体所有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二)台账[1]内厂房招商奖励:台账内厂房2020年引进入驻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规上企业、上市及后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市财政一次性给予相应集体物业年租金8%的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承租方原非规上企业、上市及后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但在2020年发展成为上述企业,并与村组集体续约、在原租赁协议基础上延长租赁时间或重新签订租赁协议的,可列入奖励范围;承租方已属上述企业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受奖励物业须为村组集体所有的物业,使用集体土地建设但地上物业非村组集体所有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三)市指挥部决定扶持的其他事项:具体扶持对象、申报资料要求、申报程序由市指挥部根据实际另文明确。
第十条 申报资料要求:
(一)“工改工”拆旧奖励
1.集体经济转型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 “工改工”改造方案或“1+N”总体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复印件;
3.拆旧工作开始及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4.拆除前物业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年租金收入证明材料。
(二)台账内厂房招商奖励
1.集体经济转型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年租金收入证明材料;
3.引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引进企业为规上企业、上市及后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申报及审核流程
第十一条 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符合第九条规定的项目,项目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第十条要求齐备申请资料,向所属镇街指挥部提出申请。
(二)镇街审核。镇街指挥部会同市指挥部对口指导服务组对申报资料开展联合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以镇街指挥部名义上报市指挥部。
(三)市级审核。市指挥部综合协调组收集汇总申报资料,转市指挥部投资调度组及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等单位开展会审,形成审议结果。
(四)社会公示。审议结果通过中国·东莞政府网站公示,时间为三个自然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指挥部投资调度组或审核单位进一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奖励。
(五)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结果提请市指挥部审定批准。市指挥部通过任务书、调度令或会议纪要等形式将奖励资金下达至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至相关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拨付至对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申报时间: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20日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及镇街审核时间。
2021年2月28日前,完成市级审核及社会公示,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等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受奖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自觉接受市、镇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
各镇街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入账核算和使用,不得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当对其申报内容及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同时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备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NYNCJ-2020-030”。
附件1:
集体经济转型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工改工”拆旧奖励类)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集体经济转型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台账内厂房招商奖励类)
填报人: 联系电话:
[1]本办法所称“台账”是指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投资松绑加快项目落地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意见》(东府〔2020〕37号)第(十四)项要求,由市镇共同建立的“东莞市10000平方米以上村(社区)集体厂房物业台账”。
关于《东莞市集体经济转型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http://nyncj.dg.gov.cn/gkmlpt/content/3/3190/post_3190156.html#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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