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2〕157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
意见》和《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6日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着力推动文化产业成为东莞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性产业,切实打造全国现代文化产业名城,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和《东莞市建设文化名城规划纲要(2011-2020年)》、《东莞市建设全国现代文化产业名城实施意见(2011-2020年)》,结合东莞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财政扶持意见
(一)“十二五”期间,从每年10亿元的“文化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16亿元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二)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推动文化产业集聚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对经批准设立并通过认定的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以及国家、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予以扶持。
(三)实施龙头企业带动战略,对动漫游戏、创意设计(含广告设计)、现代传媒、网络服务等新兴文化产业重点企业,以及演艺娱乐、影视制作、文化会展、印刷出版、文体旅游等传统和特色文化产业技术升级改造重点企业予以扶持。
(四)支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建设,对开展技术服务、交易推广、展览展示、投资融资等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开发前景和市场竞争力的文化产品及生产项目,文化产业重大高新科技进步项目予以扶持。
(五)鼓励文化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和技术研发,对企业自主创新成果的专利申请、版权登记、商标注册予以扶持。
(六)鼓励文化产业优势项目发展,对获得国家、省和市奖励,产生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产业项目,进入文化市场流通的大型文化产品予以扶持。
(七)把文化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凡属本市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购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时,鼓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我市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
二、税收扶持意见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的政策执行。
(三)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免)税政策,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文化企业在境外(含港澳台)演出从境外(含港澳台)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五)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具体范围按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文件规定)内,依据国家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六)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在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上述意见按国办发〔2008〕114号、财税〔2009〕31号、财税〔2009〕34号执行,其中财税〔2009〕31号、财税〔2009〕34号的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三、投融资扶持意见
(一)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和社会捐赠,逐步建立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多渠道、多元化投资机制。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领域和条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产业。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二)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资本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依法获得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经营资格,从事书刊、影视音像制品、艺术品、文艺演出等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业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内文化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与国际知名文化公司开展合资合作。
(三)积极引进外资投资文化产业,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领域内,鼓励外商以独资或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文化企业。
(四)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各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企业,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
对于具有稳定物流和现金流的企业,可发放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贷款。对于租赁演艺、展览、动漫、游戏、出版内容的采集、加工、制作、存储和出版物物流、印刷复制,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传输、集成和电影放映等相关设备的企业,可发放融资租赁贷款。
对于具有优质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企业,可进行权利质押贷款业务试点。
(五)金融机构应加强和改进对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对于国家、省、市重点支持的文化企业和项目,要优化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分期付款等消费信贷品种,扩大对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综合消费信贷投放。加强网上银行及银联刷卡业务推广,拓展支付方式,促进文化消费。完善文化企业外汇管理,提高文化产业贸易投资便利程度。
(六)鼓励文化企业直接融资。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申请通过国内外证券交易市场尤其是创业板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集合债和公司债等方式融资。文化企业上市公司可以同时享受我市支持企业上市的有关政策优惠。
四、工商管理意见
(一)简化工商管理登记程序。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申办企业提交文件齐备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须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二)放宽文化投资注册资本条件。凡在我市投资创办生产性文化企业的,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限额执行。设立文化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允许其注册资本在2年内分期注入,首期不低于所需注册资本的20%,且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允许投资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鼓励文化企业做强做大,成立集团公司。新成立的集团公司最低总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其中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三)规范企业名称登记。对在省、市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化人才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开办工作室、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企业的,可以个人名字作为企业字号办理登记注册。
(四)扶持创建知名商标。保护和推广我市文化产业知名商标;鼓励文化产业争创广东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获取广东省著名商标或者中国驰名商标的,按照我市有关鼓励名牌名标发展的政策予以扶持。
五、土地扶持意见
(一)对用于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文化企业等文化产业项目的用地,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要优先给予安排。
(二)鼓励利用“三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改造涉及的相关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减收或免收。对利用空余或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地资源兴办文化产业,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且无需转让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园区(基地),经确认并报市政府批准,属于符合国家规定、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及有利于产业升级的,暂不征收或者适当减少原产权单位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
六、人才扶持意见
(一)落实《东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人才政策,将文化产业人才纳入高层次人才和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范围,通过研修深造、交流学习、项目带动、团队建设等方式,大力培养文化产业专业人才。
(二)加快引进文化产业人才,对于文化企业聘用海内外高层次的管理人才、创意人才和营销经纪人才,符合市人才政策有关条件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按规定予以支持和奖励。
(三)建立文化产业人才服务平台。建立高级文化人才数据库、专家数据库,建设文化人才供求信息网,推动文化人才中介市场建设,大力培育并造就一批有影响、有特长的文化经纪名人和经纪机构,为人才有序流动创造良好环境。
(四)建立健全文化产业人才培训体系。引导、支持高等院校设立文化产业研究中心,鼓励其开设文化产业相关专业,面向文化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大力开展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复合型人才和急需专业人才。有针对性地组织赴外开展文化经纪、文化交流、文化产业等方面的培训。
(五)鼓励文化企业激励留用人才。文化企业以股权、期权等形式给予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优惠。
七、其他意见
(一)根据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具体需要,由市委宣传部、市统计局按照国家、省关于文化产业的有关统计标准,确定东莞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的内容,每年度联合发布文化产业统计相关数据。
(二)享受本市优惠政策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实行从优不重复原则。
(三)本文件所指文化企业,均指在我市范围内注册,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拥有自主商标权的企业。
(四)本文件由市文化名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文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着力打造现代文化产业名城,推动文化产业成为东莞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性产业,根据《东莞市建设文化名城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东莞市建设全国现代文化产业名城实施意见(2011-2020年)》精神,设立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二五”期间,从每年10亿元的“文化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16亿元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分为补助、贴息两个类别,主要用于扶持市级及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重点文化企业和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使用、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四条 市文化名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名城办”)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绩效评估。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和日常监管。
第二章 扶持的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我市辖区内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拥有自主商标权的文化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资产负债率低于60%,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记录;
(三)符合东莞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相关资金落实到位,对本行业发展有引导推动作用,能够产生显著示范效应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市级及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重点文化企业和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具体包括:
(一)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包括经批准设立并组织认定的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以及我市的国家、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
(二)重点文化企业,包括动漫游戏、创意设计(含广告设计)、现代传媒、网络服务等新兴文化产业企业,演艺娱乐、影视制作、文化会展、印刷出版、文体旅游等传统或特色文化产业技术改造升级企业;
(三)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包括开展技术服务、交易推广、展览展示、投资融资等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开发前景和市场竞争力的文化产品及生产项目,文化产业重大高新科技进步项目;
(四)被列入市“三重”项目和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议确定的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第七条 市级文化产业园区是指经东莞市文化名城建设领导小组认定批准的,聚集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拥有专门的服务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文化产业综合聚集区。申请市级文化产业园区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和市的文化产业发展规划,规范运营1年以上,有丰富的文化内容和明确的文化产业特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具有合法、完备的立项审批手续,在土地、消防、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三)园区开发单位在园区建设的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的公共服务体系,能够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设施以及企业孵化、信息、技术、交易、展示等公共服务;
(四)园区的规划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非文化商业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园区总建筑面积的30%;
(五)入驻文化企业10家以上,占全部入驻企业总数的60%以上,年文化产业收入占总收入的50%以上;
(六)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健全的管理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
(七)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
第八条 市级文化产业基地是指经东莞市文化名城建设领导小组认定批准的,自主创新研发能力较强,产业配套服务体系完善,专业领域贡献突出,并在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文化企业(机构)或文化产业某一行业的集聚区。申请市级文化产业基地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和市的文化产业发展规划,规范运营1年以上,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守法经营,申报前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大专或高级技工教育以上学历的人员占员工总数的30%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同等资格条件)的人员占员工总数的15%以上;
(四)企业、机构(含行业聚集区的牵头企业、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产业规模、经营收入或利税位居本市同行业前10名之内;
(五)行业集聚区要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和配套公共设施及公共服务平台;
(六)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
第九条 市级重点文化企业是指经东莞市文化名城建设领导小组认定批准的,自主创新研发能力强,在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能带动整个产业发展,具备一定规模的文化企业。申请市级重点文化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东莞市工商局登记注册;
(二)拥有自主商标权;
(三)申报前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四)拥有良好的文化产品或服务,且主营业务属于市文化产业规划鼓励和扶持的领域;
(五)属于创作研发型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应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80%以上;属于中介服务型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应达到2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80%以上;属于生产制造型的,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且年实际纳税额600万元以上;
(六)注册资本金大于200万元,或实际投资总额已达到300万元以上,并且拥有原创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新设企业,可以申请认定。经认定后,如果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个会计年度内,仍未达到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取消该企业的认定;
(七)从事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研发或创作的企业,暂未达到有关标准,但其原创成果对东莞文化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可以申请认定;
第十条 对获得市认定的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重点文化企业实行年检制度,如年度检查验收不合格,则撤销相关认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存在权属纠纷,正处于法院的审理程序或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调解程序之中;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之中;专利权因未缴年费而终止,专利权人正在办理恢复手续等知识产权存在争议的情况;
(二)申请单位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三)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已获得市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
第三章 补助的方式及标准
第十二条 对获得市级及市级以上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重点文化企业,分300-500万元(含300万元)、200-300万元(含200万元)、100-20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以下四个等次进行补助。
(一)补助300-500万元(含300万元)的,申报项目投资规模必须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资金实际到位率不低于50%,并已进入实质性建设或生产阶段;
(二)补助200-300万元(含200万元)的,申报项目投资规模必须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资金实际到位率不低于50%,并已进入实质性建设或生产阶段;
(三)补助100-2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申报项目投资规模必须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资金实际到位率不低于50%,并已进入实质性建设或生产阶段;
(四)补助100万元以下的,申报项目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较好的市场开发前景和较强的竞争力,项目已进入实质性建设或生产阶段。
第十三条 已获得市扶持的申报项目,如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再按该项目原扶持金额的1倍予以配套补助;如获得省级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再按该项目原扶持金额的50%予以配套补助。
第十四条 对已进入文化市场流通的动画片、影视剧目、舞台剧和网络游戏等原创文化产品予以补助(不含已获得市文化精品创作扶持的项目)。
(一)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首播的二维和三维动画片,分别按片长每分钟1000元和15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每家单位每年后期补助上限为200万元;在省级电视台黄金时段首播的二维和三维动画片,分别按片长每分钟500元和1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每家单位每年后期补助上限为100万元。在非黄金时段播出的,按照黄金时段标准的50%予以补助;同一部动画片在多个电视台播出的,按一次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补助。黄金时段是指每天的17:00-20:00。
(二)对进入商业院线播出的电影,每部给予200万元的补助;进入央视首播的电影,每部给予100万元的补助;进入国家级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剧,每部给予200万元的补助;进入省级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剧,每部给予100万元的补助;同一部电视剧在多个电视台播出的,按一次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补助。影视剧的项目申请人必须是该影视剧的出品人或联合摄制方。
(三)进入演出市场的舞台剧目,按其票房收入的5%予以补助,总补助金额每部不超过200万元。
(四)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相关部门认证,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网络游戏,每款予以200万元补助。
第十五条 支持文化企业对自主创新成果进行登记注册,补助其申请专利、登记版权、商标注册等费用。申请专利的,按《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操作规程》(东知〔2009〕11号)执行;登记版权的,按登记费用的100%予以补助,每家每次补助不超过2万元,每家每年累计补助不超过20万元;注册商标的,按注册费用的100%予以补助,每家每次补助不超过2万元,每家每年累计补助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 贴息的方式及标准
第十六条 贷款贴息的范围是提出报销申请之日的前一年内获得的银行贷款。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贴息最长期限原则上是1年,最多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45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的贴息总额度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七条 对获得市级及市级以上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重点文化企业在我市17家提供授信业务的银行办理申报项目专项贷款的,分100%、75%和50%三个等次进行贴息。
(一)国家级园区(基地)、重点文化企业,贴息金额为单位实际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100%;
(二)省级园区(基地)、重点文化企业,贴息金额为单位实际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75%;
(三)市级园区(基地)、重点文化企业,贴息金额为单位实际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50%。
第五章 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八条 资助申请由名城办定期受理,原则上每年一次。名城办公开发布专项资金资助申报、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等文件,明确申请资助所需要的材料以及材料制作的标准,并印发有关的申报指南及申请表格。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报单位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填写有关申报表格,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每个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如已成功申报的项目尚未完成项目验收的,企业不可申报新项目。
(三)各镇街宣传文化部门负责受理在本地注册的文化企事业单位的初始申报、材料审查和项目遴选工作,会同同级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经信以及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合法、合规和真实性审查。市直文化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主管的文化企事业单位的初始申报、材料审查和项目遴选工作,会同同级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经信以及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合法、合规和真实性审查。
(四)名城办根据全市文化产业发展总体情况以及年度资金安排,拟定年度文化产业扶持计划,报市文化名城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五)名城办根据审定的年度文化产业扶持计划,组织东莞市文化产业专家咨询委员会,采取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的方式,对经遴选入围的申报项目,从产业发展规划、申报项目的进展程度、产生的效益、对我市产业的带动作用等方面,按“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的原则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结果。
(六)评审结果在市直媒体和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名城办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核。
(七)公示情况经市文化名城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八)市财政局办理专项资金支付手续。获得资金补助、贴息的文化产业项目,需由项目申请人与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等相关管理部门签订《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第六章 资金的支付和管理
第二十条 获得本办法“第十二条”补助的申报单位,需在东莞辖区内的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的50%拨入专用账户,待项目完成通过东莞市文化产业专家咨询委员会验收后,再支付余下款项。
(一)申请单位所取得的资助资金,要采取专用账户、封闭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专款专用,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协议》的有关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
(二)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报告名城办,除因项目承担单位破产原因外,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将开支剩余后的资助资金归还,已开支的资助资金形成的项目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三)对于补助资金使用单位,一旦发现未按《协议》规定使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全额收回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获得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补助的申报单位,需提供相应的材料报名城办审核。经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一次性支付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获得贷款贴息资助的申报单位,需提供相应的材料报名城办审核。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一次性支付贴息资金。对于贷款贴息资金使用单位,一旦发现未按《协议》规定将专项贷款用于所申报项目的,停止拨付贷款贴息资助,并全额追回已拨付资金。
第七章 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由市财政局每年组织对上年度获得资助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情况书面向市文化名城建设领导小组报告。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助申请重要评审依据。由审计部门每年对申报项目开展审计。
第二十四条 名城办每半年组织市直有关部门、专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单个项目获扶持资金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协同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监管,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名城办。
第二十五条 各镇街宣传、文化、财政、审计、监察、经信等部门协助名城办定期对辖区内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相关情况报名城办。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和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情况报告、原始单据、会计凭证、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受资助单位存在下列行为的,由名城办责成相关监管部门终止资助,依法追回已拨付资金,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专项资金。
(一)申报材料不实、虚假申报或多头申报、恶意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
(三)不设专账管理或账目不清的;
(四)项目经二次验收仍然不合格的;
(五)不配合检查和验收,或在检查和验收过程中造假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实行问责制,对存在项目完成不理想、绩效评价差及审计问题多等情况的受资助单位,由市监察部门牵头,对相关监管部门及责任人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受委托进行项目评审的专家必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评估和审核工作的客观、真实和公正,如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并出具相关报告等行为的,将永久取消其参与审核资格,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监督和受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被列入市“三重”项目和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议确定的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的扶持方式,参照《关于印发<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办〔2012〕64号)及其配套文件的标准,直接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名城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此前由市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办法,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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