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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美容美发行业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09-04-21 01:38:42  来源: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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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09〕59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美容美发行业

登记管理规定》的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美容美发行业登记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东莞市美容美发行业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美容美发行业的登记管理,确保美容美发行业正当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经营主体(含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的登记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任何企业和个人根据经营需要,可以申请经营美容美发业务。

  第四条美容美发可以并设或者单设,美容美发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独立经营场所,并严格实行商住分开,不得在经营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

  (二)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持室内舒适、整洁、明亮、通风;

  (三)内部装修应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并依法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四)美容经营场所可设置房间,房门上必须安装一块面积不小于0.25平方米的透明玻璃,营业时间内房门不得反锁,房门透明玻璃不得用任何形式遮挡。房内不得设置可调照明灯,不得设置冲凉房或洗手间,不得放置按摩床(椅);

  美发经营场所不得设置小房间、暗格、封闭式洗头间或者阁楼,各洗头椅(床)之间不得隔开,不得放置按摩床、美容床。

  第五条美容美发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亮照亮证经营、明码标价;

  (二)美容美发用具必须实行一客一换一消毒,符合卫生标准;

  (三)按照《消防法》的规定,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四)不得参与黄、赌、毒等违法活动;

  (五)从业人员应持有身份证、卫生部门签发的健康证明,统一服装,并佩戴工作卡。工作卡须注明本人姓名、工号并附彩色相片。其中,美容师、美发师应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

  第六条申办美容或美发经营主体程序如下:

  (一)先确定经营场所,再到工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工商部门核准后,发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要求装修经营场所,并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卫生部门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根据《消防法》规定,属于公安消防部门界定的“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具体按照《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和工作量化标准》执行)的,还需到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

  (三)持以下材料到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1.按拟设经营主体类型提交有关文件、证件;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3.按照第(二)项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安全检查的,还需提供《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工商部门按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检查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要求且手续完备的,发给《营业执照》。

  第七条美容美发经营主体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工商部门依法作出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二)擅自改变已核准的登记事项的;

  (三)参与黄、赌、毒违法活动,不守法经营,被有关部门查处后知会工商部门的。

  第八条本规定自20095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4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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