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函〔2006〕2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6〕155号文)要求,市政府决定,2006年度东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90元,非全日制工(钟点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86元/小时。
以上标准,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以后在没有公布新标准之前,将自动作为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再另行公布。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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