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3〕83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项目资金
统筹调剂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统筹调剂暂行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5日
东莞市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统筹调剂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财政投资项目管理,有效规范市财政投资项目资金调剂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办法》(东府〔2011〕9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市财政投资基建项目管理的意见》(东府办〔2012〕161号)等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统筹调剂,是指在执行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过程中,在不突破年度投资计划总规模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资金安排进行调整的行为,包括市直各部门财政投资项目投资计划调整和市财政对镇街投资项目补助的投资计划调整。
第三条 资金统筹调剂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第二章 资金统筹调剂的申请条件和调整范围
第四条 资金统筹调剂由计划下达单位在不突破本部门(单位)年度投资计划总规模的前提下,项目投资计划经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后进行调整。
计划下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结算类项目进行计划调整,经项目使用单位同意后,对续建和新建类项目提出缓建、停建意见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和市财政局备案,调出的资金优先用于十件实事、省重点项目、市重大项目建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可进行资金统筹调整。
(一)无论单个项目或多个项目,财政资金与融资资金不能相互进行调整;
(二)一般专项资金只能专项用于本项目,不能与其他项目的一般专项资金进行调整,也不能与市财政预算资金或融资资金进行调整;
(三)建设性质为结算的项目,只能与本单位的结算项目之间进行调整,不能与新建或续建项目进行调整。
第五条 资金统筹调剂要坚持实事求是,按照轻重缓急原则,保重点、保紧急、保收尾,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资金统筹调剂:
1.因施工条件不具备,无法按计划进度执行的,确需调减计划数的;
2.因轻重缓急情况发生变化,为保重点、保紧急项目而进行的调整;
3.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对结算类项目进行的调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办理或暂缓办理资金统筹调剂:
1.无正当调整理由的;
2.申请资金统筹调剂的手续不全;
3.调增安排投资已超项目概算的;
4.其他被认为不符合调整规定的。
第三章 资金统筹调剂办理程序
第六条 确需做出计划调整的项目,由计划下达单位提出调整申请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发展和改革局按有关规定审核后,下达投资计划调整文件。未经批准的,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调整计划、改变资金用途。
第七条 申请资金统筹调剂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调整文件(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调整原因、调整数额、至申请调整时的执行情况等内容);
(二)项目使用单位(资金调出方)意见;
(三)项目概算批复文件;
(四)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文件;
(五)其他有利于说明调整原因的材料。
第八条 资金统筹调剂处理方式。
(一)对不予调整的投资项目,除可按已下达计划执行外,不得擅自在项目间调整。
(二)对可调整的投资项目:
1.对项目计划发生增减变化的,按规定办理调增计划或调减计划。其中调减计划的,调减部分可优先调整到本部门其他符合规定的项目;
2.撤销或中止的项目,按规定办理计划核减手续,核减部分可调整到本部门其他符合规定的项目。
第九条 资金统筹调剂原则上实行集中办理。一般集中在每年4月至10月。
第四章 资金统筹调剂的执行
第十条 投资计划调整经批准后,必须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执行和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经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准调整后的投资计划按进度拨付资金。
第五章 资金统筹调剂的监督
第十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要加强对财政投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各有关部门及计划下达单位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调整计划,并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凡违反规定,未经市发展和发改局批准,擅自调整投资计划或在申请调整时弄虚作假,市财政局停止拨付资金,并进行全面核查。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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