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09〕129号
关于调整报市农地转用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国家保增长保红线“双保”行动,落实投资拉动、扩大内需战略,确保实现全年经济增长目标,进一步提高报市农地转用审批工作的效率,现就调整报市农地转用审批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0号令)等有关规定,能够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项目。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一)村集体或村民小组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与其他单位联办企业。
(二)村集体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农民公寓。
(三)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四)企业采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
二、所需材料
各镇(街)应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向市申请办理农地转用手续,并负责组织用地报批材料。主要材料有9项:
(一)材料清单;
(二)申请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请示;
(三)批次报批地块地类面积统计表;
(四)批次报批地块权属面积统计表;
(五)批次报批建设用地项目情况汇总表;
(六)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两方案”及相关材料),包括: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
2、农用地转用方案;
3、补充耕地方案(涉及占用耕地或带K地类);
4、受让耕地指标使用证明;
5、补充耕地指标利用台账统计表,并附上补充耕地地块图件,提供图幅号、中心点坐标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号;
6、补充耕地有偿转让确认文件和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函(复印件)。
(七)相关图件,包括:1:1000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图,标地块红线);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图;数字化测量用地红线图。
(八)市城建规划局意见(补齐后领取用地批文);
(九)市林业局意见(补齐后领取用地批文)。
三、审批程序
市农地转用审批由原来的串联审批调整为并联审批。
(一)项目所在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用地报批材料,经当地国土分局初审后送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送市政府审批。农转报批材料在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的同时,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要求组织材料报市城建规划局、市林业局审核。
(二)农地转用经市政府审批后,批复由市国土资源局暂存;待镇(街)提供市城建规划局、林业局出具的书面同意意见或林业许可证后,再由市国土资源局转发市政府批复,并由镇(街)缴纳相关税费,税费计缴时间从市国土资源局转发市政府批复日期计起。
四、用地指标申请与用地报批打包上报
根据《关于调整项目申请使用市统筹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审批程序的通知》(东府办〔2009〕115号)规定,市统筹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审批程序已由串联调整为并联。各镇(街)申请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时,可以将农地转用报批材料一并打包上报市国土资源局。(用地指标申请相关要求详见东府办〔2009〕115号文)。
五、政策限期
(一)本次报市农地转用审批程序的调整是针对当前扩内需、保增长采取的特殊措施,于2009年12月31日前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的报市农转材料,按此程序办理;2010年1月1日起,报市农地转用审批程序按原程序办理。
(二)2009年省下达我市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原为13515亩。在扩内需、保增长的非常时期,今年内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不作为用地审批的限制条件,符合条件的项目即可按市府办〔2009〕115号文的要求申请,指标缺口由市向省申请解决。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