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3〕135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抢险、应急和修复工程
项目报批建设工作流程》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抢险、应急和修复工程项目报批建设工作流程》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6日
东莞市抢险、应急和修复工程项目报批建设工作流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抢险、应急和修复等特殊工程项目报批建设流程,提高前期工作效率,加快推进工程实施建设,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 本市财政投资估算200万元以上的抢险、应急、修复工程项目,适用本工作流程。估算投资200万元以内的工程项目,可按本工作流程或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抢险、应急工程报批建设流程
第三条 本工作流程所称抢险工程,是指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引发,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的工程。
第四条 本工作流程所称应急工程,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迅速采取工程措施的,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过后需要在短期内完成的工程,或其他按正常建设程序不能按时完成,经市政府批准紧急建设的工程。
第五条 抢险、应急工程包括:
(一)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及绿化、防火等抢险应急工程;
(二)防洪、供水、排涝、治污、疏浚等水务公共设施的抢险加固工程;
(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抢险加固工程;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交通等公共设施的抢险应急工程;
(五)应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活动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应急工程;
(六)其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前后需要采取措施的抢险应急工程。
第六条 建立抢险应急工程联席会议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召开,由与抢险、应急工程相关的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发改、监察、财政、国土、水务、林业、交通、规划、住建、环保、城管、安监、审计、应急办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协调解决抢险、应急工程项目报批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联席会议确定的工程有关事项,是开展项目报批及建设的依据。
第七条 建立抢险、应急工程队伍储备库,储备库由项目主管部门经公开招投标确定,并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实行动态管理。储备库名单应向社会公布。
储备库包括抢险、应急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造价咨询、施工等机构。除特殊专业工程外,储备库中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分别为3家以上,施工单位应当为5家以上。
第八条 抢险、应急工程建设队伍由抢险指挥机构或项目主管部门从储备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因工程要求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抢险救灾工程队伍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不进行招投标。不招投标的,应抄送市监察部门备案。
第九条 抢险工程项目按以下程序报批建设:
(一)启动抢险。项目主管部门或抢险指挥部核实险情报告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专家组提出方案(含估算投资),经现场抢险指挥部指挥长或抢险应急工程联席会议批准后确定和启动抢险工程。抢险应急预案经市政府同意,按抢险应急预案有关程序组织实施;没有抢险应急预案的按本条款程序组织实施。
(二)工程实施。项目业主单位或抢险应急指挥部在抢险、应急工程队伍储备库中随机抽取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同步编制预算及工程其他费用),报请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可按本工作流程第八条有关规定组织施工。
第十条 应急工程项目按以下程序报批建设:
(一)启动应急。市主管部门或应急抢险指挥部核实险情报告, 报请抢险应急工程联席会议批准后启动应急工程。抢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的,按抢险、应急预案有关程序组织实施;没有抢险、应急预案的按本条款程序组织实施。
(二)初步设计(含概算)。项目业主单位或抢险应急指挥部在抢险、应急工程队伍储备库中随机抽取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设计单位开展项目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提出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初步设计(含概算);技术简单的工程,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直接编制施工图设计(含预算及工程其他费用)。市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不需要设计的小型应急工程或按照原设计标准修复的应急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可直接编制项目概算报市发改部门审核,并同时将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三)工程实施。施工图设计按规定审查后,项目业主单位可按本工作流程第八条有关规定组织施工。
第十一条 抢险、应急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先签订施工框架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合同的,应自工程实施之日起30日内补签合同。合同内容应明确施工单位、工程方案、施工范围、工程量、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抢险、应急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发生的费用由市国库支付中心支付,按照市财政部门审定的预算的50%预付,抢险、应急工程完工后,由现场抢险指挥部或项目主管部门送市财政部门审核结算,并将市财政部门审核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支付。
第三章 修复工程报批建设流程
第十三条 本工作流程所称修复工程是指在工程原址按工程原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修复的工程项目,包括:
(一)因结构物老化、使用时间较长、技术状况差等原因造成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交通等公共设施及配套设施;
(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过后需要修复重建的永久性工程,或抢险、应急工程完成后需配套修建的工程;
(三)其它经检测鉴定必须进行加固、修复的工程。
第十四条 修复工程项目按以下程序报批建设:
(一)工程确定。项目业主单位根据检测或评估报告向主管部门提出需修复工程项目计划,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向市发改部门申请开展前期工作。
(二)初步设计(含概算)。项目业主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含概算)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发改部门,市发改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项目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等上报市政府审批,并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批复项目概算。
(三)工程实施。施工图设计按规定审查后,项目业主单位可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组织招标,开展施工。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密切监察修复工程动态情况,如工程安全状况发生急剧变化引致发生或即将发生严重危害的,即按抢险、应急工程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章 后续管理及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抢险、应急工程项目参照绿色通道有关规定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对于尚欠部分审批条件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可在职权范围内向项目单位出具路条意见或初审意见,支持项目单位加快工程建设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抢险、应急工程项目的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节能评估、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应同步办理,确需立即施工的,相关报批手续可由项目业主单位在工程验收前(或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自行向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抢险、应急工程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和市财政年度预算管理予以保障,每年安排3000万元纳入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预备费。
第十九条 修复工程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按部门预算和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涉及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的抢险、应急和修复工程项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抢险、应急和修复工程,按招标投标有关法规需要招投标的,参照本工作流程第八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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