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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子化登记业务营业执照缴回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4-05-28 20:35:51  来源: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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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文件:《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子化登记业务营业执照缴回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子化登记

业务营业执照缴回管理规定》的通知

东市监规字〔2024〕4号


各市场监管分局、松山湖商务与投资促进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各技术机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子化登记业务营业执照缴回管理规定》业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1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子化登记业务

营业执照缴回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推动东莞市电子化登记业务营业执照缴回工作规范化,确保营业执照缴回规范、便捷、安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缴回执照,是指市场主体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申请办理市场主体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变更(以下简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缴回执照的处理,包括执照缴回、移交、验收、登记、存放、保管、销毁、归档等处理全过程。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许可分局设缴回执照管理组,由综合股负责,负责缴回执照验收、登记、存放、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许可分局登记审批股、各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含松山湖商务与投资促进局)登记股、邮政部门应当设置缴回执照管理员。

  注册许可分局缴回执照管理员负责接收东莞市政务服务中心移交的缴回营业执照,各分局缴回执照管理员负责接收本镇街政务服务中心移交的缴回营业执照,邮政部门缴回执照管理员负责管理快递方式缴回的营业执照;缴回执照管理员定期将缴回的营业执照移交缴回执照管理组。


第三章  申请、缴回和移交

  第六条  市场主体在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根据系统提示,通过邮寄方式或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邮政部门工作人员将收到的营业执照扫描上传到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营业执照回收”模块,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将收到的营业执照扫描上传到东莞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营业执照回收”政务服务事项中。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获取执照缴回信息后,同步办理申请事项。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缴回营业执照的,不区分业务权限全市通办。

  若营业执照全部或部分遗失,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再将作废声明的网页截图上传至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其中营业执照全部遗失的,直接在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上传作废声明截图即可。

  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将营业执照扫描件、网页截图等信息形成《营业执照缴回凭证》。

  第七条  邮政部门收取并扫描上传缴回的营业执照后,缴回执照管理员应当妥善保管缴回的营业执照,实行专柜保管,定期(按月,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移交频次)从“营业执照回收”模块导出清单,和营业执照一并移交给缴回执照管理组。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收取并扫描上传缴回营业执照后,应当及时移交给缴回执照管理员。缴回执照管理员在一体化平台“营业执照交接”模块中进行确认操作。缴回执照管理员应当妥善保管缴回的营业执照,实行专柜保管,定期(按月,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移交频次)从一体化平台“营业执照交接”模块导出清单,和营业执照一并移交给缴回执照管理组。

  缴回执照管理组在一体化平台“营业执照交接”模块中进行确认。

  第八条  申请人缴回营业执照后,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将生成《营业执照缴回凭证》。放弃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申请,或申请被不予登记放弃继续申请的,原缴回的营业执照不予返还,可凭《营业执照缴回凭证》通过补领营业执照程序申请补领营业执照。

  申请人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被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在补正资料后继续办理登记,或者改变申请渠道到窗口提交登记申请,可提交《营业执照缴回凭证》代替原执照。窗口工作人员收件时需在一体化平台“营业执照缴回凭证查询”模块核实缴回凭证信息。

  营业执照全部遗失的,凭营业执照遗失公告信息申请补领营业执照或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第四章  登记、存放、保管与销毁

  第九条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缴回执照管理组接收缴回的营业执照时,应将缴回执照移交清单做好台账管理。

  第十条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缴回执照管理组应当妥善保管缴回的营业执照,谨防遗失。

  第十一条  缴回的营业执照由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许可分局统一销毁,缴回执照管理组应当做好销毁记录。


第五章  归档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业务,无需归档缴回营业执照的原件,代之以《营业执照缴回凭证》电子文档。

  通过窗口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业务,营业执照已按本规定方式缴回的,《营业执照缴回凭证》替代原营业执照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市场主体选择邮寄方式缴回营业执照的,应当通过邮政EMS快递方式缴回。

  第十四条  “营业执照回收”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实行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管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19日。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SCJDGLJ-202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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