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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废止<常平镇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6-06-30 17:41:34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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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平镇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常平镇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点击进入

  因政策调整,现拟对《常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平镇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的通知》(常府〔2021〕44号)文件开展废止程序,常平镇金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草拟了《关于废止<常平镇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下称《通知》),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废止文件的基本情况

  规范性文件《常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平镇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的通知》(常府〔2021〕44号)于2021年12月8日印发,由常平镇金融办负责起草并组织实施,文件有效期是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到期日为2027年1月6日。

  二、文件废止的主要依据。为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部署,根据《常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平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常府〔2025〕30号)文件要求,对发现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不适应当下经济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废止程序。

  三、废止理由

  (一)上位依据的相关条款已无具体执行。《常平镇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是参考市资本市场扶持办法制定的配套奖励文件,相关奖励条款的申报材料清单中均包括“市奖励资金拨付完成的证明材料”。而现行的市资本市场奖励文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3〕27号)第三章的第十条至第十八条内容(包括上市前奖励、上市后首发融资奖励等),因国务院最新政策调整,已无具体执行。因此,建议《常平镇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废止。

  (二)内容与国务院现行政策存在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8号《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文件的第十条内容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常平镇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第三章至第五章内容(第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涉及上市前奖励、上市后奖励、外地上市公司迁入奖励、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奖励等内容,均属于国务院文件规定不能奖励的范围,因此建议废止。

  四、其他事项说明

  常平镇金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平镇金融办)负责培育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好资本市场对接服务、动员企业申报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等工作,如辖内企业有申报上市后备企业计划或上市计划,可联系常平镇金融办咨询了解,咨询电话为0769-83938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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