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根据职能部门分工调整,原由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承接的房屋征收管理职能已划转由东莞市自然资源局行使。为保障公民知情权,确保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主体合法,需对现行的《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东府〔2022〕41号,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房屋征收部门的内容进行修改。结合我市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职责分工,增加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征收范围内涉及古树名木保护方案的审批内容。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章三十三条。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关于房屋征收部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四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东莞市人民政府对部门分工进行调整,将原由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承接的房屋征收管理职能划转由东莞市自然资源局行使,房屋征收部门调整为东莞市自然资源局,本次修订对《办法》相关条款中的职责分工内容对应进行了修改。
(二)关于古树名木的保护
根据《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及《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办法》规定开展房屋征收工作前应当调查征收地块内古树名木的情况,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的,需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全市现有古树名木按照林地及非林地范围,分别归属市林业局及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管理。本次《办法》修订增加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征收范围内涉及古树名木保护方案的审批内容。
(三)精简条款内容
原《办法》共五章三十九条,本次修订删除了原《办法》第六、第三十三、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及其他条款中部分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复的内容。相关内容按照上级条例已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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