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工作,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对2021年印发的《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东农农〔2021〕2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新的《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东农农规〔2026〕1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自2026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5月8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依据
一是原《办法》到期需要修订。
二是根据经济发展需求和实际工作经验,需要对原《办法》中不再符合政策形势和工作要求的内容进行修改调整。通过适当降低申报认定的标准和条件,鼓励更多优质农业企业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我市各级农业龙头企业队伍。
三是落实“为企业和基层减负”的要求,优化调整企业每年一次的监测信息统计制度和每三年一次的监测评审制度。
二、目标任务
为更好适应我市农业农村发展形势,通过优化完善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及评分标准,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各级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持续增强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保障供给能力,提高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助力乡村产业全面振兴。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后的章节和条目数量与原《办法》相同,均为六章共十九条。每章的主要内容及调整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了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工作的目的、依据、定义和基本原则等。新《办法》进一步优化农业龙头企业含义范围,将“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扩展为“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业生产服务等涉农产业为主业”。
第二章为标准及考核办法。主要规定了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标准、具体考核评分办法和企业应提供的材料。新《办法》原则上保持认定与监测指标标准的原有架构和评分体系,并将原《办法》的文字表述转为附表形式,根据企业的不同申报类型,对其企业规模、营业收入、带动能力和竞争力等指标进行量化评分,计分为百分制,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候选对象。具体调整如下:
一是进一步细化申报条件及标准。增加了申报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营业务和经营状况等综合性指标,企业类型由原来的4种细化划分为7种,并对应不同的指标及标准进行评分。
二是进一步完善认定与监测指标及评分标准。主要是适当降低企业带动东莞帮扶地区农户数量,带动农户的范围扩大到全国地区;优化完善“企业生产基地与设施”“企业及产品竞争力”等考核指标的评分标准,并删除原加分项相关内容。
三是删除企业提供材料清单。由于“申报条件及标准”“具体考核评分办法”已详细说明了考核指标标准及其材料要求,不需要再重复表述材料清单内容。
第三章为申报与认定。主要明确了申报和认定程序为公开组织申报、企业申请、镇街(园区)审核推荐、市农业农村局审核评分、征求农业产业化工作相关单位意见、网上公示、报请市政府认定、授予证书和牌匾。新《办法》将授予“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的名义由市人民政府调整为市农业农村局。
第四章为运行监测与管理。主要规定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对市农业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优保劣汰。实行每年一次的监测信息统计制度和每三年一次的监测评审制度。明确了取消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相关情形。新《办法》具体调整如下:
一是进一步优化监测信息统计年报制度。将每年一次的监测信息统计制度与省农业农村厅统计工作相结合,监测企业每年按省要求通过指定的业务管理系统填报运营数据信息,配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生产经营情况调度等工作。
二是调整定期监测企业范围。对于已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只需按照国家和省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监测,不再纳入市级监测范围。如省级监测不合格则纳入下年度市级监测对象。
三是进一步完善违法违规情况处理细则。适当补充和调整取消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情形,并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考核期限为三年,从当年开展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的通知文件印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为职责分工。要求申报和监测企业及时提供真实和完善的申报或监测材料。明确了镇街农林水务局(园区社会事务局)、市农业农村局以及市农业产业化工作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六章为附则。主要明确了市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相关要求,明确新《办法》的解释权归市农业农村局,并说明本办法自2026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5月8日。
- 相关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