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东府〔2017〕25号)自2017年5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为确保文件的延续性,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原文件的基础上加以修订,经东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印发实施《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东府〔2022〕41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三十九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关于征收计划和前期手续。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相关规定,《办法》第七、八条规定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结合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统筹资金、房源,科学制定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年度计划。同时规定申请启动征收程序前还应提交符合征收条件的书面材料,确保征收活动依法依规进行。
(二)关于对历史文化遗产和古树名木的保护。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相关规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开展房屋征收工作前应当调查征收地块内历史文化遗产和古树名木的情况,涉及历史文化遗产和古树名木保护的,需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强调了在旧城区改建中对历史文化遗产和古树名木的保护。
(三)关于评估机构选定方式和评估争议解决机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有关规定,《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能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可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争议的处理流程,确保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四)关于补助和奖励标准的调整。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并参考其他省市相关规定,《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对被征收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和奖励,并区分规定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的补偿标准。
1、搬迁补助费。《办法》规定住宅房屋以“户”为单位计算搬迁补助费,在“户”的基础上按房屋建筑面积大小分为两档,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房屋,每户给予2万元人民币搬迁补助费;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每户给予3万元人民币搬迁补助费。
2、临时安置费。《办法》规定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交付前,由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不提供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的计算期限为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交付时为毛坯房或经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认定暂不符合入住条件的,另外增加3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参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参考价按月支付。
3、限时签约奖励。《办法》规定自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首日起,对15日、30日、4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分别给予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5%、3%、1%的搬迁奖励。
4、停产停业损失。《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因征收合法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参考价计算。
(五)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内容和不动产注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相关规定,《办法》第二十七、八条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约定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等事项,补偿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交回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提交的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及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等相关材料,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点击查看政策文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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