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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的起草说明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9-03-08 17:33:39  来源: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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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必然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工作,将征地报批和批后实施职权下放给镇街(园区)政府及镇街(园区)国土分局,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和部门的作用,提高建设用地报批效率,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新时期重大项目用地服务保障工作,贯彻落实我市投资拉动战略的必然要求。

  (二)承接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职权的需要

  去年,省政府发文将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委托至我市行使,为做好省委托审批(审核)职权的承接工作,确保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需进一步规范我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的管理工作。

  (三)控制行政风险的需要

  我市在行政架构上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在征地实施工作中,市镇两级政府和部门职责不清,实施程序和各实施环节的具体要求不明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近年来,对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农民和农民集体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也不断增强,因征地引发的纠纷、社会矛盾多发,由此产生的政府信息公开、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案件呈快速增长趋势,市镇两级政府和部门的行政压力越来越大,亟需对征地实施工作进行规范,推进征地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二、制定《规定》的过程

  (一)2016年底,结合征地工作形势,提出制定《规定》,并向法制局申报制定计划。

  (二)2017年初,研究确立制定方向,着手收集上级政策文件、兄弟市的征地制度建立情况等相关材料。

  (三)2017年3月中旬,会同法制局赴中山、佛山顺德等珠三角城市开展调研,学习周边地区的征地实施经验。

  (四)2017年10月初,正式形成《征求意见稿》,11月初完成部门及镇街征求意见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五)2018年1月,根据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职权下放的相关要求重新起草《规定》,完成部门及镇街征求意见后,于7月底重新报市政府审定。

  (六)2018年12月25日,法制局向市政府报送《规定》(草案),建议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印发。

  三、《规定》的焦点问题及依据

  (一) 明确镇街(园区)是征地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

  虽然征地实施的法定主体是市、县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但我市无县一级行政机构,征地实施工作主要由镇街(园区)承担。与此同时,镇街(园区)掌控着全市大部分土地,土地出让收入的大头返还给镇街(园区)使用。去年,市政府批准了《东莞市人民政府委托征地报批及实施职权实施方案》和《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征收土地相关职权实施方案》,同意将市政府和市国土部门的征地报批和批后实施职权委托至各镇街(园区)政府及镇街(园区)国土分局行使。

  (二)引入了征地公告公证机制

  征地公告事关被征地群众知情权的落实,对公告行为进行取证和证据保全是防范行政风险的有效途径。《规定》依据省政府2014年向省国土资源厅发出的《行政复议意见书》(粤府行复〔2014〕67号),明确由市内各公证处依申请对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的张贴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三)优化了征地报批前拟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的确认工作

  按照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但上级文件并未规定确认的具体形式,我市以《听证告知书》及被征地村集体出具的《放弃听证证明》作为调查结果的确认材料。但在近年发生的征地案件中,被征地农民对此提出质疑,认为政府征收土地未严格履行调查结果确认程序。与此同时,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征地信息公开深化廉政风险防控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9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以及做好征地类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7〕103号)等文件强调各市要规范征地程序,形成《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规定》严格落实上级部门要求,优化了拟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确认工作的形式、内容、程序和责任主体。

  (四)细化了各项公示、公告材料的具体要求

  根据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90号、粤国土资利用发〔2017〕103号等文件要求,各市在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的同时,征地过程中形成的各项材料,特别是需公开的材料,必须严格审查格式、内容是否清晰、准确,是否真实反映征地有关事实。据此,《规定》对征地报批前拟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征地预公告、听证告知书和批准征地后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几项需公示、公告的重要材料的内容、张贴地点、时间、取证方式、备查资料制作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五)重申被征地集体的表决工作必须依法依规进行

  目前,我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均登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规定》对被征地集体表决征地有关事宜的要求进行明确,重申应严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有关规定及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执行,避免出现因集体表决程序不合法导致征地行为无效的情况。


点击查看政策文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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