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印发《关于转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2019年底,省政府出台了《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9〕105号),对原来省出台的城乡居保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并要求各市贯彻执行。同年底,人社部出台了《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明确了在内地居住且办理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保。
由于目前我市的城乡居保制度只有领取待遇的老年人员(主要为原农保制度中从未缴费人员),没有参保缴费的人员,为做好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参保和户籍迁入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等工作,需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保制度,增设参保缴费方面的内容,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关于转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城乡居保的参保范围
(一)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没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二)在本市居住并已办理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
(三)在户籍迁入我市之前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不纳入我市城乡居保参保范围。
三、城乡居保的缴费标准
城乡居保的缴费标准分为九个档次,分别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参保人可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选择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能变更。城乡居保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按月缴纳。
本市户籍的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困难群体”)可选择按每年120元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选择上述九个档次的其中一个档次缴费。政府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若选择的缴费档次超过120元的,超出120元部分由个人自行负担。
四、政府对城乡居保参保人的缴费补贴
参保人选择前面三个(每年180元、240元、360元)中任一档次缴费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选择后面六个(每年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中任一档次缴费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60元缴费补贴。
困难群体选择每年120元标准缴费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选择其余档次缴费的,政府按所选档次对应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
个人缴费和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全部划入个人账户。例如:张三选择每年360元的档次缴费,政府给予缴费补贴每年30元,即合共390元划入张三的个人账户。如果张三属于困难群体,则政府为其代缴120元,剩余240元由个人负担,政府同样按照360元的档次给予缴费补贴30元,即合共390元划入张三的个人账户。
五、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条件
参保人达到下列条件之一,且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待遇:
(一)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我市实施原城乡居保时(即2012年12月)距年满60周岁不足15年,按规定逐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的,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我市实施原城乡居保时(即2012年12月)已年满60周岁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四)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申请继续缴费;继续缴费至65周岁仍未达到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15年后,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六、城乡居保的待遇标准
城乡居保待遇包括以下项目:
(一)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270元(《通知》下发前已领取基础养老金的人员,仍按原标准发放)。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每年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比例对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进行调整。
(二)按缴费年限加发基础养老金
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的基础养老金。
(三)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首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之月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计发系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执行,60周岁对应的计发系数为139。
(四)按年龄分档次加发待遇
领取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人员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5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5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年满85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加发150元。
例如:张三按每年360元档次(对应政府给予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缴费满16年后达到60周岁,可以领取的城乡居保待遇为:1.基础养老金:270元;2. 按缴费年限加发基础养老金:3元/年×(16-15年)=3元;3.个人账户养老金:(360+30元)×16年/139=44.89元;4. 按年龄分档次加发待遇:50元。全部项目合计270+3+44.89元+50=367.89元/月。
(五)丧葬补助金
参保人死亡且未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可领取城乡居保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180元。
七、目前以村(社区)为单位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必须转回城乡居保制度参保吗?
出台《通知》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保制度,增设参保缴费方面的内容,与我市城乡一体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冲突。目前已在村(社区)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继续在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参保缴费。
八、目前以村(社区)为单位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是否可以转回城乡居保制度参保?两个制度如何衔接?
可以,两个制度的衔接如下:1. 参保人员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保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和城乡居保的缴费年限也合并计算;2.参保人员从城乡居保转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但参加城乡居保的缴费年限不能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例如:张三以村(社区)为单位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10年,个人账户储存额为28000元,转为参加城乡居保5年后达到60周岁,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为2000元,如果选择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保后退休,两个制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为30000元,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15年,符合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条件,按城乡居保办法计算待遇。
如果选择将城乡居保转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两个制度的缴费年限不能合并计算,即张三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仍为10年,须继续缴费至15年才能领取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两个制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则可以合并计算为30000元。
温馨提醒:由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相对城乡居保的缴费标准较高,若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保后退休,尽管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但城乡居保待遇相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较低,参保人应慎重选择。
九、怎样办理参加城乡居保手续?
参保人或村(社区)凭以下资料向户籍所在地住址(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住址)所属的园区、镇(街)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参保申请:(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登记表》;(二)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和户口簿。
注:1、港澳台居民不需提供户口簿;2、如无法提供社会保障卡的,需提供本人银行账户资料;3、如委托村(社区)协办员办理的,需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办理委托函》和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十、怎样办理领取城乡居保待遇手续?
参保人或村(社区)凭以下资料向所属园区、镇(街)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城乡居保待遇:(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二)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三)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存折复印件。
注:如委托村(社区)协办员办理的,需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办理委托函》和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点击查看政策文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相关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