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副书记、市长袁宝成今日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审议通过了《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决定修订了《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告》等事项。
关键词1:决策听证
“行政决策既要科学民主,也要讲求效率”
为规范我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会议审议修订了《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适用层级,细化了听证范围,增加了听证延期、中止、终止情形等事项。
袁宝成指出,办法的出台符合四中全会精神,十分及时必要,建立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的听证制度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他要求,行政决策既要科学民主,也要讲求效率,使决策听证与行政效率实现效益的最优化。
亮点1:明确了适用层级
由部门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听证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镇、园区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参照本办法执行。
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目录,由牵头的部门组织编制、更新调整、公布实施,有争议的由市政府指定实施部门。
亮点2:细化了听证范围
医疗、教育、社保纳入听证范围
下列事项属于应当组织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编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重要规划;制定医疗、教育、公共交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涉及民生且社会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措施;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
亮点3:增加听证延期、中止、终止情形
少于规定人数将延期听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组织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听证: 听证参加人少于规定人数的; 因特殊情况,听证参加人在会上对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需要核实处理的; 其他导致听证会无法正常举行的情形。
听证会举行前需要延期的,由听证机关决定,并通知听证参加人等相关人员。
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中止听证:需要补充关键材料的;其他导致听证会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组织机关可以决定终止听证,及时通知听证参加人等有关人员,说明原因: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事项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听证会无需举行或需另行组织的。
亮点4:听证结果与运用
听证报告将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
行政机关应当将听证报告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提请审议的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属于应当听证事项的,上报材料时应同时提交听证报告。
关键词2:困难家庭
扩大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提高突发事件救助标准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会议修订完善了《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新修订办法主要在四方面调整:
变化1:扩大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困难复退军人家庭列入范围
救助对象在原来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的基础上增加了“享受市生活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和困难复退军人家庭、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两类对象。
变化2:调整重大疾病临时救助办法
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0万元
困难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临时救助具体调整为: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其年度内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社保部门认定)累计超过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由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大病保险待遇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个人自费部分给予救助5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0万元。
变化3:提高突发意外事件救助标准
家庭唯一住房倒塌救助标准提至2万元
在修订办法中将火灾、家庭成员溺水或触电等归类为突发意外事件,其中:造成家庭唯一居住房倒塌或变危房的,临时救助标准从1万元提高到2万元;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的,临时救助标准从1万元提高到5万元;造成家庭成员伤残的,临时救助标准调整为以5万元为基数,参照我市自然灾害伤残等级及救助比例给予救助。
变化4:增加社会服务
向特殊困难对象提供社工救助服务
修订办法提出,增加购买社会工作专业救助服务内容。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向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支持、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社会工作专业救助服务。
据了解,从 2012年起,我市临时救助制度正式建立。截至2014年8月底,全市已累计救助困难群众1395人次,发放救助资金498.96万元,临时救助工作成果显著。
关键词3:税收征收
自纳税义务发生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会议审议修订了《关于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告》,提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按规定缴纳契税。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通知提出,契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缴纳税款。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是指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当自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申报并缴纳耕地占用税。
通知要求,市地方税务局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法定征收机关。纳税人自行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因受托人未能如期、如实申报、缴纳税款的,不免除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纳税人仍须承担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瞒计税依据、资料(销售合同或协议及发票等)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地方税务局依据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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