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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东莞市“莞爱人才”相关补贴和能力提升培养资助申报通告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6-09-04 17:55:09  来源: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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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群众:

  根据《东莞市人才分类评价实施办法》(东人社规〔2025〕4号)、《东莞市“莞爱人才”服务保障实施办法(修订)》(东人社规〔2026〕9号)、《东莞市“莞爱人才”相关补贴和能力提升培养资助申领暂行细则》(东人社规〔2026〕11号,以下简称《细则》)、《东莞市支持人才培养与素质技能提升实施办法》(东教育规〔2025〕5号)等政策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人才可申报购房补贴、生活补贴、新引进补贴等“莞爱人才”相关补贴和能力提升培养资助。为做好2026年“莞爱人才”相关补贴和能力提升培养资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期限

  2026年9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9月30日17:00系统将关闭提交功能,逾期将不予受理)。

  二、申报方式

  申请人可选择线上、线下任一方式进行申报:

  线上办理:申报人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搜索对应的补贴事项进行办理(详细操作可见附件9)。

  线下办理:申报人可携带相关申报材料到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建议提前通过“i莞家”公众号或小程序预约对应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业务(水乡功能区和滨海湾功能区除外)。

  三、“莞爱人才”购房补贴

  (一)受理范围及申领条件

  申请人申领购房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在我市范围内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产权型住房保障政策或房改房等购房优惠政策(不含我市人才购房优惠活动)。

  2.非柔性引进的申请人(含就业类申请人和创业类申请人,以人才分类评价确认时核定的类别为准,下同)须获分类评价确认为我市D类或以上人才;柔性引进的申请人(以人才分类评价确认时核定的类别为准,下同)须获分类评价确认为我市B类或以上人才。

  3.申请人首次获分类评价确认为我市D类或以上人才前,本人(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在我市购买过商品住房。

  4.申请人自获分类评价确认为我市D类或以上人才之日起(含当日),以本人(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义在我市首次购买首套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日期为准)。

  5.非柔性引进的申请人中,就业类申请人自获我市人才分类评价结果当月(含)至申请购房补贴时须在我市工作;创业类申请人在我市创办的单位(以人才分类评价确认时核定的单位为准,下同)须正常运营,若该单位属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则申请人须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东(不限出资方式,不允许代持股),若该单位属其他类型单位,则申请人须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柔性引进的申请人须满足相应的在我市工作时间要求[A类人才每年累计达3个月(含)以上,B类人才每年累计达6个月(含)以上]。

  (二)购房补贴税前标准

人才类别

购房补贴税前标准

(不高于房产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

A类

最高600万元

B类

最高400万元

C类

最高300万元

D类

最高120万元

  备注:

  1.购房补贴分五年等额发放,申请人须连续五年逐年提交补贴申请。自申请人提交的购房补贴申请审核通过的第一年起,余下四年内因申请人或其用人单位原因中途未提交申请或提交申请后审核不通过的,除另有规定外,相应年度的购房补贴申请不予补办。

  2.申请人已申领我市相同类型补贴或《细则》规定的生活补贴、新引进补贴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细则》规定的购房补贴。

  3.申请人已申领《细则》规定的购房补贴的,不得再申领《细则》规定的生活补贴。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1.购房补贴所需申报材料及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人才评价主管部门在开展审核工作时,如需更详细核实申请人补贴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审核意见补充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2.所有材料提交时须以彩色图片(jpg、jpeg、png、bmp)或PDF彩色扫描件形式上传。申报材料不得含有涉密信息,如有涉密材料,请申请人主动联系人才评价主管部门。

  3.购房补贴申请人获分类评价确认的人才类别有提升的,按以下情况执行:

  (1)申请人未申领过购房补贴的,可按其提升后的人才类别对应的补贴标准提出补贴申请。

  (2)申请人正在享受购房补贴的,已申请年限不补贴差额,剩余年限可按其提升后的人才类别对应的补贴标准提出补贴申请。

  (3)申请人已享受完购房补贴的,不补贴差额。

  4.夫妻双方均符合《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购房补贴申领条件的,可由人才类别较高一方按其对应的补贴标准提出购房补贴申请,但自其提交的购房补贴申请首次审核通过后,剩余年限不得变更申请人。

  5.申请人的配偶于婚前已在我市购买过商品住房的,申请人于婚后以本人(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的商品住房不纳入《细则》规定的购房补贴范围。

  申请人存在婚姻解除情形的,若在原婚姻解除前申请人(包括其原配偶、未成年子女)已在我市购买过商品住房,则在原婚姻解除后申请人(包括其现配偶、未成年子女)所购商品住房不纳入《细则》规定的购房补贴范围。

  6.购房补贴申请人是党政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根据已享受房改政策待遇核定购房补贴金额。

  7.申请人未享受完购房补贴,但已转让其用以申领购房补贴的商品住房的,自购房补贴复核部门发现之日起不得再享受剩余年限的购房补贴。

  四、“莞爱人才”生活补贴

  (一)申领条件

  申请人申领生活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1.非柔性引进的申请人须获分类评价确认为我市D类或以上人才;柔性引进的申请人须获分类评价确认为我市B类或以上人才。

  2.非柔性引进的申请人中,就业类申请人自获我市人才分类评价结果当月(含)至申请生活补贴时须在我市工作;创业类申请人在我市创办的单位须正常运营,若该单位属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则申请人须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东(不限出资方式,不允许代持股),若该单位属其他类型单位,则申请人须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柔性引进的申请人须满足相应的在我市工作时间要求[A类人才每年累计达3个月(含)以上,B类人才每年累计达6个月(含)以上]。

  (二)生活补贴税前标准

人才类别

生活补贴税前标准

A类

200万元

B类

100万元

C类

60万元

D类

30万元

  备注:

  1.生活补贴分五年等额发放,申请人须连续五年逐年提交补贴申请。自申请人提交的生活补贴申请审核通过的第一年起,余下四年内因申请人或其用人单位原因中途未提交申请或提交申请后审核不通过的,除另有规定外,相应年度的生活补贴申请不予补办。

  2.申请人已申领我市相同类型补贴或《细则》规定的新引进补贴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细则》规定的生活补贴。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1.生活补贴所需申报材料及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人才评价主管部门在开展审核工作时,如需更详细核实申请人补贴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审核意见补充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2.所有材料提交时须以彩色图片(jpg、jpeg、png、bmp)或PDF彩色扫描件形式上传。申报材料不得含有涉密信息,如有涉密材料,请申请人主动联系人才评价主管部门。

  3.生活补贴申请人获分类评价确认的人才类别有提升的,按以下情况执行:

  (1)申请人未申领过生活补贴的,可按其提升后的人才类别对应的补贴标准提出补贴申请。

  (2)申请人正在享受生活补贴的,已申请年限不补贴差额,剩余年限可按其提升后的人才类别对应的补贴标准提出补贴申请。

  (3)申请人已享受完生活补贴的,不补贴差额。

  五、“莞爱人才”新引进补贴

  (一)申领条件

  申请人申领新引进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须在2025年1月1日后(含当日)引进至我市。

  2.申请人须获分类评价确认为我市E类人才。

  3.就业类申请人自获我市人才分类评价结果当月(含)至申请新引进补贴时须在我市工作;创业类申请人在我市创办的单位须正常运营,若该单位属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则申请人须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东(不限出资方式,不允许代持股),若该单位属其他类型单位,则申请人须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新引进补贴税前标准

人才类别

新引进补贴税前标准

E类

10万元

  备注:

  1.新引进补贴分两年等额发放,申请人须连续两年逐年提交补贴申请。自申请人提交的新引进补贴申请审核通过的第一年起,因申请人或其用人单位原因第二年未提交申请或提交申请后审核不通过的,除另有规定外,第二年的新引进补贴申请不予补办。

  2. 申请人已申领我市相同类型补贴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细则》规定的新引进补贴。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1.新引进补贴所需申报材料及具体要求(详见附件3);人才评价主管部门在开展审核工作时,如需更详细核实申请人补贴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审核意见补充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2.所有材料提交时须以彩色图片(jpg、jpeg、png、bmp)或PDF彩色扫描件形式上传。

  3.新引进补贴申请人引进至我市的时间以其首次在我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为准;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从其规定:

  (1)就业类申请人持退休证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退休前未在我市用人单位缴纳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引进时间以退休后首次在我市用人单位申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时间为准;申请人属前述情况且为我市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须提供合伙人佐证材料)的,其引进时间以退休后首次在该事务所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时间为准。

  (2)就业类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是中直、省直驻莞机构(或在人才分类评价确认时经我市有关部门同意参照中直、省直驻莞机构执行的机构)并在上级单位所在地统筹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若到该驻莞机构工作前未在我市用人单位缴纳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则其引进时间以首次在该驻莞机构申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时间为准。

  (3)创业类申请人到我市创业前,若未在我市用人单位缴纳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则其引进时间以在我市创办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载明的成立日期为准。

  六、能力提升培养资助

  (一)申领条件

  申请人申领能力提升培养资助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25年1月1日后(含当日),在我市工作期间(以在我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申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记录为准,须两者同时符合条件)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或通过职称评审取得正高级职称,或通过考试、评审或认定取得一级/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才。

  2.申请人须具有我市户籍。

  3.申请人申请能力提升培养资助前6个月(含申请当月)须连续在我市工作(以在我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申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记录为准,须两者同时符合条件)。

  4.申请人申请能力提升培养资助时已与我市用人单位(党政群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财政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除外)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正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以在该用人单位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记录为准)。

  (二)能力提升培养资助税前标准

分类

条件类别

税前标准

学历(学位)类

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

3万元

职称类

取得正高级职称

4万元

技能类

取得S级/首席技师职业技能等级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4万元

取得T级/特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4万元

取得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万元

  备注:

  1.能力提升培养资助一次性发放。

  2.同一条件类别的能力提升培养资助每人限申领一次。同一分类内,已申领较高层次条件类别的能力提升培养资助的,不得再申领较低层次条件类别的能力提升培养资助。

  3.已申领《东莞市新时代创新人才引进培养实施方案》(东府办〔2018〕106号)规定的能力提升培养扶持的人才,已申领《东莞市加强研发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东府办〔2020〕58号)规定的素质提升奖励的人才,以及已申领《东莞市创新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东人社发〔2022〕18号)或《东莞市加强研发人才引进培养实施办法》(东府办〔2022〕63号)规定的能力提升培养资助的人才,不得再以同一条件类别申领《细则》规定的能力提升培养资助。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1.能力提升培养资助所需申报材料及具体要求详见附件4;相关资格条件佐证材料如非中文,需翻译为中文作为附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所有材料提交时须以彩色图片(jpg、jpeg、png、bmp)或PDF彩色扫描件形式上传。

  3.对能力提升培养资助申请人的用人单位进行认定时,用人单位与其设立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以及同一用人单位设立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不同分支机构,均认定为不同的用人单位。

  4.通过职称评审取得正高级职称,仅限经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送评获证的,或经我市具有正高级职称评审权的单位(含中直、省直驻莞机构及其上级单位)评审或委托评审获证的;取得不分正副高级的高级职称,不属于《细则》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取得正高级职称的情形。

  《细则》中规定的通过考试、评审或认定取得的一级/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仅限在我市申报获证的,或由中直、省直驻莞机构送广东省评审或认定获证的,且须能够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www.osta.org.cn/查询到。

  5.能力提升培养资助申请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的时间以相应学历(或学位)证书上的落款日期为准;取得正高级职称的时间以相应职称证书上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日期为准;取得一级/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时间以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为准。

  七、申领流程

  (一)公告发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有关待遇的申报通告。

  (二)人才申报。申请人选择线上、线下任一方式进行申报,逾期将不接受申报,且未提交申报的视为放弃申报。提交申报材料后,如需要补正材料的,请在收到补正短信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逾期不补正视为放弃申报。

  网上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于申报期内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搜索对应补贴名称〔莞爱人才购房补贴、莞爱人才生活补贴、莞爱人才新引进补贴、能力提升培养资助(素质技能提升)〕,按要求在线填报资料,并下载自动生成对应项目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示例见附件5至附件8)。申请人所在单位根据申请材料及申请人工作情况,在其《申请表》的“所在工作单位意见”栏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上传《申请表》扫描件(盖章版)并按照系统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逾期将无法申请,具体申报流程详见附件10。

  窗口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示例见附件5至附件8)并由所在单位根据申请材料及申请人工作情况,在其《申请表》的“所在工作单位意见”栏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本人或委托代办人(代办人须为中国境内自然人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委托授权书详见附件11)准备好相关纸质材料,在申报期内通过“i莞家”公众号或小程序预约任一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水乡、滨海湾政务服务中心除外)办理,由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使用一体化平台收件后(收件窗口无需流转纸质材料)录入。

  查询渠道:成功提交申请并生成流水号的,可通过微信小程序“i莞家”查询审核进度。进入小程序,点击“我的—我的办件”,登录后查询对应申报记录。

  补正材料要求和方式:经综合窗口、镇(街道、园区)及市级对应受理部门预审或审核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限期内补正或退回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登录“i莞家”小程序点击“我的—我的办件”,登录后进行补正,逾期未补正的,系统将自动办结。窗口申报者,亦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选择前往原申请办理业务的政务服务大厅提交补正材料。

  (三)资格初审。申请人所属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从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在莞工作时间和工作情况、申报材料完整性等方面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领条件进行初审。

  (四)部门复核。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下同)按照职能分别对购房补贴、生活补贴、新引进补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领条件进行复核,其中会同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购房补贴申领条件进行核查,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等部门对创业类申请人是否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第一大股东身份在我市创业的情况进行核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职能对能力提升培养资助申请人是否符合申领条件进行复核。

  (五)重复补贴(资助)和安全信用审查。复核部门按照职能分别就通过复核的申请人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以及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申请人相关情况,并根据意见扣减重复补贴(资助)金额。

  (六)补贴(资助)名单公示和确认。复核部门按照职能分别就通过重复补贴(资助)和安全信用审查的申请人名单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并根据公示情况形成补贴(资助)名单。申请人在人才分类评价确认时经市委人才办同意不作公示的,在申领《细则》规定的购房补贴、生活补贴、新引进补贴时可不作公示。

  八、咨询电话及受理地址

  咨询“莞爱人才”相关补贴和能力提升培养资助申报受理有关事宜,可拨打用人单位所属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电话(详见附件13)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附件:1.东莞市“莞爱人才”购房补贴申请材料清单

                    2.东莞市“莞爱人才”生活补贴申请材料清单

                    3.东莞市“莞爱人才”新引进补贴申请材料清单

                    4.东莞市能力提升培养资助申请材料清单

                    5.东莞市“莞爱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

                    6.东莞市“莞爱人才”生活补贴申请表

                    7.东莞市“莞爱人才”新引进补贴申请表

                    8.能力提升培养资助(素质技能提升)申请表

                    9.东莞市“莞爱人才”相关补贴和能力提升培养资助线上申请操作指引

                    10.委托授权书

                    11.人才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12.柔性引才承诺书

                    13.东莞市“莞爱人才”相关补贴和能力提升培养资助业务咨询电话

                    14.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状态及参保证明查询渠道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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