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市监处罚〔2026〕10-(803-805)号
当事人东莞市粟锋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具体名单见樟木头市场监管分局公告栏或东莞市樟木头镇人民政府查询),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东莞市粟锋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上述企业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2025年樟木头镇连续两年未年报吊销企业名单(3户).pdf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