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市监处罚〔2026〕10-(37-802)号
当事人东莞市宇鑫晨科技有限公司等766户企业(具体名单见樟木头市场监管分局公告栏或东莞市樟木头镇人民政府查询),未按规定报送并向社会公示2024年年度报告,并且因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东莞市宽亮贸易有限公司等766户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内资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上述企业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2025年樟木头镇一年未年报吊销企业名单(766户).pdf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