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具备生育登记条件的个人: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的夫妻,以及在我省常住半年以上的外省夫妻。
2.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在怀孕后至生育后半年内主动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1)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初婚夫妻;
(2)拟借助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夫妻双方可在怀孕前办理生育登记;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均未生育子女,拟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4)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
二、所需资料:
1.《广东省生育登记表》;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
3.在我省常住半年以上的外省夫妻需提供女方居住证。
三、审核流程:
带齐以上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综合服务中心计划生育窗口填写《广东省生育登记表》,夫妻双方需签名并按手印。夫妻因工作、身体等原因不方便亲自到办理机构的,可委托夫妻之外第三人代办(需提供委托书及第三方身份证原件)。
四、办理时限:
对生育登记材料齐全,经核实婚育情况无误的,镇街(园区)计生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生育登记,并出具《广东省生育登记证明》。
对不符合登记条件或所提交材料与事实不符的,不予办理生育登记并出具《广东省不予办理生育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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