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提出申请: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6)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7)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夫妻双方可向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
根据夫妻双方的户籍情况,可按以下情形办理:
(1)夫妻双方为我省同一乡镇、街道户籍的,向户籍所在地办理机构提出申请;
(2)夫妻双方为省内同一个地级以上市户籍但不在同一个乡镇、街道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机构提出申请;
(3)夫妻双方户籍不在省内同一个地级以上市,但女方常住在男方户籍所在地的,向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机构提出申请;
(4)夫妻一方为外省户籍且拟按我省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向我省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所需资料:
1. 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以子女为残疾儿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
(二)再婚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
(三)以子女死亡现家庭无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法院判决。
(四)一方是外省户籍的夫妻,应提供外省户籍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相关证明可通过内部信息或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得的,免予提交书面材料。
二、办理时限:
办理机构经核实申请人婚育情况无误后,办理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上述时间不包括鉴定、补充材料等时间。
申请再生育的,由夫妻本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