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木头镇应急管理分局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时发现,我镇一家企业涉粉尘作业的车间不符合规范,存在安全生产隐患。
当日,分局执法人员对领航工业设备(东莞)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多处安全隐患。其中在涉粉尘作业的车间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现场堆积粉尘未及时清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处以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提醒】: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逐步建立并实施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对排查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应当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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