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樟木头镇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天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仓库存放了一批柴油和液化石油气。经鉴定,上述物质属于危险化学品。
该企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该企业处三万元的罚款。
【案件回顾】
违法企业:东莞市天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1、危险物品(柴油、液化石油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3、隐患排查情况未及时进行公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安全提醒】
危险化学品具有可燃、毒害、腐蚀等特点,违规使用、储存易导致产生严重后果的突发性事故。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活动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注意好各个细节,做到宁可“兴师动众”,宁可“十防九空”。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采取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