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对车位管理、公共收益的归属及使用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
规划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对于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车位、车库不足,确需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用作停车位或者改建、重建为停车设施的,应当经业主共同决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归全体业主共有。
属于业主的共有收益包括:利用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停车场地、绿地、道路、通道、楼梯、房屋外墙、电梯、照明设施等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所得收益;因业主的共有部分被侵占、损害或者被依法征收所得的补偿、赔偿费用;共有收益的孳息;以及其他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收益。
同时,共有收益须用于下列支出:维修、更新、改造、增设共有部分;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第三方审核、审计、检测所需费用;开展业主公益活动;共用设施设备专项财产保险;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共有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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