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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MB2C90186Q/2026-00042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6-03-06
名称: 附件2:关于《东莞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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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关于《东莞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2026-03-06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的决策部署,稳步推进我市长护险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失能半失能人员长期照护需求,进一步健全我市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我局牵头起草了《东莞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随着社会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剧,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已上升为国家战略。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失能化趋势日益明显,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大幅增长,传统单一的养老模式已难以满足老年人的多元养老需求。根据我市第七次人口普查公报,全市常住人口中,60岁及以上人口为57.26万人,占比5.47%,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37.00万人,占比3.54%。与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提高1.94%,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提高1.28%。目前我市老龄化程度正持续加深、增速不断加快,针对群众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风险,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在长期护理保障方面存在短板,难以有效化解相关家庭的照护压力。建立长护险制度,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补齐社会保障短板的必然举措。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第六险”,长护险能够进一步织密织牢社会保障网,有效缓解人口老龄化和失能风险给家庭带来的沉重负担,在填补长期失能护理保障领域空白的同时,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增进民生福祉。

  二、起草过程

  为确保《征求意见稿》科学合理、贴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我局自2024年底启动长护险制度建立相关工作,严格遵循“调研摸底、广泛征求、借鉴完善”的工作思路,有序推进《征求意见稿》起草工作,具体过程如下:

  (一)调研摸底,夯实起草基础。2024年底,我局邀请专家团队开展长护险专项课题调研,通过全面摸底全市失能人员数量、分布及照护需求,深入走访各类护理院、托养照护服务中心等机构,详细了解我市护理服务市场供给、服务标准、人员配置等情况,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障现状,形成针对性强、可落地的政策建议,为《征求意见稿》起草奠定坚实基础。

  (二)广泛问计,精准对接需求。2025年4月,为全面掌握广大市民对长护险制度的认知程度、参保意愿及核心诉求,我局在全市各镇街(园区)开展全覆盖问卷调查,广泛收集群众关于参保缴费、待遇保障、服务供给等方面的重点、热点问题,充分吸纳群众合理建议,确保制度设计贴合民意、回应民需。

  (三)借鉴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在课题调研和问卷调查的基础上,我局积极学习国内长护险试点城市的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东莞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初稿。随后,向市财政、税务、民政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对初稿进行反复修改、打磨完善,最终形成本次《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吸纳社会各界智慧,确保政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行性。

  三、政策依据

  (一)《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

  (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医保办发〔2024〕21号)

  (三)《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2号)

  (四)《国家医保局 教育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当前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5〕11号)

  (五)《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5〕24号)

  四、总体思路

  东莞市建立长护险,坚持“覆盖全民、城乡一体、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原则,构建“筹资多元、保障基本、责任共担”的制度框架,聚焦中、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照护需求,全面落实保障责任。根据国家相关部署要求,我市长护险总费率确定为0.3%,建立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多元筹资机制。

  我市长护险制度将着力构建保障适度、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障体系,为失能半失能人员提供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保障,切实提升其生活质量;同步统筹做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补助、居家养老服务资助等相关政策的衔接,避免保障重叠,切实凝聚保障合力。结合制度设计和我市实际,统筹设置居家、社区、机构三种护理服务方式,搭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全方位照护服务体系,待遇保障向居家、社区护理倾斜,通过定点协议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效;引入第三方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充实经办力量、提升管理效能,保障制度平稳有序实施。结合我市实际,该制度拟自2026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五、主要内容说明

  《征求意见稿》分七个部分、共四十三条,涵盖参保缴费、基金管理、待遇保障等长护险制度核心内容,具体如下:

  (一)总则

  依据国家、省相关文件及本市实际制定《征求意见稿》,明确长护险建立遵循“覆盖全民、城乡一体、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原则,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制度建设与本市人口、经济发展水平适配。明确长期护理服务与产业同步发展,调动市场力量参与。细化各部门职责,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市长护险工作,市财政、税务、民政、卫健、人社、残联、发改、政务服务、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园区)协同推进。   

  (二)参保缴费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同步参加长护险,长护险保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步征收。建立多元筹资机制,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与职工医保一致,费率为0.3%,单位与个人各承担0.15%,灵活就业人员均由个人承担;退休人员个人按本人基本养老金的0.15%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缴费基数下限为本市上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月均养老金,由其个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并缴费;未就业城乡居民保费个人与政府补助按1:1同比例分担,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其在本市参加基本医保的父母或其他法定扶养人参保,不单独筹资,可按照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无法跟随参保的,可视同参保。

  (三)基金管理

  长护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纳入社保基金预算编制范围,依法接受监督。明确基金收入来源包括保费、利息、政府补助、上级补助、社会捐赠等。界定六种基金不予支付情形,主要包括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在非协议管理定点机构发生的、非护理服务、在境外发生的护理等相关费用,确保基金规范使用。

  (四)待遇保障

  1.待遇享受条件。参保人按规定缴纳长护险保费、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符合中、重度失能等级标准,且在我市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3个月以上的,自评估认定次月起,在评估结论有效期内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未在长护险制度启动后三个月内初次参保的,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6个月,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等待期基础上增加1个月等待期。

  2.参保长效机制。一是职工连续3个月以上中断缴费的,参保后设置6个月固定待遇等待期,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等待期基础上增加1个月等待期;二是除符合规定中途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群体外,未就业城乡居民未在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长护险的,参保后设置6个月固定待遇等待期,每多断保1年增加1个月等待期;三是自2026年起,对连续参加长护险满4年的参保人,长护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断保后再次参保的,所提高的支付比例归零。

  3.失能评估管理。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评估机构及评估结论,按《东莞市失能人员评估服务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明确七种不予受理评估申请的情形,建立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的机制,明确不同评估情形下的费用承担标准,确保评估工作规范有序。

  4.待遇保障范围。符合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可在本市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的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机构护理三种服务方式中自主选择一种,享受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长护险服务项目目录,超出目录范围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长护险基金不予支付。

  5.待遇支付标准。待遇享受不设起付线,按失能评估等级确定各类护理方式的基金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及服务要求。其中,居家护理基金支付80%,每人每月基金支付累计不超过24小时,重度、中度失能人员每小时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90元、70元;社区护理基金支付75%,重度、中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日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60元、50元;选择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长期护理服务的,应至少符合五种规定的情形之一。机构护理基金支付70%,分两类执行:定点医疗机构护理,中度失能至重度失能Ⅲ级人员每月最高支付限额在2200-2850元之间;养老服务机构护理,每月最高支付限额在1500-2000元之间。

  (五)服务管理

  明确居家、社区、机构三种护理服务的具体内涵,长护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市医保行政部门确定定点机构配置规划,建立准入、退出机制,定点长护服务机构需具备相应资质并接入医保信息平台,规范服务行为、加强护理人员培训,护理服务人员需符合相应资质,5年内将长期照护师占比提升至不低于50%。鼓励养老机构内设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专业医疗护理服务。

  (六)经办管理

  市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经办服务,通过合同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服务费支付标准。强化基金监管,将基金使用纳入常态化监管,建立联查联办和追责问责机制。定点机构需接受监督,明确医疗保障部门、第三方机构、参保人等相关主体违法违规的处理原则。

  (七)附则

  明确相关术语定义、制度实施时间、文件有效期、保费征缴时间、失能评估预评估等相关事项,逐步推进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建设,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

  为确保政策衔接,避免基本医疗保险与长护险待遇重复发放,《征求意见稿》正式实施后后,《东莞市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东医保〔2023〕75号)第十一条规定的医养结合待遇将停止执行;同时,我局将会同市残联、民政部门做好长护险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补助、居家养老服务资助等政策的衔接,具体衔接政策另行制定。

  下一步,我局将同步制定《征求意见稿》配套文件,强化保障措施,确保配套文件与《征求意见稿》同步实施、无缝衔接,推动本市长护险制度平稳落地、有序运行,切实把惠民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