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响应国家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战略要求,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结合我市基金运行情况等情况,东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支付政策的通知》(粤医保发〔2024〕23号),并明确了相关待遇,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等文件精神,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出台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支付政策的通知》(粤医保发〔2024〕23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取卵术”等8个辅助生殖类诊疗项目纳入医保目录的通知》(粤医保发〔2024〕24号)等文件,将“取卵术”等8个辅助生殖类诊疗项目纳入医保目录。按照国家和省医保局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我市出台了《东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支付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东医保〔2024〕36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保障范围
参保人因不孕不育(含其中一方不孕不育,下同),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门诊发生“取卵术”等8个辅助生殖类诊疗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进行支付。具体项目如下:
(二)明确支付标准及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按规定享受不孕不育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参照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最低基本医疗费用段的分段支付比例(如:三级定点医院支付比例为85%,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支付比例再增加5个百分点)。基本医疗费用年度限额管理参照二类门特实行,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20000元、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16000元,并纳入本人参保期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三)明确就医管理
参保人可在具有相应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1家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不孕不育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选定医疗机构;确因病情需要到市外就医的,这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可在本省省会联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
已办理异地备案且因不孕不育行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参保人,可在备案地选择1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选定医疗机构。选定医疗机构等手续,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明确。
三、实施时间
《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问一答长图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