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打开行政区划_中国东莞石排街道栏目页面,本页面是由15个视窗区共计15个区域组成,操作帮助请按Alt加问号键。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中国东莞石排街道栏目”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放弃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街镇 > 中国东莞石排镇栏目 > 专题 > 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 政策速递
东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工作指引(第一版)》的通知
  • 2022-12-01 16:27
  • 来源: 东莞市民政局
  • 【字体:    打印
  • 分享到:

松山湖宣传与社会工作局、各镇(街道)公共服务办: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工作,依法规范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确保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公信力,维护志愿服务活动参与主体合法权益,激发社会公众参与志愿服务的热情,促进志愿服务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努力实现抽查规范化、标准化,现将《东莞市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工作指引(第一版)》印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宣传推广,指引有关志愿服务组织(团体)规范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

  如有疑问,请与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联系。

   

   

东莞市民政局                                     

2022年10月17日                                  

  (联系电话:0769-22832506)


东莞市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工作指引

(第一版)

   

  为规范我市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工作,依法规范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确保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公信力,维护志愿服务活动参与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发社会公众参与志愿服务的热情,促进志愿服务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努力实现抽查规范化、标准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东莞市辖区范围内开展的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工作。以检查《志愿服务条例》《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实施,尤其是《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实施后的工作为主。

  二、抽查内容

  (一)在志愿服务记录方面

  应当检查:1.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基本信息、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评价、技能培训、表彰奖励情况是否完整准确;2.是否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志愿服务记录;3.是否及时按规定将纸质记录录入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等。

  重点检查:1.志愿服务时间、志愿服务内容等是否与志愿服务活动实际情况相一致;2.是否向志愿者发放了除必要补贴之外的报酬;3.是否将职务行为、有偿服务或者非公益性服务当作志愿服务进行记录与证明;4.是否存在假冒志愿服务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的行为。

  (二)在记录证明出具方面

  应当检查:1.志愿服务组织是否以志愿服务记录为依据,为志愿者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2.是否可以通过有其记录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进行查验等。

  重点检查:1.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行为;2.是否以出具记录证明为由向志愿者收取费用或者开展营利性活动。

  三、抽查对象

  (一)重点抽查志愿服务组织。市民政局根据社会组织法人库、志愿服务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数据、社会舆论监测等日常监管情况,将活动较多、影响较大的志愿服务组织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将因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事宜被志愿者投诉或产生负面舆情的志愿服务组织,列入当年抽查范围。

  (二)适当抽查其他组织和机构。市民政局按照对志愿服务组织抽查的要求,适当对慈善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公共服务机构和城乡社区、单位内部成立的志愿服务团体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情况进行抽查。

  四、抽查对象的确定

  市民政局通过社会组织法人库筛选出全市志愿服务组织名册,并牵头会同市文明办、团市委和各镇街(园区)宣教文体旅办、公共服务办、团委通过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广东志愿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i志愿”系统)、东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筛选出志愿服务团体名册,尤其是要将被志愿者投诉或产生负面舆情的志愿服务团体纳入名册清单,定期更新东莞市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对象库。由市民政局通过“东莞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每年现场抽查对象数量不少于5家。

  检查对象认为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中存在应依法回避情况的,可以书面向市民政局提出,由市民政局审核后按程序递补执法检查人员。

  五、抽查步骤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步骤可以依次为前期准备、实施检查、结果公布、依法查处等。

  (一)前期准备

  实施检查前,市民政局应当提前通知志愿服务组织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按程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将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等事项提前通知检查对象,检查对象需提前准备志愿服务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章程原件、近两年的年度工作报告、组织机构设置及志愿服务队伍职责分工情况说明、志愿者情况、志愿服务活动(项目)开展情况、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情况等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材料,以及可以登录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电脑。

  市民政局要加强与相关镇街(园区)公共服务办联系,由公共服务办进一步联系被检查对象,确定被检查对象所在位置,沟通确定检查时间,做好自查自纠、检查准备,提高工作效率。

  (二)实施检查

  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地检查。在实地检查时,同行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正式检查前应当向抽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和抽查通知。被检查对象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到场,确实不能到场的,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具委托书原件,委托其他人员到场协助检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市民政局可以提前邀请市文明办、团市委和相关镇街(园区)宣教文体旅办、公共服务办、团委等志愿服务工作人员参与实地检查。

  检查工作应当在被检查对象的注册地进行。在检查中,执法检查人员要注重加强《志愿服务条例》《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等的普法宣传,应注意通过文字、图片等方式留存检查痕迹,但不得随意扩大抽查内容范围。现场照片不能带有水印,照片数量一般为两张及以上,照片内须包含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与实际相符的门牌。执法检查人员应规范填写《东莞市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抽查现场检查表》(以下简称《检查表》,附件1),并要求被检查对象现场人员、被检查对象代表人(负责人)、检查人员、记录人员用正楷字体签字或盖章确认。《检查表》填写要求详见附件2。

  (三)结果公布

  检查结束后,市民政局将《东莞市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抽查现场检查表》上传至“东莞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系统”予以公示,并形成“双随机”抽查情况通报,通过东莞市民政局官网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各受检对象。

  (四)依法查处

  在检查中,执法检查人员如发现被检查对象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应当现场要求被检查人员及时改正,并签订限期整改承诺书(承诺书模板详见附件3)。被检查对象整改结束后,应当如期向市民政局报送整改报告。如被检查对象拒不接受整改意见的,市民政局依法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的通知》(粤民规字〔2020〕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六、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二)《志愿服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第一款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第十九条第二款 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有违法行为,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无权处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行业组织投诉、举报。

  第三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第三十九条 对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由民政、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三)《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7号,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记录,是指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纸质载体等形式,记录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有关信息。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是指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依据志愿服务记录信息形成的、能够证明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情况的材料。

  第三条  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无偿、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记录的志愿服务信息,包括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和评价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志愿服务组织还可以记录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记录志愿服务信息,也可以通过其他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纸质载体等形式记录。其他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纸质载体等形式记录的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等信息,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第五条  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居住区域、联系方式、专业技能和服务类别等。

  第七条  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情况,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活动组织单位和活动负责人。

  前款的服务时间是指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实际付出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服务时间。

  第八条  志愿者的培训情况,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培训的名称、主要内容、学习时长、培训举办单位和日期等信息。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如实记录志愿者的培训情况。

  第九条  志愿者的表彰奖励情况,包括志愿者获得志愿服务表彰奖励的名称、日期和授予单位。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记录志愿者在本组织获得表彰奖励的情况。志愿者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志愿服务表彰奖励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在志愿者提供相关材料后及时、如实记录。

  志愿者获得其他组织给予志愿服务表彰奖励的,可以凭相关材料申请志愿服务组织协助记录。志愿服务组织核实无误后应当协助记录。

  第十条  志愿者的评价情况,包括对志愿者的服务质量评价以及评价日期。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志愿服务完成情况、志愿服务对象反馈情况,对志愿者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基于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等,对志愿者进行星级评价。

  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其中志愿服务情况和评价情况,应当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记录。

  第十四条第一款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志愿者的需要,以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为依据,为志愿者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十六条第一款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妥善管理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不得将志愿服务记录信息用于商业目的。

  第十七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如实反映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不属于志愿服务的活动,不得进行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发现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使用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建立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和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抽查制度,重点检查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向志愿服务有关各方了解核实情况,有权要求志愿服务组织提供相关资料,志愿服务组织不得隐瞒、阻碍或者拒绝。

  第二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依据《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第二十五条  利用志愿服务记录或者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

  第二十六条  慈善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活动,依法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由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的,应当由志愿服务组织做好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依法自行招募志愿者的,参照本办法关于志愿服务组织的规定做好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

  在城乡社区、单位内部成立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团体,应当在对其实施管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单位指导下,记录志愿者的志愿服务信息。

  (四)《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7号公告,2020年修订,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为有需要的志愿者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建立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抽查制度,重点检查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三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附件:1.东莞市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抽查现场检查表

        2.东莞市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抽查现场检查表填写要求

        3.承诺书(模板)

   

   


  附件1

 

  东莞市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抽查现场检查表


  被检查单位(公章):
      现场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现场检查地址:
      是否为注册登记地址:是¨   否¨ 

  检查内容

  存在问题

  备注

   

   

   

   

   

   

  

  

  

  

  

  

  

  

  记录的志愿者基本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记录的志愿者服务时间是否完整准确



  记录的志愿者服务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记录的志愿者服务评价情况是否完整准确



  记录的志愿者技能培训情况是否完整准确



  记录的志愿者表彰奖励情况是否完整准确



  是否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志愿服务记录



  是否及时按规定将纸质记录录入有关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是否向志愿者发放了除必要补贴之外的报酬



  是否将职务行为、有偿服务或者非公益性服务当作志愿服务进行记录与证明



  是否存在假冒志愿服务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是否以志愿服务记录为依据,为志愿者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是否可以通过有其记录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查验其出具的志愿服务证明



  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行为



  是否以出具记录证明为由向志愿者收取费用或者开展营利性活动



  检查人员是否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抽查通知,告知抽查的内容和要求(请填“是”或“否”):

   

   

  被检查对象现场人员(需列职务):

   

   

  被检查对象代表人(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记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东莞市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抽查 现场检查表填写要求

   

  1.“现场检查地址”应当与实际相符,原则上应当与注册地保持一致。

  2.被检查对象在有其记录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纸质台账中的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居住区域、联系方式、专业技能和服务类别等)是完整准确的,则检查人员在《检查表》“记录的志愿者基本信息是否完整准确”的“存在问题”处,填写“无”;如果上述信息有缺漏的,则填写“XXX(如居住地址、服务类型)信息不完整”;如果上述信息有错误的,则填写“XXX(如居住地址、服务类型)信息不准确”。

  3.被检查对象在有其记录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纸质台账中的志愿者服务时间(包括服务开始时间、服务结束时间、服务时长等)是完整准确的,则检查人员在《检查表》“记录的志愿者服务时间是否完整准确”的“存在问题”处,填写“无”;缺少服务开始时间、服务结束时间或服务时长的,填写“志愿者服务时间不完整”;服务开始时间、服务结束时间与服务时长不对应的,填写“志愿者服务时间不准确”。

  4.被检查对象在有其记录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纸质台账中的志愿者服务内容(含志愿服务活动的名称、日期、地点、活动组织单位等)是完整准确的,则检查人员在《检查表》“记录的志愿者服务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的“存在问题”处,填写“无”;服务内容不全的,填写“志愿者服务内容不完整”;服务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填写“志愿者服务内容不准确”。

  5.被检查对象在有其记录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纸质台账中的志愿者服务评价情况(包括对志愿者的服务质量评价、评价日期等)是完整准确的,则检查人员在《检查表》“记录的志愿者服务评价是否完整准确”的“存在问题”处,填写“无”;服务评价为空的,填写“志愿者服务评价不完整”;服务评价与实际不符的,填写“志愿者服务评价不准确”。

  6.被检查对象在有其记录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纸质台账中的志愿者技能培训情况(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培训的名称、主要内容、学习时长、培训举办单位和日期等)是完整准确的,则检查人员在《检查表》“记录的志愿者技能培训情况是否完整准确”的“存在问题”处,填写“无”;缺少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培训的名称、主要内容、学习时长、培训举办单位或日期的,填写“志愿者技能培训信息不完整”;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培训的名称、主要内容、学习时长、培训举办单位或日期与实际不相符的,填写“志愿者技能培训信息不准确”。

  7.被检查对象在有其记录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纸质台账中的志愿者表彰奖励情况(包括志愿者获得志愿服务表彰奖励的名称、日期和授予单位)是完整准确的,则检查人员在《检查表》“记录的志愿者表彰奖励情况是否完整准确”的“存在问题”处,填写“无”;缺少志愿者获得志愿服务表彰奖励的名称、日期或授予单位,填写“记录的志愿者表彰奖励信息不完整”;志愿者获得志愿服务表彰奖励的名称、日期或授予单位有误的,填写“记录的志愿者表彰奖励信息不准确”。

  8.被检查对象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志愿服务记录的,则检查人员在《检查表》“是否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志愿服务记录”的“存在问题”处,填写“无”;否则,填写“未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志愿服务记录”。

  9.被检查对象无纸质记录或纸质记录的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等信息在有其记录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全部可查验的,则检查人员在《检查表》“是否及时按规定将纸质记录录入有关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存在问题”处,填写“无”;否则填写“未及时按规定将纸质记录录入有关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10.被检查对象未向志愿者发放除必要补贴(含交通、餐费、通讯补贴)之外的报酬的,则检查人员在《检查表》“是否向志愿者发放除必要补贴之外的报酬”的“存在问题”处,填写“无”;否则,如实填写向志愿者发放的具体报酬。

  11.被检查对象不存在将职务行为、有偿服务或者非公益性服务当作志愿服务进行记录与证明的,则检查人员在《检查表》“是否将职务行为、有偿服务或者非公益性服务当作志愿服务进行记录与证明的”的“存在问题”处,填写“无”。否则,则填写“将职务行为当作志愿服务进行记录与证明”“将有偿服务当作志愿服务进行记录与证明”或“将非公益性服务当作志愿服务进行记录与证明”。

  12.检查对象依法依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则检查人员在《检查表》“是否存在假冒志愿服务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存在问题”处,填写“无”。否则,则填写“存在假冒志愿服务名义开展XXX(具体经营活动的行为)”。

  13.检查对象根据志愿服务记录如实为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则检查人员在《检查表》“是否以志愿服务记录为依据,为志愿者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行为”的“存在问题”处,填写“无”。否则,则填写“出具证明的XXX(如服务时间、内容、时长、举办单位等)与实际不符”“存在伪造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行为”或“存在变造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行为”。

  14.检查对象出具的证明可以通过有其记录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查验的,则检查人员在《检查表》“是否可以通过有其记录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查验其出具的志愿服务证明”的“存在问题”处,填写“无”。否则,填写“无法查验”。

  15.检查对象依法依规向志愿者无偿出具证明的,则检查人员在“是否以出具记录证明为由向志愿者收取费用或者开展营利性活动”的“存在问题”处,填写“无”。如果被检查对象要求志愿者支付费用,才同意向志愿者出具证明的,则检查人员在“存在问题”处,填写“以出具记录证明为由向志愿者收取费用”;如果被检查对象以营利为目的来出具证明的,则检查人员在“存在问题”处,填写“以开具记录证明为由开展营利性活动”。

  16.检查结束,被检查对象现场人员、被检查对象代表人(负责人)、检查人员、记录人员均要在《检查表》上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须在《检查表》对应位置,加盖公章。被检查对象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前签注意见“情况属实”。

   

   

  附件3

   

承诺书(模板)

   

市民政局:

  为做好XXX(被检查对象名称)的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本人作为XXX(被检查对象名称)负责人,作出如下承诺:

  针对(被检查对象名称)在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方面存在的问题,本人承诺将按规定改正,自承诺即日起XX日内整改完毕,向市民政局报送整改报告。

   

承诺人:                                         

2022年  月  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中国东莞石排街道栏目_中国东莞石排街道栏目
版权所有: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 : 4419000098
备案号:粤ICP备19114884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号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