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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委会,镇机关各办公室,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石排镇技能人才提升培训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排镇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10日
石排镇技能人才提升培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技能照亮前程人才赋能产业”大规模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行动方案(2025—2027年)》(粤人社发〔2025〕17号)和《东莞市产业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细则》(东人社规〔2026〕6号),实施更具特色和更高质量的技能人才提升培训,赋能石排镇产业人才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技能人才提升培训指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排分局(下简称“石排人社分局”)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推动石排镇开展技能人才培训,从而提升石排镇产业人才的技能水平,稳定就业和促进产业发展。
第三条 石排人社分局负责石排镇技能人才提升培训的宣传发动、补贴审核、补贴发放、属地监管等工作。
石排财政分局负责石排镇技能人才提升培训的资金保障、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培训对象、项目及承训单位
第四条 技能人才提升培训对象为石排镇常住人员,不含财政供养人员和全日制在校生。培训对象年龄应年满16周岁,其中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符合条件(三)的除外。
培训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石排镇户籍;
(二)持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且居住证地址在石排镇;
(三)与我镇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个月的在岗职工。
第五条 培训项目应聚焦我镇重点产业、支柱产业、新型产业、特色产业等发展需要,符合广东省大规模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行动要求,符合我镇就业群体就业需求,以提升劳动者的岗位适应能力和职业素养、促进劳动者就业为目标,紧密结合企业实际生产需求,重点围绕岗位操作技能、安全生产知识、质量控制等方面开展。培训项目或工种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培训需求或工作安排进行调整。
第六条 技能人才提升培训承训单位应为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能够开展相应培训项目的理论课或实操课师资、设施设备及场地资源;
(二)具备较为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以及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三)近3年不存在如下情形: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等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信用中国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存在刑事犯罪记录、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
第三章 培训实施
第七条 培训实施前,承训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石排人社分局提交开班申请,开班申请通过后方可开展培训。石排人社分局在收到开班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反馈结果至承训单位。开班申请时应提交含培训方案的开班申请表。
第八条 开班申请时,技能人才提升培训需提供理论及实操考核试题1套或以上。
第九条 技能人才提升培训的课时不少于24学时。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每天不超过8学时。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教学的,线上培训课时不超过总学时数的30%,所使用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应运行稳定,功能模块设置合理,具备学员实名注册、登录、学习的功能,实现培训过程数据可记录、可统计、可查询、可追溯的全过程跟踪管理,并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管理的通知》(粤人社函〔2023〕339号)规定。
第十条 培训实行学员签到制,对上课学时达不到开班申请时确定学时70%的参训学员不得安排考核。承训单位应加强对培训过程的技术监管,培训视频记录个数不少于线下培训学时数的10%,单个视频时长不少于20分钟,单日视频限提供1次。
第十一条 培训项目考核采用自主考核与指定试题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第十二条 承训单位应在培训项目实施完成后3个月内,向镇人社分局提交验收申请,逾期不予受理。验收资料的学员信息及讲师信息需与开班申请表的信息一致,课程验收材料如有缺项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石排镇技能人才提升培训由石排人社分局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的,承训单位可按照验收合格人数申领培训补贴;验收不合格的应由石排人社分局告知承训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石排镇技能人才提升培训项目验收结果由镇人社分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如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石排人社分局对异议反映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处理。经调查异议成立且确认不符合验收条件的,作验收不合格处理,告知承训单位并说明理由;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影响验收的,告知承训单位办理补贴申领。
第十五条 承训单位应按班次整理归档培训档案。档案资料的存放应完整有序,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以备查验。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六条 石排人社分局应综合运用“人防+技防”手段,通过“线上+线下”等检查手段加强培训过程监督检查。对于首次开展培训的,应进行实地检查;对于已开班培训的,应在培训期间进行随机现场抽查,并建立相应检查监管档案。
第十七条 承训单位按照“谁申领,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所申报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承训单位应确保培训过程的真实性,并积极配合各级政府部门对培训项目开展的核查、审计等工作。
第五章 培训补贴
第十八条 石排镇技能人才提升培训项目的补贴资金由石排人社分局结合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年度预算,由镇财政承担。
第十九条 石排镇技能人才提升培训项目补贴拨付方式:在验收结果公示结束后,承训单位可向石排人社分局申请一次性补贴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石排镇技能人才提升培训项目补贴计算标准为30元/课时/人,培训补贴按培训班次进行拨付,补贴上限为50000元,每人每年补贴次数不超过2次。
石排镇技能人才提升培训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仅限用于与培训直接相关的师资、场地、设备、教材、耗材、考核等支出,不得用于与培训无关的员工福利、投资理财及其他无关支出。对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追回违规使用的补贴资金,取消其享受本细则有关补贴政策的资格。
承训单位以弄虚作假、欺骗等手段获取培训项目补贴的,由发放补贴的部门按程序追回相关补贴资金,由石排人社分局将其行为记入工作档案,取消其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申请石排镇产业人才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奖补资金从镇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年度奖补资金总额以镇财政当年预算安排额度为上限,按照申报受理先后顺序拨付,资金额度用尽即停止受理及拨付。
第二十二条 针对同一培训对象在1个自然年度内,同一承训单位只可申领一次石排镇技能人才提升培训项目补贴。
同一职业或工种、同一等级证书已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的,承训单位不再石排镇技能人才提升培训项目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排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本细则实施期间作出的补贴事项,除另有规定外,不因本细则有效期届满而不受本细则的约束。本细则实施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石排镇技能人才提升培训开班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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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