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东莞市石碣东赫根东商贸有限公司等292户企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东莞市石碣东赫根东商贸有限公司等292户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上述292户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现予以公告。本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名单(292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相关稿件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