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9日7时45分左右,在东莞市东坑镇东安路“中国移动”营业厅对出路口路段,一辆重型厢式货车与一辆无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一人当场死亡,一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东坑镇政府高度重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东莞市人民政府同意,东坑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9月30日成立了由镇党委副书记殷河满同志为组长,东坑应急管理分局局长卢绍辉为常务副组长,东坑交警大队、东坑应急管理分局、东坑镇纪检监察办公室、东坑交通分局、东坑镇总工会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东坑镇“9·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聘请广东正航司法鉴定中心、广东永泰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协助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车辆情况及其驾驶员情况
1.粤SL3616号重型厢式货车,品牌型号:乘龙牌LZ5180XYKM3AB,车辆识别代码:LGGR3AG48KL625795,发动机号:EJAL2K01353,注册日期:2019年10月14日,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状态:正常;所有人:东莞市东坑理想货运代理服务部;登记住所:东莞市东坑镇寮边头村桃源64号A2;经营范围: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道路普通货运。该车核载3人,实载1人,核载质量:9400kg,实载质量:空载。该车辆已办理《道路运输证》,发证日期:2019年10月25日,审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许可证号:粤交运管许可莞字441900013366号;状态:营运)。
车辆购有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投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有效期至2020年10月8日,保险单号:ADNG011CTP19B067702G。商业险投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13522003900838830496,其中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100万元,有效期至2020年11月20日,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查询,粤SL3616号重型厢式货车无历史事故违法记录。经查,该车有安装GPS和智能视频报警装置。
2.驾驶员情况:林旭明,性别:男,1995年8月20日出生,户籍地: ,公民身份证号:,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5年3月5号,有效期至2021年3月5日,符合驾驶重型厢式货车条件,但其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经查,林旭明无历史事故记录,2018年至今共有3条非现场违法信息记录,已接受罚款3次。经交警部门抽取林旭明的血液送广东正航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0mg/ml,没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存在毒驾及疲劳驾驶情形。
(二)涉事无牌电动自行车及其驾驶员等情况
1.无牌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车架号:不详,电动机号:2006237903,车重46.35kg(标准重量不大于55kg),电动车功率为350W,电压48V,标准额定输出功率为400W。
2.驾驶员情况:白小燕,性别:女,1983年2月16日出生,户籍地: ;公民身份证号: 。经广东正航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进行酒精检验,检验结果为0mg/ml,未酒后驾驶。
3.乘客情况:魏想晖,性别:女,1987年9月25日出生,户籍地: ,公民身份证号: 。当日早上在东坑镇坑美村东兴东路搭乘公司同事白小燕驾驶的无牌电动自行车前往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三)涉事单位情况
涉事车辆所有人为东莞市东坑理想货运服务部,成立于2018年8月2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4YKLLW7P,经营者:林旭明;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道路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场所:东莞市东坑镇寮边头村桃源64号A2;该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018年8月23日至2022年9月30日(许可证号:粤交运管许可莞字441900093683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经核查,该个体户名下有货运车辆2辆,车牌号分别为:粤SL3616(涉事车辆)、粤S97996;共有3名司机,其中1名兼职司机(林旭明),2名专职司机。
(四)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睛。
2.道路情况:该路口为十字路口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东往东兴工业园方向,西往东坑市场方向,东西方向双向两车道行车,南往长安塘村方向,北往塔岗村方向,南北方向双向四车道行车,平坦沥青路面。
3.肇事车辆位置:粤SL3616大货车发生事故后,停在路口中间,无牌电动自行车被压在粤SL3616大货车左后轮下面。
4.车辆痕迹:粤SL3616号大货车车头保险杠左侧有碰撞痕迹;电动自行车车身右侧有碰撞痕迹,电动自行车车身左侧有倒地痕迹。
5.路面痕迹:路面上有电动自行车的倒地挂痕及电动自行车被辗压后的地面摩痕。
(五)肇事车辆检验检测及车辆属性鉴定情况
1. 检验检测情况。
(1)交警部门委托广东永泰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粤SL3616号重型厢式货车进行安全技术状况检验,得到如下鉴定结论:受检的粤SL3616东风厢式大货车制动系、转向系及照明、信号装置均功能有效。
(2)交警部门委托广东永泰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无牌电动自行车进行鉴定,得到如下鉴定结论:事故车前、后轮均采用鼓式制动装置,各轮的制动蹄片厚度及制动摩擦接触面正常,前、后轮胎冠花纹深度磨损正常(前轮胎纹深度3.28mm,后轮胎纹深度3.70mm),大梁、前叉、方向把等部件均紧固到位。
2.车辆属性鉴定情况。交警部门委托广东正航司法鉴定中心对白小燕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属性鉴定,鉴定结果为非机动车。
(六)货物源头装载情况
经核查,粤SL3616号重型厢式货车在发生事故时,车上没有装载货物。
(七)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1.粤SL3616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林旭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导致此起事故的过错。
2.无牌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白小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之规定,是导致此起事故的过错。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认定当事人事故责任如下:当事人林旭明、白小燕均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魏想晖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八)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具体如下:
1.死者情况。白小燕,无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性别:女,1983年2月16日出生,户籍地: 。公民身份证号: ,系东莞丹罗电器有限公司员工。经广东正航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报告证实白小燕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及胸腹部脏器损伤死亡。
2.伤者情况。魏想晖,无牌电动自行车乘客,性别:女,1987年9月25日出生,户籍地: ,公民身份证号: ,系东莞丹罗电器有限公司员工。伤者经东莞市东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足第4、5跖骨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已于2020年10月9日出院休养。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09月29日7时45分左右,林旭明驾驶一辆粤SL3616号牌空载重型厢式货车从东坑镇前往石排镇约见朋友时(自东坑镇长安塘村往塔岗村方向行驶),行经东坑镇东安路“中国移动”营业厅对出路口时遇前方塞车,在排队驾车起步时,该车车头左侧与白小燕驾驶的从东兴工业区往东坑市场方向行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左侧车身发生碰撞,造成无牌电动自行车司机白小燕当场死亡、无牌电动自行车乘客魏想晖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0年9月29日7时48分,东坑交警大队接群众报警称,在东莞市东坑镇东安路中国移动对出路口路段,一辆大货车和一辆无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接报后,东坑交警大队大队长邓伟锋、副大队长陈卫标、中队长莫柱枢、副中队长陈俊伟带领值班民警李柱新、袁志文于8时10分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安全防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应急救援等各项工作。同时,通知医疗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伤者救治工作。9时50分,现场处置完毕,清理现场后恢复交通,暂扣肇事车辆2辆。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对该路段车流做好疏导,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善后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小组,全力做好伤者的救治和死伤者家属安抚工作,目前伤者魏想晖已出院,死者白小燕于2020年10月27日在东莞市殡仪馆火化,事故各项善后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林旭明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遇前方塞车时,未发现车头左侧从东兴工业区往东坑市场方向行驶的无牌电动自行车的情况下驾车起步,造成与白小燕驾驶的无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2.白小燕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违规进入路口,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司机林旭明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
2.无牌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没有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强行通过无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东莞市东坑镇“9·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所涉车辆并未进行营运性道路运输活动,事故的发生也非在营运过程中的超速超限、车辆事故隐患等安全生产高度风险与隐患所致,仍属一般道路交通风险与隐患所致。东莞市东坑镇“9·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当事人林旭明、白小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行为导致的一般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四、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东坑分局履职情况。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东坑分局是东坑镇交通运输行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该分局针对全镇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情况,制定了年度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和台账,明确职责分工,优化检查方式,逐层压实责任,进一步引导企业明确安全生产要点,推动安全责任到企业、到岗、到人。今年以来,共检查危运、驾培、普货、汽修、水运等企业203家次,排查隐患133处,已整改133处;认真梳理通报情况,加强重点车辆隐患清零工作。对东坑籍17家货运经营者车辆在外市发生的41辆次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对6家违章行为较多的企业进行约谈并整改,督促货运经营者加强车辆、人员管理,按时做好车辆年检,及时处理驾驶员违章,现已督促处理违章66车辆次,确保隐患清零,做到闭环管理;定期召开行业安全生产会议,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工作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部署下一阶段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截至目前,组织企业开展应急演练2次;加强联合执法,强化专项治理。牵头开展了打击非法营运、“治超”、“违法广告标牌专项整治”、货运行业乱象整治、机动车维修市场联合执法等专项行动,严查“营转非”大客车非法营运、超限超载等行为。截至目前,共出动执法人员1084人次,共检查车辆2501辆次,开展联合行动121次,查处违法案件115宗;抓好汛期安全,重点排查企业安全设施设备、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督促企业负责人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和司乘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等工作,确保汛期运输安全。严格落实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及时做好信息上传下达,确保一旦发生事故或险情能及时妥善应对和处置。
(二)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坑大队履职情况。2020年以来,东坑交警大队在交通违法整治工作中持续深入组织开展了多项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始终保持严打整治高压态势,累计出动警力14668人次,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29927宗,暂扣各类违法车辆4773辆,拘留9人,取保候审84人,使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整治。在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中,通过成立路面秩序严管、农村安全防控、宣传警示曝光、农村劝导站、查酒驾专项行动等机制,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措施,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完善交通事故抢救联动机制,并与东坑医院协调开通了抢救绿色通道,全力以赴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辖区自2020年以来未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交通管理形势较稳定。
(三)东莞市东坑理想货运服务部。该运输服务部建立了基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虽然定期组织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但仍存在部分司机没有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的情况。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对东莞市东坑镇“9·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员作如下处理:
(一)建议不再追究责任人员
白小燕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违规进入路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及单位
1.林旭明,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建议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林旭明进行处理。
2.东莞市东坑理想货运服务部有建立基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定期组织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但仍存在部分司机没有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的情况,建议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东莞市东坑理想货运服务部进行处理。
(三)其它处理建议
事故各方存在民事法律责任的,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如检察机关在后续调查中发现以上或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的,则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东莞市东坑镇各部门、各村(社区)要认真吸取东莞市东坑镇“9·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深刻教训,严格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密防范群死群伤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全力推动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一)各道路运输经营者要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是要自觉落实各层级人员的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车辆进行管理,确保超限超载、逾期未检验等车辆不出厂、不出站;二是要自觉接受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三是要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四是在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之后,要建立完善日常考评和检查机制,重点是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二)交通运输、交警部门要组织力量不定期开展客货运输车辆安全检查。一是要进一步加强针对治超路段以及其他各类道路的巡逻管控,加大对客车、货车、危化品车、校车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切实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二是要依托治超站、交警执法站、交通安全服务站,对重型货车、牵引车实行抽查,重点检查重型货车、挂车非法改装,尾灯不亮、违规安装后射灯等问题。三是要重点排查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验情况和驾驶人资格,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驾驶人具备车辆驾驶资质;排查车辆是否存在逾期未报废、逾期未检验和交通违法未处理等安全隐患,督促所有人及时参加安全技术审验,处理交通违法,消除安全隐患。
(三)要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提示宣传力度。一是交警、交通等职能部门充分利用双微平台、省、市主流报纸、电视、交通安全宣传刊物门户网站对终生禁驾人员、多次违法重点车辆、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运输企业予以曝光。二是要针对辖区交通违法、事故特点以及风险隐患,集中开展重点企业、重点驾驶人安全警示,通过向企业发送整改通知、短信平台、微信推送、通报事故情况及案例等方式开展对驾驶人点对点安全警示提示,提示广大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三是结合典型案例、突出违法等,向“两客一危一货”等重点驾驶人推送案例通报、事故预警等警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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