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红十字会重大疾病救助办法
(2019年修订稿)
第一条 红十字会是党和政府在人道救助工作领域的助手,为了有效地对困难群众提供救助,规范我会重大疾病的救助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提供的救助是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给予一次性救助金的帮扶,定向捐赠的救助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救助经费来源
(一)定向用于医疗救助的捐款。
(二)市红十字会划拨部分无定向捐款支持。
第四条 救助对象:
(一) 罹患重大疾病的本市户籍困难群众;
(二) 罹患重大疾病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且居住3
年以上非本市户籍困难群众。
(三) 重大疾病病种详见《东莞市红十字会重大疾病救
助项目疾病目录》
第五条 重大疾病救助申请程序
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可以本人(本人因故无法提出的可以委托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市红十字会提出申请,填写《东莞市红十字会重大疾病救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未成年、意识不清或无行为能力者,需提供申请人和监护人的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在莞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居住证复印件或者提交村(居)委会开具的已经居住3年以上的证明、在莞工作证明原件(工作单位开具的证明、在莞参保证明、在莞纳税证明、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其中一项);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据的诊断证明及病案首页(加盖医院公章),证明载明日期距申请之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六条 重大疾病救助程序
(一) 评审公示:
市红十字会接收到申请资料,经资料核对和走访核实情况后,提交评审会议评审。原则上每个月组织一次评审会议,按第七条评审原则组织评审。
评审不通过的,市红十字会通过电子信息告知结果;评审通过的,在市红十字会网址公示7天(公示内容:救助档案号、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户口所在地、疾病情况、救助金额),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市红十字会将救助获批结果告知申请者办理救助金发放申请手续。申请者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 自付金额不低于五仟元的医疗费单据,
2、 受助者就诊医院账户资料。
(二)公告:市红十字会将救助款拨付到受助者就诊医院账户后,将受助人信息通过市红十字会官网对外公告,公告内容:编号、姓名、救助金额。
第七条 重大疾病救助评审原则
(一)量力而行原则:根据筹资情况确定资助名额,目前每个月资助2个名额。
(二)一次性资助原则:每个申请人只能申请一次,当月评审未通过者,下个月再安排参加一次评审。
(三)同等条件下本市户籍优先,在本省医治者优先,有特殊贡献者优先。
第八条 资助标准
一次性5000元救助。
第九条 救助金的拨付
重大疾病救助金由东莞市红十字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拨付到救助对象治疗的医疗机构账户。
第十条 申请人(或监护人)必须保证救助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如有造假,求助者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的重大疾病救助办法和实施细则同步废止。
东 莞 市 红 十 字 会
重大疾病救助申请表
编号:
申请人: 年龄:
监护人: 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 报 须 知
1、 “东莞市红十字会重大疾病救助申请表”由东莞市红十字会印制并负责解释;
2、 所有申报资料由申请人或其法定监护人负责填报,必须保证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3、 本申报表的递交并不代表肯定获得救助;
4、 获得救助者均有责任和义务向东莞市红十字会提供必要的文字、照片、影像等资料,配合东莞市红十字会的宣传和采访活动,在同意情况下使用其照片、影像等资料。
我确认已经阅读和知悉了以上全部条款,并同意所有申报规定。
申请人(或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东莞市红十字会重大疾病救助申请表
|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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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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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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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口所在地 |
省 市 县 乡(镇) 村 组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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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护人姓名 及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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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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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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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年收入 (以上12个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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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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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费可报销的比例及最高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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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事由:
本 人 承 诺 以 上 情况 属 实。 若 有 失 实, 本 人 自愿 放 弃 救助 申 请 资 格。
申请人签名: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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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委会、社区(村委会)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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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须提交以下相关资料:1、申请人居民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未成年、意识不清或无行为能力者,需提供申请人和监护人的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在莞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居住证复印件或者提交村(居)委会开具的已经居住3年以上的证明、在莞工作证明原件(工作单位开具的证明、在莞参保证明、在莞纳税证明、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其中一项);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据的诊断证明及病案首页(加盖医院公章),诊断证明载明日期距申请之日不得超过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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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红十字会重大疾病救助项目
疾病目录(根据《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拟定)
1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 急性心肌梗塞
3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 深度昏迷
13 瘫痪——永久完全
14 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5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6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7 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 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19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0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1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2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二、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需要实施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需要实施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二、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十三、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四、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十五、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六、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七、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八、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十九、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二十、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二十一、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二十二、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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