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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报考普通高中资格认定细则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3-04-08 08:03:19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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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接受义务教育后报考普通高中资格

认定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宣教办(局),松山湖科教局,各中学: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43号)精神,为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报考普通高中资格的认定工作,我局制定了《东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报考普通高中资格认定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

义务教育后报考普通高中资格认定细则

 

为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时报考普通高中的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东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市初中就读且在我市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并要求报考我市普通高中的初中应届毕业的随迁子女。

第二条  本细则的随迁子女指因其父母在我市进城务工而在我市初中阶段学校就读的非东莞市户籍人员。港、澳、台及外籍人员不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随迁子女在我市初中的连续就读年限,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我市是否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的年限、按国家规定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作为认定的依据。具体认定依据如下:2013年,随迁子女具有我市初中阶段一年完整学籍,其父母双方或一方经我市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满一年或以上、按国家规定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或以上;2014年,随迁子女具有我市初中阶段二年完整学籍,其父母双方或一方经我市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满二年或以上、按国家规定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二年或以上;2015年及以后,随迁子女具有我市初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其父母双方或一方经我市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满三年或以上、按国家规定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年或以上。

第四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随迁子女,其父或母可以到居住地所在镇街的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报考普通高中条件的随迁子女,除可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外,还可报考我市民办普通高中和部分划出一定招生名额招收随迁子女的公办普通高中,录取时根据其填报的志愿及学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第五条  认定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中资格的办理程序:

(一)提交申请

1.受理时间:符合申请条件的随迁子女,于4819日(节假日除外)提交申请。

2.受理地点:随迁子女需到居住地所在镇街的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及有关证明资料。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经确认原件与复印件信息一致后,将申请人基本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受理档案,并出具受理回执。

(二)审核认定资格

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按照一口受理,分类审核的原则,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按所涉及的部门进行分类整理,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料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审核。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在收到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移交的资料后,安排专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登录信息管理系统对审查资料所涉及的指标内容,按照指定的标准进行审核。申请人个人信息有更新的,须及时向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提交,经审核属实,调整审核结果。

审核完成后,相关部门要将各类资料交还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

(三)生成认定结果

申请人的最终认定结果根据其个人提交资料的审核情况,由信息管理系统生成。

(四)查询认定结果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可凭姓名和受理回执编号登录东莞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网站查询个人审核情况。申请人如对个人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凭受理回执到提交申请的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提出复核。

(五)名单公示

复核期结束后,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根据信息管理系统生成的结果,向市教育部门提供学生名单,由市教育部门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本细则共有五个审核项目(见附件1),其中第一至四项为进城务工人员审核项目,第五项为随迁子女审核项目。五项须全部审核通过,方被认定为符合资格。

第七条  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证书及相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发现伪造的,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及当年参加升学考试的资格。入学后被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将取消其学籍。

第八条  因父母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需随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就读的随迁子女,其他法定监护人须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监护证明。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东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报考普通高中资格认定材料一览表

           2学生就读情况证明


附件1

东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

报考普通高中资格认定材料一览表

项目

内容

具体操作

一、合法稳定职业

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

提供劳动合同

在本市内经商营业

提供在我市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本公司公章)

二、合法稳定住所

在本市拥有住宅类的自主房地产权证或已办理购房合同备案的房屋

提供房地产权证或已办理合同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如有多处房产的,只需提供其中一处

在我市租住合法出租屋

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屋登记备案材料

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宿舍居住

提供用人单位开具的居住证明

三、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

有效《广东省居住证》

提供居住证

四、按国家规定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依法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

提供参保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五、随迁子女在我市初中就读年限

在我市学校就读至初中毕业

提供随迁子女学号及就读学校开具的《学生就读情况证明》(如曾经市内转学的,需同时提供原就读学校及现就读学校开具的证明,见附件2

另:提供进城务工人员本人及其随迁子女的户口本、身份证、亲子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或公安证明、计生证明)

 

备注:所有材料请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受理部门审核后,退还原件给申请人,复印件存档。

 


附件2

 

学生就读情况证明

 

现有学生(姓名:         ,学号:            ,身份证号:                ,性别:   )于       

         月在我校初中就读。

特此证明

 

 

 

                    经办人:             

 

                                   学校(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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