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艳(公民身份号码:522528********3627):
你于2025年5月16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银井路228号102室的东莞市凤岗世雄药材店,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拔罐放血诊疗活动,你采取针刺的方式拔罐放血的行为符合《中医医疗技术手册(2013普及版)》中“刺络拔罐疗法是将放血与拔罐相结合以治疗疾病的一种方法”的描述,具有创伤性,属于中医医疗技术,你的行为属于《中医养生保健规范服务(试行)》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属于诊疗行为,违法所得无法查清,根据《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无法证明该行为给患者造成伤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1,裁量情节:较轻: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裁量基准:从轻: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至四倍的罚款),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6日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6年5月25日到你原工作场所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现场已更换招牌,后按照地址确认书地址、身份证地址邮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给你,均已退回。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凤综执催字〔2025〕第2019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内容如下:
因你于2025年5月16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银井路228号102室的东莞市凤岗世雄药材店,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拔罐放血诊疗活动,你采取针刺的方式拔罐放血的行为符合《中医医疗技术手册(2013普及版)》中“刺络拔罐疗法是将放血与拔罐相结合以治疗疾病的一种方法”的描述,具有创伤性,属于中医医疗技术,你的行为属于《中医养生保健规范服务(试行)》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属于诊疗行为,违法所得无法查清,根据《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无法证明该行为给患者造成伤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5年12月5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凤综执罚字〔2025〕第2019号),要求你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将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00)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你逾期未履行。
现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下述义务: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00)及加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00)(到本机关重新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邓素兰、伍党
联系电话:0769-87776396
单位地址:东莞市凤岗镇排沙围路1号凤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特此公告
东莞市凤岗镇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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