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家家鑫鹏林商贸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6年09月22依法对你(单位)作出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6〕31-358号),因向你采取现场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均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6〕31-358号),内容是: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经营总额为人民币1973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上述行为,于2026年07月15日被我局查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有关违法行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一般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决定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捌佰元(¥800)的罚款。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6〕31-358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可以对公告送达的文书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公告送达的文书不服,可以在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姚锦英、梁照祥 联系电话: 0769-86665550
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振兴路128号
附件:处罚告知书送达.pdf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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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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