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东市监罚送告〔2026〕311008001号
刘艳平(身份证号码:43090*********0919):
本局于2026年09月21依法对你(单位)作出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市监罚告〔2026〕31-378号),因向你采取现场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均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市监罚告〔2026〕31-378号),内容是: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经查明,当事人自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4月23日期间,未经设立登记,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擅自在东莞市企石镇东平东门路2号104旁设立“成人用品店”,并放置3台成人用品自动售卖机,从事成人用品零售的经营活动。期间共计取得营业额2300元,经营过程中销售了的成人用品的进货成本共1200元,经营额除了进货成本后取得的所得是11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于2026年4月23日被我局查获,并于2026年5月8日补办了《营业执照》。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构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时间不长,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于2026年5月8日补办了《营业执照》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并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壹佰元(¥110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市监罚告〔2026〕31-378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可以对公告送达的文书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公告送达的文书不服,可以在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姚锦英、梁照祥 联系电话: 0769-86665550
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振兴路128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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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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